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規范PPP專家庫的組建、管理,具體詳情如下:關于印發《財..."/>
時間:2017-01-11 10:06
來源:中國水網
(二)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能客觀公正履行專家職責的;
(三)違反有關保密規定,泄露參與相關工作所獲得的任何信息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關于回避的規定的;
(五)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能通過績效考核的;
(六)以入庫專家名義從事有損財政部或PPP中心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七)在其他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專家被清退出庫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進入專家庫。
第十四條 入庫專家由于健康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或不愿繼續擔任專家的,可以申請退出PPP專家庫。
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庫專家應主動回避:
(一)相關工作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本人所在單位直接參與或有其他利害關系的項目;
(二)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與相關工作所涉及的單位發生過法律糾紛;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況。
第十六條 PPP專家庫實行動態調整。PPP中心根據入庫專家的工作量、完成績效、委托方評價等情況定期對入庫專家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是否清退出庫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專家入庫期限一般為2年,專家入庫期限屆滿后自動展期,每次展期為2年。因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被清退出庫的除外。
第十八條 專家庫專家相關信息由PPP中心向社會公開。未經PPP中心許可,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泄露PPP專家庫中非公開的信息。
第十九條 財政部PPP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專家庫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PPP專家庫的組建、運行、管理以及專家參與相關工作的活動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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