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13 10:56
來源:住建部
4.0.9化工建設項目的行政管理和廠內的生活設施,應布置在靠近廠外生活居住區的一側,并作為企業發展的非擴建一端。
4.0.10排氣筒、火炬設施、有毒有害物料的貯存庫、裝卸站、污水處理場及廢物填埋和焚燒裝置等,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0.11新建化工建設項目宜有綠化規劃設計,除鹽堿地等特殊地區外,其綠化覆蓋率可為總面積的12%以上,改建、擴建項目宜選擇在10%~15%。
4.0.12放射性物品儲存庫應布置在人員活動稀少的地帶。
4.0.13對于大的噪聲源,不宜布置在靠近廠界的地帶。
5 廢氣防治
5.1一般規定
5.1.1化工工藝設計應在物料流程圖中標注出廢氣排放點的位置,并配以相應圖、表標明廢氣排出量、排放強度及去向。
5.1.2工藝方案比選時,應優先選用毒性低、揮發性低的原輔材料和先進密閉的生產工藝。
5.1.3生產過程排出的工藝廢氣,首先應考慮回收利用或綜合利用,不能回收或綜合利用的,應采取凈化處理措施,達標排放。
5.1.4選擇廢氣治理方案時,應避免產生二次污染或有消除二次污染的控制措施。
5.1.5廢氣排氣筒應設置環境監測采樣口,采樣口的設計應按GB/T16157、HJ/T397的規定執行。
5.1.6廢氣排氣筒的設計,除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外,尚應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要求確定。
5.2污染源控制
5.2.1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或裝置應設置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設施。
5.2.2易揮發性液體原料、成品、中間產品、液體燃料等的貯存設計,應因地制宜地采取冷凝、吸收、吸附、噴淋、氮封及其它軟密封等措施。
5.2.3揮發性液體儲罐的廢氣污染控制應符合國家及行業現行標準的規定,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應在內浮頂罐基礎上設置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設施。
5.2.4揮發性液體裝卸和分裝應采取頂部浸沒式或底部裝載方法,裝載設施應配備密閉收集系統至處理設施,揮發性有機液體應配備蒸汽平衡系統。
5.2.5汽油、石腦油、煤油等高揮發性有機液體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程應優先采用冷凝、吸附、吸收等高效回收措施。
5.2.6廢水、廢液、廢渣的收集、儲存、處理處置過程中,對散發揮發性有機物和產生異味的主要環節應采取有效的密閉與廢氣收集措施,產生的廢氣應接入廢氣回收或處理設施。
5.2.7對含揮發性有機物、惡臭物質的物料,其采樣口應采用密閉措施。
5.3廢氣處理
5.3.1應根據廢氣性質采取除塵、冷凝、吸收、吸附、焚燒等凈化措施,做到達標排放,并同時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批復的要求。
5.3.2下列可燃性工藝尾氣,宜排入火炬系統:
1為穩定生產運行而暫時排出的氣體;
2事故或安全閥泄放時排出的氣體;
3開車、停車、檢修時,泄壓或吹掃放空排出的氣體;
4運轉設備短時間間斷排放的氣體;
5熱值低又不易回收利用的氣體。
5.3.3惡臭(異味)氣體宜采用焚燒、催化氧化、吸收、吸附或生物氧化等方法處理。
5.3.4以煤為原料的合成氨、焦化、煤氣化等生產過程,應設置脫硫或回收硫的設施。
5.3.5工藝加熱爐、裂解爐等工業爐窯應采用清潔燃料,并采取低氮燃燒技術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燃煤鍋爐應設置先進高效的脫硫、脫硝和除塵設施。
6 廢水防治
6.1一般規定
6.1.1化工工藝設計應在物料流程中標注出廢水排出點,一并配以相應圖、表,標明水質、水量及排放去向。
6.1.2 應優先選用清潔原料,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水綜合利用技術,減少廢水污染物的產生量。
6.1.3 禁止取用地下水作為生產用水。
6.1.4 沿海地區宜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并應設置防止海水抽取對海洋生物的影響、排水對海洋污染的措施。
6.1.5 生產過程排出的廢水,宜符合下列設計原則:
1 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質處理;
2 按不同水質分別回收廢水中的有用物質或余熱;
3 以廢治廢、綜合治理。
4 深度處理后回用。
6.1.6 化工建設項目的排放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排入化工園區污水處理廠的廢水,應滿足國家及行業現行標準中間接排放限值的要求,未規定限值的污染物,由企業與園區污水處理廠協商確定接管標準;
2 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廢水,在符合國家及行業現行標準排放限值要求的前提下,應滿足《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時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要求;
3 直接排入地表水體的廢水,應滿足國家、行業及地方現行標準排放限值的要求。
4 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其放射性活度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輻射防護規定》GB8703的要求;
5 應滿足環境影響報書及其批復文件、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
6.1.7 化工建設項目的廢水排放口不得設在下列區域內:
1 水源地保護區、國家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海上自然保護區;
2 風景名勝區水體及浴場;
3 重要養殖業水體、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
4 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
5 工廠取水口上游水體的一定區域內,具體范圍須經環境評價確定。
6.1.8 化工建設項目污水總排口宜采用“一廠一管”制。
6.1.9 化工建設項目的濃鹽水處理和蒸發結晶裝置應配套設置濃鹽水暫存池。
編輯:劉影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