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13 10:56
來源:住建部
7.2.1化工工藝設計應合理的選擇和利用清潔的原輔材料、能源和其它資源;應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7.2.2生產過程、設備檢修、事故停車時排出的固體廢棄物及其浸出液,應設置專用容器收集或處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排入下水道和地面水體。
7.3固體廢棄物貯運
7.3.1化工固體廢棄物的中轉貯存,應根據其排放強度、運輸、利用或處理設施的接納能力,合理設置中間貯存、轉運設施。
7.3.2兩種或兩種以上固體廢棄物混合運輸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不應產生新的有毒有害物質、爆炸及其它有毒有害化學反應;
2應有利于堆存、利用或處理。
7.3.3含水量大的固體廢棄物的輸送,宜采用管道輸送,也可采用機械輸送或機械管道聯合輸送。采用機械輸送時,宜先進行濃縮脫水處理。
7.3.4屬于危險廢物的固體廢棄物、易起塵廢渣的裝卸和運輸,應分別采取密閉、增濕等措施。
7.4固體廢棄物處理
7.4.1化工固體廢棄物處理的設計,應選擇企業單獨處理與所在區域綜合治理相結合的方案,并根據固體廢棄物的種類、組成、性質、排放量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7.4.2可燃性廢棄物宜選擇焚燒處理,焚燒設施設計應滿足《化工建設項目廢物焚燒處置工程設計規范》HG20706的有關規定;對危險廢棄物宜選擇焚燒處理,焚燒設施設計應滿足國家標準《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的有關規定。
7.4.3下列固體廢棄物宜采用綜合利用措施:
1燃煤鍋爐灰渣、煤氣化灰渣;
2硫酸燒渣、磷石膏渣、磷泥、電石渣、氨堿廢渣、鹽泥、鉻渣等。
7.4.4 對含貴重金屬的固體廢棄物應回收利用。
7.4.5 含有汞、鎘、氰化物等可溶性危險固體廢物,其處理處置措施應符合《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2042的要求。
7.4.6不溶性化工廢渣、廢礦石、尾砂、煤矸石等,應優先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時,其處理處置應符合《固體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2035的要求。
7.4.7廢水回用處理過程產生的污泥、母液、廢催化劑、廢吸附劑、結晶鹽等應進行妥善處理處置,應符合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的原則,宜采取濃縮、脫水、填埋或綜合利用等措施。
7.4.8化工固體廢棄物堆存或填埋場的工程設計應執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堆(埋)場服務期滿后應按標準規范的要求進行封場。
8 噪聲防治
8.1一般規定
8.1.1噪聲控制設計應充分結合地形、建構筑物等聲屏的作用,確定合理的方案。
8.1.2工程設計中應選用低噪聲的設備,并應采取消聲、隔聲、吸聲等降噪措施。
8.2機械設備噪聲控制
8.2.1帶壓氣體的放空應選擇適用于該氣體特征的放空消聲設備。
8.2.2化工工藝設計中,除應選用低噪聲設備外,還可采取下列措施:
1設備的進、出口裝消聲器;
2設置隔聲罩;
3修建封閉式隔聲室;
4出氣口與管道采用撓性連接;
5管道包扎隔聲、吸聲材料;
6設置設備減振墊和獨立減振基礎。
8.2.3火炬的地面噪聲級不宜大于90dB(A),事故狀態下不宜大于100dB(A),無法滿足時應選擇低噪聲火炬頭。
8.3廠區噪聲控制
8.3.1化工建設項目各生產裝置區的噪聲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8.3.2生產裝置、作業場所及不同功能區的噪聲衛生限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的有關規定執行,并宜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合理布置發聲源的方位;
2門窗設在背離強聲源的方向;
3修建隔聲室。
8.3.3廠區內各類地點的噪聲限制值可按表8.3.1采用。
表8.3.1 廠區內各類地點的噪聲限制值
8.4廠界噪聲控制
8.4.1廠內聲源輻射至廠界的噪聲,不得超過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的有關規定,其限制值可按表
8.4.1采用,超標時,應采取控制措施。
表8.4.1 廠界噪聲限制值[等效聲級Leg(dBA)]
8.5噪聲監測
8.5.1機器設備的噪聲監測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測量規范》GBJ 122的有關規定執行;廠界噪聲監測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的有關規定執行。
8.5.2噪聲源監測和環境噪聲監測的測試位置和高度,應按國家現行有關監測標準的規定執行。凡未制定測試標準的,可按表8.5.1執行。
表8.5.1噪聲測量位置和高度
9 環境監測
9.0.1化工建設項目中企業環境監測站或監測組的設置,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測站設計規定》HG/T20501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委托其它單位進行環境監測的化工建設項目,應對項目主要污染源具有監測手段。
9.0.2環境監測的主要任務應包括下列內容:
1定期監測企業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2定期監測企業周圍環境質量的變化情況,為污染控制提供依據;
3定期監測企業內部分級管理指標的實施和達標情況;
4定期監測企業內污染物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
5完成國家各級環境監測網規定的監測任務;
6配合地方環境監測部門開展應急監測。
9.0.3環境監測機構的規模、定員、監測任務、監測范圍、監測網點、監測項目以及儀器設施、裝備水平應根據項目的規模、性質,并結合建設地區的環境保護要求等,按國家現行標準《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測站設計規定》HG/T20501的有關規定執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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