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1-12-22 09:39
來源:中國固廢網
作者:孫翠蓮
據有關部門統計,在每萬平方米建筑的施工過程中僅產生的建筑廢渣達500-600萬噸。我國每年僅施工建設所產生和排出的建筑垃圾約4000萬噸。這些建筑垃圾絕大部分未經任何處理即被丟棄,不僅戰勝了大量土地,污染了地表環境,也污染了地下水。我國可借鑒其他國家經驗,實現建筑垃圾資源化和減量化,以解決環境污染及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統一。
德國:法律約束+良性互動,實現建筑垃圾循環利用
根據德國環境部的統計,德國近三分之二的垃圾為建筑垃圾。但是,在合理的法律設計、政府與企業良性互動的作用下,德國2008年建筑垃圾循環利用率已經達到了90%,為德國的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作出了巨大貢獻。
德國政府要求建筑行業中的所有參與者,都要對減少和再利用建筑垃圾承擔責任,并出臺了再生建材等級的規定和指標。為了落實相關法律,德國政府一方面監督相關企業按照法律辦事,并對違反者進行懲處,另一方面與企業進行合作,促進整個建筑垃圾管理產業的發展。
德國建筑行業積極與環境部合作,推動建筑垃圾總量大幅減少。建材生產商在產品設計上要減少垃圾產生,并滿足其使用后回收再利用的環保要求;房屋所有人、開發商等有責任將垃圾管理策略、使用再生建材寫入建造計劃;當建筑拆除時,拆除承包商必須按照建材可回收再利用的方式拆除建筑。由于再生建材的價格相對低廉,而單純處理建筑垃圾的費用卻非常昂貴。所以,開發商很樂意使用再生建材,而拆除承包商在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上也很有積極性,以免支付高昂的垃圾處理費用。為了使循環利用垃圾的企業能夠放心銷售其再生建材,德國政府和企業共同建立的德國質量保證和鑒定研究所,開發出一整套針對再生建材的檢測程序,便于再生建材的推廣。
荷蘭:法律保障建筑垃圾循環利用
在荷蘭,目前已有70%的建筑廢物可以被循環再利用,但是荷蘭政府希望將這一比例增加到90%。因此,他們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建立限制廢物的傾卸處理、強制再循環運行的質量控制制度。荷蘭建筑廢物循環再利用的重要副產品是篩砂。由于砂很容易被污染,其再利用是有限制的。針對于此,荷蘭采用了砂再循環網絡,由揀分公司負責有效篩砂,即依照其污染水平進行分類,儲存干凈的砂,清理被污染的砂。
芬蘭:源頭削減,實現建筑垃圾源頭控制
在建筑垃圾處理方面,芬蘭采取“源頭削減策略”,盡量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通過有效的控制措施將其減量化。
芬蘭政府要求建筑項目的主要實施者在建筑許可和申報中應陳述建筑垃圾的數量、質量和分類,節約使用建材,盡量減少垃圾產生;在拆除建筑物的許可申請中應說明負責處理所產生的建筑垃圾,以及盡可能利用可使用的建筑部件;此外,還應確保建筑拆除產生的垃圾不會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危害,而且不會對垃圾處理造成困難。
對于已產生的建筑垃圾,芬蘭通過垃圾分類回收推進垃圾循環利用。垃圾填埋場中未分類垃圾的收費要高于已分類的垃圾,以此鼓勵建筑項目的實施者對所產生的建筑垃圾認真分類。
此外,芬蘭的《垃圾稅法》規定,送往垃圾填埋場的建筑垃圾需繳稅,每噸30歐元。如果垃圾可回收利用,該稅可以免除。這一措施也促使建筑項目的實施者盡可能地對所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回收利用。
美國:回收材料打造“資源保護屋”
美國政府的《超級基金法》規定“任何生產有工業廢棄物的企業,必須自行妥善處理,不得擅自隨意傾卸”。該法規從源頭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產生量,促使各企業自覺尋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途徑。
近一段時間以來,美國住宅營造商協會開始推廣一種“資源保護屋”,其墻壁就是用回收的輪胎和鋁合金廢料建成的,屋架所用的大部分鋼料是從建筑工地上回收來的,所用的板材是鋸末和碎木料加上20%的聚乙烯制成,屋面的主要原料是舊的報紙和紙板箱。這種住宅不僅積極利用了廢棄的金屬、木料、紙板等回收材料,而且比較好地解決了住房緊張和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
日本:立法實現建筑垃圾循環利用
由于國土面積小、資源相對匱乏,日本的構造原料價格比歐洲都要高。因此日本人將建筑垃圾視為“建筑副產品”,十分重視將其作為可再生資源而重新開發利用。1977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規范》,并相繼在各地建立了以處理混凝土廢棄物為主的再生加工廠,生產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1991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資源重新利用促進法》,規定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渣土、混凝土塊、瀝青混凝土塊、木材、金屬等建筑垃圾,必須送往“再資源化設施”進行處理。日本對于建筑垃圾的主導方針是:盡可能不從施工現場排出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要盡可能重新利用;對于重新利用有困難的則應適當予以處理。
編輯:孫翠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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