時間:2017-11-30 11:03
來源:安徽省環保廳
七、落實危險廢物經營企業退出制度
(十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
(十八)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采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后注銷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十九)終止經營活動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的市環保局存檔管理,并辦理交接手續。
八、加強環境監督管理
(二十)督促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各級環保部門要督促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全面落實企業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法定代表人第一責任,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轉移等環節的環境風險防范負全責。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要健全企業內部管理機制,落實崗位職責,并在年度管理計劃中予以明確。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核準許可的經營類別和經營規模等,開展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工作;加強經營活動污染物排放管理和貯存場所無組織排放管理。不得超量、超經營范圍接收、處置、轉移危險廢物,不得擅自改變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方式。要督促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落實企業自行監測責任。
各級環保部門要定期排查產廢企業的危險廢物存量,督促“清零”。對堆存危險廢物或疑似危險廢物超過一年,且未按環保部門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安全處理處置的危險廢物經營企業,從限期期滿之日起,暫停其危險廢物跨省轉入,直至符合安全處理處置要求。
各級環保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應當納入危險廢物管理而環評文件中確定按照副產品或一般固體廢物進行處理、處置的,要及時予以糾正或提請上級環保部門予以糾正。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由具有環評審批權限的同級環保部門組織或項目單位自行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
(二十一)加強日常環境執法。市、縣環保部門要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制訂本轄區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許可證持證單位的監管工作方案。市環保局負責本區域內危險廢物流向管理,承擔轉移聯單監管職責,并對縣級環保部門危險廢物管理情況、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許可證持證單位落實轉移要求情況,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覆蓋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縣級環保部門負責危險廢物轉移現場監管。
各市環保局每半年向省環保廳報送本轄區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許可證持證單位的危險廢物轉移情況(7月15日前報送上半年情況,次年1月15日前報送上一年度情況),內容包括本轄區內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許可證持證單位的危險廢物轉移情況工作總結及轉移情況匯總表(危廢產生量、實際綜合利用/處理處置量、批準轉移量和實際轉移量等)。
(二十二)依法打擊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大環境執法力度,依法取締無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行為;對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企業環境違法情況納入企業社會信用記錄。
(二十三)建立聯防聯控長效監管機制。加強省內各市、縣之間的協調配合,加強與“長三角”其他區域的協調配合,探索建立危險廢物聯防聯控監管機制,完善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實行聯合執法,有效打擊涉危險廢物的環境污染犯罪行為。
(二十四)加強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貫徹落實環保部《“十三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環辦土壤函〔2017〕662號),按照“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政府和部門監管責任、建立分級負責考核機制、突出考核重點”的總體要求,每年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推進危險廢物監管能力建設,促進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落實相關法律制度和標準規范,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和防范環境風險能力。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中危險廢物跨省轉入限額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安徽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11月22日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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