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18 10:34
來源:環保部
四、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要求
(一)工程分析
1.基本要求
工程分析應結合建設項目主輔工程的原輔材料使用情況及生產工藝,全面分析各類固體廢物的產生環節、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理化性質及其產生、利用和處置量。
2.固體廢物屬性判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34330-2017),對建設項目產生的物質(除目標產物,即:產品、副產品外),依據產生來源、利用和處置過程鑒別屬于固體廢物并且作為固體廢物管理的物質,應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等進行屬性判定。
(1)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直接判定為危險廢物。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應對照名錄明確危險廢物的類別、行業來源、代碼、名稱、危險特性。
(2)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從工藝流程及產生環節、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等角度分析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環評階段可類比相同或相似的固體廢物危險特性判定結果,也可選取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樣品,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 298)、《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6)等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該類固體廢物產生后,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所產生的固體廢物再次開展危險特性鑒別,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要求進行歸類管理。
(3)環評階段不具備開展危險特性鑒別條件的可能含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應明確疑似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可能的有害成分,并明確暫按危險廢物從嚴管理,并要求在該類固體廢物產生后開展危險特性鑒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應按《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 298)、《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等要求給出詳細的危險廢物特性鑒別方案建議。
3.產生量核算方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類比法、實測法、產排污系數法等相結合的方法核算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的產生量。
對于生產工藝成熟的項目,應通過物料衡算法分析估算危險廢物產生量,必要時采用類比法、產排污系數法校正,并明確類比條件、提供類比資料;若無法按物料衡算法估算,可采用類比法估算,但應給出所類比項目的工程特征和產排污特征等類比條件;對于改、擴建項目可采用實測法統計核算危險廢物產生量。
4.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分析應給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環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類別、形態、危險特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內容,樣表見表1。
表1 工程分析中危險廢物匯總樣表
序號 | 危險廢物名稱 | 危險廢物類別 | 危險廢物代碼 | 產生量(噸/年) | 產生工序及裝置 | 形態 | 主要成分 | 有害成分 | 產廢周期 | 危險 特性 | 污染防治措施* |
1 | |||||||||||
2 | |||||||||||
… |
*注:污染防治措施一欄中應列明各類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或處置的具體方式。對同一貯存區同時存放多種危險廢物的,應明確分類、分區、包裝存放的具體要求。
在項目生產工藝流程圖中應標明危險廢物的產生環節,在廠區布置圖中應標明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自建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位置。
(二)環境影響分析
1.基本要求
在工程分析的基礎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從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等全過程以及建設期、運營期、服務期滿后等全時段角度考慮,分析預測建設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而指導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補充完善。
同時,應特別關注與項目有關的特征污染因子,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等要求,開展必要的土壤、地下水、大氣等環境背景監測,分析環境背景變化情況。
2.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環境影響分析
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環境影響分析內容應包括:
(1)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及其修改單,結合區域環境條件,分析危險廢物貯存場選址的可行性。
(2)根據危險廢物產生量、貯存期限等分析、判斷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的能力是否滿足要求。
(3)按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導則的要求,分析預測危險廢物貯存過程中對環境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環境敏感保護目標可能造成的影響。
3.運輸過程的環境影響分析
分析危險廢物從廠區內產生工藝環節運輸到貯存場所或處置設施可能產生散落、泄漏所引起的環境影響。對運輸路線沿線有環境敏感點的,應考慮其對環境敏感點的環境影響。
4.利用或者處置的環境影響分析
利用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分析應包括:
(1)按照《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等,分析論證建設項目危險廢物處置方案選址的可行性。
(2)應按建設項目建設和運營的不同階段開展自建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含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設施)的環境影響分析預測,分析對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影響,并提出合理的防護距離要求。必要時,應開展服務期滿后的環境影響評價。
(3)對綜合利用危險廢物的,應論證綜合利用的可行性,并分析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
5.委托利用或者處置的環境影響分析
環評階段已簽訂利用或者委托處置意向的,應分析危險廢物利用或者處置途徑的可行性。暫未委托利用或者處置單位的,應根據建設項目周邊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的分布情況、處置能力、資質類別等,給出建設項目產生危險廢物的委托利用或處置途徑建議。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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