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09 13:12
來源:上海市政府
(四)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范、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設置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的,應當告知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定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第三十六條(投放要求)
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裝修垃圾投放至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設置的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并遵守下列具體投放要求:
(一)將裝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別收集,不得混同;
(二)將裝修垃圾進行袋裝;
(三)裝修垃圾中的有害廢棄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鼓勵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對可資源化利用的裝修垃圾進行分類投放;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予以引導。
第三十七條(定向清運)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其管理范圍內產生的裝修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以下簡稱“作業服務單位”)進行清運,并明確清運時間、頻次、費用及支付結算方式等事項。
第三十八條(作業服務單位)
作業服務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具體招投標活動由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并將中標的作業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
作業服務單位的招標條件應當包括:
(一)有道路運輸車輛營運證的自有運輸車輛;
(二)運輸車輛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三)運輸車輛駕駛員數量與運輸車輛數量相適應,并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培訓;
(四)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中標的作業服務單位簽訂作業服務協議,明確裝修垃圾作業服務的范圍、規范、期限、中轉分揀場所以及服務費用的確定方式等事項。
第三十九條(清運服務要求)
作業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的運輸車輛,將裝修垃圾運輸至作業服務協議約定的中轉分揀場所。
作業服務單位、清運費用標準等事項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布。
第四十條(中轉分揀場所經營單位義務)
裝修垃圾中轉分揀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相關義務。
第四十一條(清運費)
裝修垃圾清運費由產生單位和個人承擔。
本市市容環衛、物業管理、裝飾裝修等行業協會應當定期匯總各區裝修垃圾清運收費價格信息,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處置證管理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建設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處置證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施工現場要求的處理)
對違反本規定有關施工現場要求的行為,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對施工現場排放的建設工程垃圾進行分類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運輸單位未安排管理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配備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對違反運輸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運輸單位或者作業服務單位使用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船舶相關要求的車輛或者船舶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相關技術要求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相關運輸管理要求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中轉與消納利用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四十條規定,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中轉碼頭或者中轉分揀場所的經營單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對違反裝修垃圾堆放場所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未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裝修垃圾投放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裝修垃圾產生單位或者個人未遵守具體投放要求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對運輸許可證的吊銷處理)
運輸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在一定期間內被處罰3次以上的,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
(一)未實行密閉或者覆蓋運輸;
(二)運輸車輛、船舶超載運輸建設工程垃圾;
(三)擅自傾倒、堆放、處置建設工程垃圾;
(四)承運未取得處置證的建設工程垃圾。
運輸單位有前款第(三)項或者第(四)項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
道路運輸單位所屬的駕駛員在一定期間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計造成3人以上死亡,且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該運輸單位的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
本條第一款、第三款所指的一定期間,由市綠化市容部門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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