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13 10:56
來源:住建部
6.1.10 化工建設項目的排水體制應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污口應進行規范化建設,并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 應在線監測流量、pH、化學需氧量、氨氮等,并宜與環保管理部門聯網;
2 對于污水中的第一類污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設置規范的采樣點位;
3 排放口應預留監測口并設立標志;
4 排放口標志牌的環保圖形標志必須符合《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中的有關要求;
6.1.11 裝置或工廠廢水的輸送管道排出口應有計量及監控采樣裝置。
6.2污染源控制
6.2.1 在滿足生產用水的前提下,嚴格控制新鮮水用量,應滿足:
1 新建生產裝置噸產品的水耗達到國內行業的先進水平;
2 引進裝置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3 生產用水梯級利用、循環使用;
6.2.2 化工裝置非正常排出的高濃度物料應設收集和暫存設施,并應在裝置正常運行后再返回工藝處理,不得作為污水排放。
6.2.3積存物料的塔、釜、容器、管道系統等應設有清除物料的放凈口。放凈、采樣、溢流、檢修、事故放料以及機泵廢水等,應設置收集系統。
6.2.4所有生產裝置、作業場所的沖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水,均應收集并進行處理。
6.2.5 化工廢液宜單獨收集處置,不得直接排入生產廢水系統。
6.2.6 循環水系統應配備水質處理設施,應選用無毒或污染較輕的水處理藥劑,不得用增大排水量方式維持循環水水質。
6.2.7 原料、燃料、產品的露天堆場和裝卸站臺,應有防止雨水沖刷物料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6.2.8 化學品的儲存、裝卸、投加等場所應設防止物料泄漏的措施。
6.2.9 化工污染區域應設置圍堰或環溝,生產污水和初期雨水應進行收集。
6.3廢水及回用水貯運
6.3.1 化工建設項目的排水可劃分為下列系統:
1 生產廢水(含污染雨水)系統;
2 生活污水系統;
3 清凈廢水系統;
4 雨排水系統;
5 事故廢水系統;
6 含鹽廢水系統。
6.3.2 下列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重力流生產污水管線:
1 可燃氣體的凝結液;
2 溫度超過40℃的污水;
3 混合時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管道堵塞、腐蝕和沉淀的污水;
4 未經預處理的含易揮發性有毒物質污水。
6.3.3 生產污水、循環水排污、脫鹽水站廢水、機泵冷卻水、機泵沖洗水等廢水不得排入雨水系統。
6.3.4 輸送含有酸、堿、高鹽等強腐蝕物質的廢水管道,應采取防腐蝕措施或采用耐腐蝕管材,不應直接埋地敷設。
6.3.5 有壓生產廢水管道宜架空敷設。
6.3.6 含可燃液體的污水管道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有關規定。
6.3.7 間斷排放的廢水,應設置廢水貯存調節設施,其容積應根據排水量、排水周期、水質、廢水處理設施接納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
6.3.8 高濃度生產廢水不得沖擊排放,在生產廢水的水質、水量可能出現周期性急劇變化時,生產裝置內應設置專用的調節設施。
6.3.9 回用水的輸配水系統應獨立設置,嚴禁與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并網。
6.3.10 高含鹽廢水的長距離輸送應有避免管道結晶、堵塞的措施。
6.4廢水及回用水處理
6.4.1 化工建設項目的廢水及回用水處理設計,應根據水量、水質和處理、回用要求,遵循“分級、分質處理,分級、分質回用”的原則,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優化處理方案。
6.4.2 化工生產裝置產生的含高濃度特征污染物的廢水,宜在工藝裝置區內進行預處理,回收有用物質。
6.4.3 含汞、鎘、砷、鉛、六價鉻等重金屬及其化合物的廢水,應在裝置(車間)內處理后達標外排。
6.4.4 廢水回用應立足于本企業或園區利用,回用水宜作為循環水系統補充水,可作為脫鹽水站原水或雜用水。
6.4.5 下列污水宜進行預處理:
1本標準6.3.2條所列的污水;
2含酸、堿、乳化液的廢水;
3對廢水貯運設施易造成腐蝕、結垢、淤塞的廢水;
4含石油類、酚類、硫化物、氰化物、氨類及各種難降解的廢水;
5影響生化處理效果的廢水。
6.4.6廢水在處理或重復利用過程中有二次污染產生時,應采取防治措施。
6.4.7 嚴禁采用滲井、滲坑、溶洞、廢礦井等排放污水。
6.4.8 向地面水體或海域排放含熱污染的廢水時,應采取冷卻降溫措施。
6.4.9 設有二級廢水生化處理設施的化工建設項目,生活污水宜與生產污水合并處理。
6.5污水及回用水處理場(站)設計
6.5.1污水處理場(站)的場址選擇,宜滿足下列要求:
1 在保證近期廢水處理規模的前提下,預留遠期發展用地;
2選在化工建設項目廠前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3 選在地下水水位低的地帶;4 選在盡可能有坡度的地形上。
6.5.2 污水處理場(站)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1 處理水量不得低于相應生產系統應處理的水量;
2 經處理后的水質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
3 污水處理過程排出的化學污泥、浮渣、油泥和剩余活性污泥等應妥善處理或處置,應符合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的原則,宜采取濃縮、脫水、干化、填埋、焚燒或綜合利用措施;
4 采用化學沉淀法處理第一類污染物產生的沉淀物,應按危險廢物進行回收或填埋。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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