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6-04-01 14:03
來源: 中國水網
作者: 劉敬霞
現場發言視頻實錄
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模式,是環境綜合服務領域的一種商業模式,指合同雙方以環境質量的持續改善為目標,以合同形式約定雙方的環境服務效果關系,并按經考核的環保成效支付服務費用的合作方式。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PPP、證券、并購法律專家劉敬霞在2016(第十四屆)水業戰略論壇上,現場介紹并發布環境績效服務合同參考文本及編制指南1.0版本。劉敬霞認為,以環境績效服務合同模式和PPP模式實施的項目都是通過效果驅動的,需要環境領域各類主體,包括資本、環境產業的企業,甚至咨詢公司,包括律師事務所,都要圍繞績效進行專業領域的創新。資本雖然是撬動PPP項目和環境服務項目的核心因素,歸根結蒂還要依賴技術和管理,金融資本+產業智本可能是達成效果的最佳組合。
以下內容根據現場發言整理,未經發言人審閱:
環境績效服務合同是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模式的落地路徑和措施。
首先從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來講,它通過三個文件來源構成了演化過程。6年前,環保部科技司的課題中提出,應該通過合同環境服務的模式,對環境治理的績效進行考核。在2011年4月環保部在《環境系統促進環境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當中首先提出了合同環境服務的概念;在2014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當中又提出了采用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模式首次進入了國務院的文件;2015年12月,環保部辦公廳《關于推薦第五批環境服務業試點項目的通知》當中提出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模式是四類試點項目之一,政府的目標是通過引入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的模式能探索建立依效付費機制和效益共享機制。
另一方面是民間力量推動。在2010年的時候,傅濤老師提出了環境綜合服務業概念,隨后,我們在中國通用成立相應的小組做多次的交流探討,當時倡導政府基于環境保護的需求,追求環境改善的效果目標,從而與具有環境綜合服務能力的環境服務商用簽訂合同的方式提供綜合性的解決方案和系統服務。基于政府與民間合力推動打下的良好基礎,從而成就了今天的課題。
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模式的界定
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模式是環境綜合服務領域的一種商業模式,指合同雙方以環境質量的持續改善為目標,用合同的形式約定雙方的環境服務效果關系,并按照經過考核的環保成效支付費用。
環境績效服務合同模式,適用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污水處理項目,污泥處理處置項目,垃圾處理項目,生態修復項目,區域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廢物資源綜合利用項目以及工業污染第三方治理項目。每個項目都有自己的特點和邊界,正因為特點不一樣,所以我們在做項目的過程中,必須找到一個靶子,把合同的邏輯關系準確表達下去。于是,我們以區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為例來做參考寫的文本。這個參考文本,具體適用的時候,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環境績效服務項目,根據其經濟特性有三類,一是經營性項目,有明確的收費基礎,由使用者付費,收費能夠覆蓋項目的投資成本和收益的項目。比如說工業領域的第三方治理,因為主體是企業,是有具體的付費者。第二是準經營性項目,有一定的收費基礎,但是收費不足以覆蓋全部的投資成本和收益,同時需要政府進行可行性缺口補助,或者用其他資源進行補償的項目,比如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有一定的收入。第三是非經營性項目,指公益性項目,缺乏使用者付費的基礎,主要依靠政府付費回收投資成本獲得項目的收益。比如說黑臭水體治理項目。以上對應的也是環境績效服務項目的三種投資回報來源。
編輯: 李丹
北京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