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5-03 09:24
來源:中國水網
作者:劉倩 許寅碩
強有力的公共支持及基于PPP模式的風險分擔機制是該項目得以順利延續的重要前提。首先,摩洛哥政府成立了摩洛哥太陽能管理局(MASEN),專門負責摩洛哥太陽能計劃,并且籌集了充足的資金用以支付集中太陽能發電技術的額外成本(據估計為每年6000萬美元)。國家以“購電協議”的形式承諾購買生產的電力 ,大大降低了產出階段的運營風險。經過競爭性投標后,入圍的太陽能電力生產企業組成了太陽能電力公司,與政府簽訂長期合同,以確保項目的建設、融資和運行按照合同約定實施;且以有競爭力的投標價格將產出的電力銷售給MASEN。
摩洛哥政府通過可再生能源法、摩洛哥太陽能管理局與摩洛哥政府公約的方式保證政府以財政補貼來彌補MASEN購電成本與銷售電價之間的價差。且世行承諾,在摩洛哥政府需要動用財政資金彌補差價的情況下,世行IBRD以2億美元貸款來支付這部分增量成本。這一機制與很多國家“上網電價基金”的作用相同,能夠大幅度減少私人參與氣候類項目融資的交易成本和風險,可以復制到很多新能源和能效項目的融資結構中。
該項目得以實施和延續無疑有賴于多層次的國際合作。項目獲得了清潔技術基金(CTF)1.97億美元優惠貸款;并有IFIs、非洲開發銀行、法國開發署、歐洲投資銀行和德國復興銀行為該項目提供貸款;歐洲社區投資機構(NIF)提供了贈款,國際捐贈和借款達到了約10億美元。早期的優惠融資(圖1 的橙色部分)使初期成本降低了25-30%。另外,國際金融協會還提供了必要的專家和技術支持。
圖1 摩洛哥“太陽能發展計劃”風險分擔模式
摩洛哥太陽能項目以公共-私人合作模式為基礎形成了有效的風險分擔框架。安永對該項目評價頗高,認為項目資金來源架構有利于業主、提供資金的國際機構和私營承建商共同承擔風險。MASEN在公共-私人合作模式中同時充當了資產投資者和資源購買者的角色,發揮了整合公共與私人部門能力的作用。在這一框架下,私人部門的投資者承擔建設和運營風險,摩洛哥政府則承擔電力市場風險(收益風險);提供優惠融資的借款人減緩融資風險的作用在風險分擔框架中也得以充分體現。
四、氣候風險下的PPP:可用的風險管理工具
近期世行集團基礎設施委員會(PPIFA)連續發布報告,提示利益相關者在大型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全過程主動識別和管理氣候風險。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和國際清算銀行(BIS)的研究表明近年來巨災事件的發生頻率越來越高,且相比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更易受到氣候風險的威脅。例如,2011年3月,洪水造成了南非約翰內斯堡豪登橋(WitKoppen Bridge)坍塌。坦桑尼亞的干旱對Mtera堤壩的影響導致了該地區的長期斷電。印度欽奈(Chennai)發生的降雨和洪水災害造成了整個城市連續數天的斷電和交通體系崩潰。新加坡大學的一項研究也發現,亞洲城市最大的11個基礎設施完全不具備抵御洪水的功能。
PPIFA認為氣候風險對PPP的影響引發了以下問題:
1) 在新的風險情境下是否仍然使用PPP模式,需要重新決策。且若預期私人部門要求對氣候風險導致的額外風險進行補償,是否會降低PPP項目對私人部門的吸引力?
2) 私人部門提出的用于氣候風險管理的新的適應(adaptation)措施可能需要額外的補償。在競爭性招標采購情景下經濟評估標準所占權重較高,PPP采購框架能否激勵私人部門在進行適應措施創新的同時確保項目全生命周期的成本最優,且仍具有競爭性力?
3) 分散激勵(split incentives): PPP全生命周期服務成本與合同的期限一致,不能覆蓋基礎設施資產的使用壽命。為加強基礎設施全生命周期氣候風險的適應和管理,激勵機制的結構設計能否使得私人部門在基礎設施使用壽命期限內,而不僅僅是在PPP合同存續期內(尤其是當基礎設施使用壽命和PPP的合同存續期不同時)確保資本、運營成本和維護成本之間的平衡?
4) 委托代理問題:傳統意義上,與PPP相關的諸如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等委托代理問題,可以通過合同、監管、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要求得到緩解。然而,對于氣候風險這一類難以界定和分配的風險,委托代理問題更為突出。PPP能否通過提高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等措施進行氣候風險管理,從而減緩委托代理問題?能否通過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利益相關者之間更為合理的風險分配杜絕氣候風險管理中的尋租行為?
5) 合同的固定性和不確定性事件之間的矛盾。原則上,PPP合同的固定性不利于管理如政治動蕩、洪泛災害等突發性事件,這類風險一般通過不可抗力條款進行管理。但是隨著氣候風險事件發生的越來越頻繁,仍然使用不可抗力條款進行應對顯然不合適。未來PPP合同能否提供更為靈活的方式應對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和不可預測性的氣候風險是在氣候風險框架下需要持續討論的問題。
目前全球綠色金融領域氣候、環境風險緩釋和管理工具正在發展之中,例如:
1) 基于指數的天氣衍生品:例如,可以使用降雨指數預測水壩和水電等水敏感項目的損失,當降水量下降到約定的臨界值則啟動對項目的賠付。
2) 巨災風險遞延提取期權(CatDDO):在自然災害發生后可以提供即時流動性的或有信用額度,以幫助成員國家應對災害和實施重建。
3) 主權保險計劃:脆弱的、低收入的小國家可能缺乏足夠多元化的資產組合,無力抵御極端自然災害,因此越來越多地尋求保險相關的擔保計劃。該計劃集合相似的周邊國家的主權資金建立巨災風險池,有望降低高達50%的風險溢價。
4) 不動產巨災風險保險:此類保險適用于具有低保險滲透的市場,涵蓋與極端天氣或自然災害相關的私人和公共資產,包括基礎設施。例如,世行的此類保險具有較低溢價,且可實現對保險金額的100%賠償。
5) 部分風險擔保:在政府不能履行其合同約定的責任時,這些保障工具能夠對私人部門起到保護作用。但是,只有在合同規定的特定風險導致違約的情況下,這些擔保才會進行賠付。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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