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危險廢物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株洲市加大了全市工業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力度,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加大管理力度:
一是凡已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于2007年5月底前,完成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辦工作;逾期未申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株洲市環保局將依法按照無證經營予以查處。
二是凡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收集、貯存和處置。嚴禁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收集、貯存和處置。
收集、貯存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在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向省、市環保局固廢站報告。
三是需要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在轉移危險廢物之前,向株洲市環保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保部門的同意意見,經株洲市環保局批準,填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后,方可轉移。
四是凡從事危險廢物的轉移和綜合利用的單位,必須建立危險廢物的轉移和綜合利用管理檔案;株洲市環保局固廢站每季度將對市區相關單位進行檢查,對各縣(市)相關單位進行抽查。
五是要求各縣(市)環保局、各分局要加強工業危險廢物監督管理工作,督促轄區內企業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嚴肅查處不按規定收集、貯存、處置或轉移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株洲市環保局固廢站將組織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編輯: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