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09 13:12
來源:上海市政府
第四十九條(行政監督)
違反本規定,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落實建筑垃圾處置場所、設施建設;
(二)未按照要求組織實施運輸單位、作業服務單位的招投標活動;
(三)未指定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四)未依法履行建筑垃圾處理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參照管理)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參照建設單位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公布的《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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