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3-22 11:15
來源:國務院 環保部
(二)可能有重大環境影響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三)地方人民政府承諾的,與建設項目有關的環境保護措施及落實情況;
(四)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各級地方政府可以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上述信息。
第三十四條【環保部門信息公開】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指南以及受理、審查、審批和備案信息;
(三)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信息;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信息及違法處罰信息;
(五)排污許可管理相關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及報刊、新聞發布等方式,向社會公開上述信息。
第三十五條【誠信機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檔案庫,記錄建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機構、環境監理機構、竣工驗收機構環境違法信息,向社會公開,納入社會誠信檔案,
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證券監管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未批先建】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一)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
(二)未按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重新審核同意的。
第三十七條【登記表備案】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開工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備案,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項目違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按排污許可相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責令停止排污,并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項目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或者竣工驗收機構在竣工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實施處罰。
第四十條【按日計罰和人身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被責令停止建設、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建設單位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環境影響后評價】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未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未備案環境影響后評價報告或者未落實改進措施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信息公開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公開或者未如實公開建設項目環境信息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公開,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或者未如實通過在線平臺報備建設項目開工信息、投產使用信息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限期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拒絕監督檢查】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以拒絕進入現場、拒不提供相關資料等方式不接受現場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環評機構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涂改、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的;
(二)未按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或者范圍提供技術服務的;
(三)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重大缺漏、錯誤的;
(四)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嚴重失實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在三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在本行政區域內停業整頓六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按《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其他技術機構違法】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機構、環境監理機構、竣工驗收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中弄虛作假,造成技術文件嚴重失實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在三年之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違規干預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規定干預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環境執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編輯:程彩云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