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世界銀行政策分析和建議項目資料顯示,:為了加強化學品的管理,減少化學品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學品引起的危害,國際社會達成了一系列的多邊環境協議,包括巴塞爾公約、鹿特丹公約、斯徳哥爾摩公約等。其中巴賽爾公約內容主要是關于控制危險廢物及其處置的越境轉移。
在巴塞爾公約中,廢物是指被處置的,或計劃被處置的,或根據國內法律的要求必須被處置的物質或物體。易燃易爆的、有毒的、易引起傳染病的、腐蝕性的、有毒性的或者生態毒性的廢物適用巴塞爾公約。比如,醫院、醫療中心和診所產生的醫療廢物適用該公約。
巴賽爾公約的產生背景及發展歷程
針對工業發達國家將有害廢物傾倒到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中的國家(UNEP,2003)這一現狀,巴塞爾公約于1989 年被國際社會通過,并于1992 年開始實施。到2005 年8 月為止,包括中國在內共有168 個國家加入該公約。公約的根本目的是控制和減少公約所管制的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越境轉移,防止和最大限度減少廢物的產生,對廢物進行環境無害管理,促進清潔生產技術的轉讓和使用。
在巴塞爾公約通過后的頭十年(1989-1999),公約的主要任務是集中控制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即危險廢物的跨國境轉移(UNEP,2003),并取得了重大進展。以此為基礎,1999 年,巴塞爾環境無害管理宣言(巴塞爾宣言)通過,作為公約在第二個十年(2000-2010)進一步發展的行動綱領。該宣言強調要最大限度減少廢物的產生,加強能力建設。2002 年,締約國通過了執行巴塞爾公約的戰略性計劃(到2010 年為止)。
1995 年公約通過了所謂的“禁止修正案”以加強最初的“事先知情同意”(Prior Informed Consent)程序。目前,有62 個成員國批準了這一修正案。該修正案將在四分之三成員國的批準后生效。
1999 年,公約通過了對危險廢物及其處置的越境轉移所造成損失的責任和補償條約(責任和補償條約)。該條約將在第20 個成員國的批準后生效。條約的目的是對危險廢物及其處置的越境轉移以及非法運輸所造成的損失建立全面的責任制度,并提供充分和迅速的補償。到目前為止,有13 個成員國簽字,但還沒有成員國批準。
另外,巴塞爾公約還通過了幾個技術指南,以幫助成員國根據公約對危險廢物進行環境無害管理。
巴塞爾公約所采用的主要機制
通過以下管理手段,巴塞爾公約對危險廢物越境轉移施行嚴格的控制:
(1)越境轉移危險廢物的成員國之間必須執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即出口國應當書面通知廢物越境轉移可能影響到的所有國家。在收到進口國和經過的國家的書面同意之前,出口國不應當許可廢物產生者或者出口者開始實施越境轉移;
(2)成員國不應當許可危險廢物或其它廢物出口到非締約國或者從非締約國進口此類廢物;
(3)當廢物的越境轉移根據合同的條件無法完成時,出口方有義務運回已經出口的危險廢物或其它廢物,即便是在有關各方事先表示同意的情況下。
禁止修正案一旦生效,包含在其所提議的新的附件清單中的國家(OECD、歐盟、列支敦士登公國的成員國或其它成員組織)將禁止出口危險廢物到沒有列入到附件清單中的國家去。巴塞爾公約要求締約方應當:采用適當的中央/國內立法以防止和懲罰非法運輸行為;采取適當的措施將廢物的產生減至最低限度;在可能的范圍內,保證在其領土內提供廢物處理設施;在其領土管轄區內,除得到授權或許可從事這類工作的人以外,禁止任何人從事危險廢物或其它廢物的運輸或處置。(劉永麗)
編輯:劉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