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21 10:57
來源:廣東清遠市環保局
(三)推進治理修復,改善土壤環境質量
8.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人和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大過失的,承擔污染土壤修復的連帶責任(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土地儲備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
9.提出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整合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農業部門等土壤相關成果資料,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梳理土壤治理修復地塊清單,在2017年9月底前,提出本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及其項目庫,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根據土壤環境質量變化和土地利用變更情況,定期對項目庫更新完善(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土地儲備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
10.有序開展污染土壤的治理與修復。開展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
11.實施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開展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探索建立適合本地的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技術模式(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佛岡縣于2017年底前開展1項以上受污染耕地綜合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工程(佛岡縣人民政府牽頭,市農業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等參與)。
(四)落實屬地責任。
12.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本工作方案的各項任務,結合《清遠市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十三五”規劃》等提出的目標任務,梳理和排查轄區內突出的土壤環境問題,開展有區域特色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13.各縣(市、區)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和工程項目,并逐一落實到部門、鎮街和重點行業企業。縣級工作方案報市政府備案。每年12月15日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年度土壤環境保護工作進展情況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五)加強能力建設,嚴格環境執法
14.加強環境管理能力建設。加強土壤環境行政管理、技術保障和執法監管人員配置,結合國家、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活動,對土壤環境行政管理、技術保障和執法監管人員進行專業培訓,為執法監管人員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業局、土地儲備局、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
15.加強土壤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將土壤環境保護內容納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2017年底前,完善清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將突發環境事件對土壤環境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應對措施作為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的重要內容。強化環境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加強土壤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農業局、林業局、安全監管局、土地儲備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
16.加大執法力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重點加強產糧(油)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集中區域、重點監管行業企業所在區域、城市建成區等區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采取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等方式,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農業局、林業局、安全監管局、土地儲備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參與)。
(六)推進污染共治,嚴格目標責任考核
17.強化政府主體責任。市人民政府是實施本方案的責任主體,對本市轄區土壤環境質量負總責。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方案的落實主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土壤環境質量負責。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
18.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市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每年12月15日前農業、國土、住建和規劃等主要工作牽頭部門要將年度進展情況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水務局、農業局、國資委、林業局、安全監管局、城鄉規劃局、土地儲備局、代建局等參與)。2017年底前,建立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加強土地環評、供地、規劃、建設等環節的審查把關,防止未按要求進行調查評估、風險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污染地塊被開發利用,切實保障人居環境安全。(市環境保護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土地儲備局負責)
19.落實企業責任。有關重點行業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達標排放,依法開展自行監測或委托有資質第三方監測,落實環境風險預防和信息公開等責任。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自2017年起,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各自所屬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市環境保護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資委等參與)。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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