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2-30 09:22
來源:中國固廢網
第三條 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具體項目范圍以及核準機關、核準權限依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并適時調整。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及其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準、備案通過國家建立的項目在線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辦理。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在線平臺管理辦法。
第五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項目核準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企業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六條 企業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應當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書。項目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
(三)項目利用資源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四)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企業應當對項目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作為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已經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項目申請書由企業自主組織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書。
核準機關應當制定并公布項目申請書示范文本,明確項目申請書編制要求。
第八條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項目,企業可以通過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書,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項目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送核準機關。
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企業通過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書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將項目申請書轉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第九條 核準機關應當從下列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
(三)是否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項目涉及有關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職責的,核準機關應當書面征求其意見,被征求意見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回復。
核準機關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的,應當明確評估重點;除項目情況復雜的,評估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評估費用由核準機關承擔。
第十條 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項目情況復雜或者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核準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核準機關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的,評估時間不計入核準期限。
核準機關對項目予以核準的,應當向企業出具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向企業出具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擬變更已核準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向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項目自核準機關作出予以核準決定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企業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核準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編輯:程彩云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