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4-22 09:18
來源:E20環境平臺
作者:谷林(內容整理)
4月21日,國務院會議通過《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開展特許經營。E20環境平臺第一時間連線國家發改委及住建部特約PPP專家、北京市資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徐向東,就相關話題進行了交流。下文根據交流內容編輯整理,形式為編者設計。
對話人:E20環境平臺高級合伙人、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
北京市資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徐向東
E20環境平臺:國務院“管理辦法”,相比之前建設部的126號令,以及發改委和各省市相關文件,效力如何?
徐向東:今年1月19日,發改委就在其官網上發布此“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此公開征求意見至今,“管理辦法”征詢了很多專家,包括清華大學一些法律專家的意見和建議,更加成熟。
之前建設部發布的126號令,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說,連部門規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個部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126號令從法律效力上講,都無法約束地方政府。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條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號令效力高。
而此次的“管理辦法”,至少是部門規章,相比126號令、發改委的2724號文,甚至去年財政部發布的114號文,以及當前很多部門和省市出臺的PPP意見,法律效力都高。
E20環境平臺:你對“管理辦法”如何評價?
徐向東:關于“管理辦法”,會議對于其定位有明確表述——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創新,增加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個人認為這個定位比較準確,將“管理辦法”的實施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和國家治理現代化機制體制變革的層次,定位很準、很高。這個定位也與國家賦予PPP的新概念和新含義統一,體現了機制或制度方面的創新。特許經營分三大類:一個是商業領域的特許經營、自然領域的特許經營、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后者就是我們講的PPP。
在“管理辦法”的定位描述中,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創新,實際上是把現在的管理辦法和將來會出臺的特許經營基本法,從戰略角度做了定位,延續了國家戰略和治理機制體制的變革。
增加公共產品服務和供給,實際是說最終模式,回歸到政府采購公共服務。
對于政府來說,“管理辦法”強調了兩點:一是政府履約,強調了政府信用。另外一點嚴格履約監督,強調監督和監管,包含了兩層意思。
E20環境平臺:與類似政策相比,此次“管理辦法”有哪些不同?
徐向東:發布的“管理辦法”,與以前的內部征求意見稿和19日發布的公開征求意見稿,最大的區別或增加的最新內容是金融部分,針對PPP項目融資,文件提到了一些創新的融資模式,如預期收益,質押貸款、產業基金、股權投資等等,延續了國發60號文的提法,與其精神一脈相承。
從金融機構的角度,金融機構今年的貸款肯定需要放出去。從地方政府的角度,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需要資金,這二者之間的橋梁,就是PPP或特許經營模式。今年,創新的金融模式肯定會有突破。
我之前曾提出,今年會是PPP的突破年,其中一個就是金融機構會有所突破,大舉進軍PPP項目,進行一些金融模式創新。如文件里提及的貸款期限延長至30年,形成差異化貸款等,其實都是解決PPP項目的融資問題。只要PPP項目的融資問題解決了,PPP項目肯定會有大的發展。
E20環境平臺:相對于進步,“管理辦法”還有哪些遺憾需要進一步改進?
徐向東:我一直有個觀點,環保行業PPP項目實踐其實走在了所有行業的前面,包括自來水、污水處理項目,最早的實踐,如建設部推進特許經營,都是從環保行業開始的。現在的一些金融創新模式,也已經在環保行業得到很多應用,如收費權質押、收費許可背書等,在環保行業也都有相應案例。
“管理辦法”有很多亮點,的確也有很多需要落地的內容。
第一,文件里提到的創新融資模式和其他,提法很好,都需要落地,解決與現有法律沖突的問題,需要制定更完善的細則。
第二,文件規定要簡化規劃選址、土地、項目核準等手續,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如土地問題,是特許經營項目里最復雜的問題。特許經營能否劃撥用地,還是必須經過招拍掛出讓或出租。現在國家在土地方面的政策規定是一片空白。文件提到了簡化土地手續,但如何簡化,涉及到國家土地管理法規和管理制定的突破。
對于企業投資,國務院2004年發布的關于投資體制改革指導的意見曾有規定,在“管理辦法”下,如何簡化項目核準機制,是不需要重復審批了,還是重新走項目的核準手續,不做實質性審查,這些都需要進一步明確。
另外如,文件提到“完善特許經營價格或收費機制,政府可根據協議給予必要的財政補貼”,如何給?去年的國發62號文,對各種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全部進行了清理。對于PPP項目,如果要補貼,該如何補貼?
而嚴格履約監督內容,既強調了政府信用,又強調了對PPP項目進行監管,需要在執行中真正落實。
個人覺得,“管理辦法”只是解決當前當前對PPP法或特許經營法的急切需要。按照2013年10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68件立法項目規劃,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法需要再行制定。據我了解,這個基本法正在制定過程中,由發改委牽頭,國務院法制辦和財政部任副組長,國務院各部門都進行了參與。值得期待。
【相關報道】
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用制度創新激發民間投資活力
來源:中國政府網
會議指出,按照政府工作報告部署,開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創新,可以擴大民間投資領域,激發社會活力,增加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與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形成經濟發展“雙引擎”。會議通過《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一是在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開展特許經營。二是境內外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通過公開競爭,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并獲得收益。三是完善特許經營價格或收費機制,政府可根據協議給予必要的財政補貼,并簡化規劃選址、用地、項目核準等手續。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可給予差異化信貸支持,貸款期限最長可達30年。四是允許對特許經營項目開展預期收益質押貸款,鼓勵以設立產業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項目資本金,支持項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發行項目收益票據、資產支持票據、企業債、公司債等拓寬融資渠道。五是嚴格履約監督,保障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穩定市場預期,吸引和擴大社會有效投資。
編輯:任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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