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20 10:09
來源:住建部
12.3電氣主接線
12.3.1當有發電機電壓直配線時,應根據地區電力網的需要采用6.3kV或10.5kV。
12.3.2當每段母線上的發電機容量為20MW及以下時,宜采用發電機電壓母線形式,并宜采用單母線或單母線分段接線方式。
12.3.3當發電機電壓母線的短路電流超過所選擇的開斷設備允許值時,可在母線分段回路中安裝電抗器。當仍不滿足要求時,可在發電機回路、主變壓器回路和直配線上安裝電抗器。
12.3.4當發電機與雙繞組變壓器為單元接線,且全廠無專用起備電源時,應在發電機與變壓器之間裝設斷路器。廠用分支應接在變壓器與該斷路器之間。
12.3.5110kV及以下母線避雷器和電壓互感器宜合用一組隔離開關。110kV及以下線路避雷器不宜裝設隔離開關,變壓器中性點避雷器不應裝設隔離開關。
12.3.635kV~110kV配電裝置接線可根據技術經濟比較,選用單母線、單母線分段或主變壓器-線路組方式。
12.3.7發電機中性點的接地方式可采用不接地方式、經消弧線圈或高電阻的接地方式。
12.3.8主變壓器高壓側中性點的接地方式應根據接入電力系統的額定電壓和要求選用接地、或不接地或經消弧線圈接地。當采用接地或經消弧線圈接地時,應裝設隔離開關。
12.4交流廠用電系統
12.4.1高壓廠用電的電壓宜與發電機額定電壓相同,采用6kV或10kV,中性點接地方式應與發電機中性點接地方式一致。低壓廠用電的電壓宜采用380V動力與照明網絡共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方式。
12.4.2高壓廠用母線應采用單母線或單母線分段接線,接于每段高壓母線的垃圾焚燒爐的臺數不宜大于2臺。
12.4.3廠用備用電源的引接方式與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發電機出口裝設斷路器且機組臺數為2臺及以上時,可將機組之間對應的高壓廠用母線設置聯絡,互為備用或互為事故停機電源;
2.當無發電機母線時,應從高壓配電裝置母線中電源可靠的最低一級電壓母線引接,并應保證在全廠停電情況下,能從電力系統取得足夠的電源;當有發電機電壓母線時,宜由該母線引接1個備用電源;
3.當技術經濟合理時,專用備用電源也可從外部電網引接;
4.接有Ⅰ類負荷的高壓和低壓廠用母線,宜設置備用電源。備用電源采用專用備用方式時應裝設自動投入裝置。備用電源采用互為備用方式時,宜手動切換;
5.接有Ⅱ類負荷的高壓和低壓廠用母線,備用電源宜采用手動切換方式;
6.只有Ⅲ類用電負荷可不設備用電源。
12.4.4低壓廠用母線應采用單母線接線,且在低壓廠用母線上接有機爐的I類負荷時,宜按爐或機對應分段,且低壓廠用電與高壓廠用電分段一致。
12.4.5按爐或機分段的低壓廠用母線,其工作變壓器應由對應的高壓廠用母線段供電。
12.4.6發電機與主變壓器為單元連接時,廠用分支上應裝設斷路器。當沒有所需開斷短路電流參數的斷路器時,可采用能夠滿足動穩定要求的斷路器,但應采取相應的措施,使該斷路器僅在其允許的開斷短路電流范圍內切除故障;也可采用能滿足動穩定要求的隔離開關或連接片。
12.4.7當廠用分支線采用離相封閉母線時,在該分支線上不應裝設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12.4.8戶內安裝的廠用變壓器宜采用干式變壓器。
12.4.9低壓廠用備用電源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當低壓廠用備用電源采用專用備用變壓器時,低壓廠用工作變壓器數量為8臺及以上,可增設第2臺低壓廠用備用變壓器;廠用低壓備用變壓器的容量,應與最大一臺低壓廠用工作變壓器容量相同;
2當低壓廠用變壓器成對設置時,互為備用的負荷應分別由2臺變壓器供電,2臺變壓器之間不應裝設自動投入裝置。
12.4.10廠用變壓器接線組別的選擇,應使廠用工作電源與備用電源之間相位一致,以便于廠用電源的切換可采用并聯切換的方式。廠用變壓器接線組別宜采用“D,yn”接線,如確有需要,也可以考慮采用其他接線組別。
12.4.11高低壓廠用電源的正常切換時宜采用手動并聯切換。在確認切換的電源合上后,再斷開被切換的電源,并應減少兩個電源并列的時間,同時宜采用手動合上斷路器后聯動切除被解列的電源。在必要的情況下,高壓廠用電源與備用電源的切換操作可設置同期閉鎖。
12.4.12鍋爐和汽輪發電機用的電動機應分別連接到與其相對應的高壓和低壓廠用母線上?;閭溆玫闹匾摵?,如凝結水泵,也可采用交叉供電的方式。對于工藝流程上有順序連鎖要求的Ⅰ類電動機,應接于同一電源通道上。Ⅰ類公用負荷不應接在同一母線段上。
12.4.13檢修配電箱裝設的地點和數量可參照本標準附錄A(增加:滲瀝液處理站膜處理車間及水處理車間、空壓機房、卸料大廳抓斗檢修口旁、地磅附近)的規定確定,電焊機的最大引線長度可按50m考慮。有粉塵的環境不宜設在車間內部,可以用在相鄰的安全場所。
12.4.14焚燒廠應設置固定的交流低壓檢修供電網絡,并應在各檢修現場裝設檢修電源箱。在主廠房內的檢修配電箱中,其回路數不應少于4回;檢修電源箱應設置漏電保護,當饋線回路數在4回及以上時,宜按每回路裝設漏電保護裝置。
12.4.15常用廠用負荷特性參見附錄B。
12.4.16負荷計算可采用“換算系數法”,也可采用“軸功率法”。
12.4.17焚燒廠設計廠用電率可參照附錄C計算。
12.5直流及交流不間斷電源(UPS)
12.5.1焚燒廠直流電源系統的設計應參照《電力工程直流電源系統設計技術規程》DL/T5044的有關規定。
12.5.2直流電源宜采用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組容量在300Ah及以上時,應設專用的蓄電池室。專用蓄電池室宜布置在0m層。
12.5.3鉛酸蓄電池應采用單體為2V的蓄電池,直流電源成套裝置組柜安裝的鉛酸蓄電池宜采用單體為2V的蓄電池,也可采用6V或12V組合電池。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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