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7-07-17 10:28
來源:
作者: 井媛媛
新《環保法》對公眾環境保護的參與問題有了極高的重視。新《環保法》明確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公眾發現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舉報”。如同美國相關法律一樣,新環保法擴大了能夠提起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的范圍,符合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均應當依法受理,且未來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還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但遺憾的是,本法只明確了公民有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的權利,對信息公開的時間、公開的形式沒有明確規定,目前,我國執法大部分依靠單行法,該部分內容或可在單行法中予以體現。
四、明確的職責分工是環境保護法落地執行的有效保障
界限明確的職責分工是環境保護法有效執行的保障,我國新修訂的《環保法》對責任分配方面有了突破性的進展。
日本的《環境基本法》對各方職責做出了明確規定,在該法的第6、7、8、9條明確指出:國家擁有制定和實施有關環境保護的基本的且綜合性的政策和措施的職責;地方公共團體擁有制定和實施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政策,以及其他適應本地方公共團體區域自然社會條件的政策和措施的職責;企(事)業者有責任在進行其企業活動時,采取必要的措施,處理伴隨此種企(事)業活動而產生的煙塵、污水、廢棄物以及防止其他公害,并且要妥善保護自然環境;國民應當努力降低伴隨其日常生活對環境的負荷,以便防止環境污染,除前款規定的職責外,國民還應當根據基本理念,有責任在自身努力保護環境的同時,協助國家或者地方公共團體實施有關環境保護的政策和措施。
新《環保法》對政府、排污企業、治污企業及公眾的責任均做出了相關規定。該法明確規定:國家應建立跨行政區域的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應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盡量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在污染物總量指標不達標情況下,排污企業還要通過提高排放標準等手段來分擔政府壓力;公眾有義務保護環境、有權利監督排污治污企事業單位、有權利訴訟。
新《環保法》已構建了一個以責任為導向的法律體系,但具體的責任方面可參照西方國家較完善的環境保護法進行細化,亦可在配套法或單行法中予以體現,例如可參照日本的《環境基本法》將國民的義務進行細化,以便《環保法》在公眾群里中得到更有效的應用。
五、《環保法》提高了企業的違法成本
罰款被公認為在環境執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且一直以來用作處置環境違法行為的重要武器。罰款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威懾違法者,確保受管制者受到公平、一致的對待。
美國環境違法行為罰款力度之大已眾所周知。美國《清潔空氣法》(USC第7413節)規定,聯邦環保局長可以對違法行為人違法的每一天,處以最高2.5萬美元的罰款,處罰時效不超過12個月。美國《清潔水法》(USC第1319節)規定,如果某個環境違法行為處于繼續狀態,罰款就實行按日計算,每天不超過1萬美元;又如《環境責任法》規定對違法該法關于報告、保存資料、合作治理等條款的違法者,每次罰款2.5萬美元以下,每一持續日2.5萬美元以下,對累犯者,每一位持續日的罰款額可以達到7.5萬美元;《有毒物質控制法》規定,對于違法者處以每違法日2.5萬美元的行政罰款。
在執法方面,日本采取了“直罰主義”。日本的環境法律、法規設定了企業單位和國民的義務及具體排放標準,企事業單位的廢氣乃至排放的廢水中的污染物質若超出排放標準,執法機關則以違反行政上的義務為依據直接給以刑事處罰。若故意實施超標排放行為,可以對直接責任者或者企事業單位處以6個月以下的拘役或10萬元以下的罰金;過失超標準排出的,對其責任者直接處以3個月以下的拘役或5萬日元以下罰金。這種對違反排放標準的責任者可以不經過法院審判由執法機關依據環境法律、法規直接處以刑罰。
在環境執法中,我國對罰款的威懾性也十分認可。1989年頒布《環保法》中對罰款金額就有著明確規定,但其力度較小,環保部門對其最多罰款10萬元,并且每月只能罰款1次,這樣一來,即便每月都罰,一年也不過120萬元,企業違法成本較低,甚至出現了治污成本高于違法成本的現象,致使企業知法犯法。
而新《環保法》提出的對違規企業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及“雙罰制”,顯然加大了處罰力度,提高了企業的違法成本,但新的問題也隨之而來,罰款數額界定、罰款事項的透明度等或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環保法》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起引導作用,在配套法或單行法中可對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處罰機制依據新《環保法》進行修改。
我國環境保護較美國、日本相比起步較晚,當前,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建設所面臨的形勢在某些方面同美國在1960年所面臨的形勢十分相似,且日本的環境治理經驗:環境立法、民間維權、技術研發,可值得我國借鑒。但在歷史經驗借鑒的過程中,應注意到中國與美國及日本的基本國情、環境現狀、維權模式均存在差異,經驗的吸取與采納應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相匹配,以確保《環保法》的有效落地執行,使環境得到更好的保護及治理。
編輯: 李丹
E20環境平臺水業研究中心負責人、首席行業分析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