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3-02-03 09:55
來源: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作者: 戴曉虎
四是有序推進污泥單獨焚燒或協同焚燒。污泥焚燒可實現有機物的礦化、污染物的去除、深度減量和熱能回收利用,焚燒灰渣可作為建材利用,污泥焚燒是一種有效的末端處理處置方式,特別是對于人口密集、土地資源緊缺、土地利用泥質受限,且經濟條件較好的城市。由于污泥焚燒投資運行成本較高,尾氣排放要求嚴格,存在一定的鄰避效應,因此污泥焚燒要因地制宜考慮采用單獨焚燒或協同焚燒。對于污泥產生量大、土地資源緊缺、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應鼓勵建設污泥單獨焚燒設施,污泥單獨焚燒要考慮系統能量的優化,以提高污泥熱能利用效率。對于具備協同焚燒條件的地區,可采用協同焚燒的方式,發揮協同效益。但要關注添加污泥后對焚燒系統煙氣污染控制及產品質量,以及垃圾焚燒廠、火力發電廠、水泥窯設施的產能、添加比例要求、檢修或停產等因素對污泥處理處置的影響,做好預案,保障污泥出路暢通和污水廠的穩定運行。
五是加大推廣污泥能量和物質回收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物質的回收利用是實現污水廠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重要途徑。從能量回收的角度,積極推廣污泥(協同)厭氧消化回收生物質能、沼氣熱電聯產或提純并網,并推廣污水源熱泵、光伏發電等技術,實現污水污泥能量協同利用。從物質循環的角度,應積極推廣污泥穩定化產物土地利用、焚燒灰渣建材利用、氮磷營養物質的回收利用,特別要關注不可再生的戰略性磷資源的回收。積極鼓勵污泥綠色固液分離、高效厭氧/好氧、高參數焚燒、熱解碳化、水熱轉化等資源化新技術的開發。
統籌污泥處理設施存量提升和增量建設
一是提升現有設施效能。近年來,我國建設了一批污泥處理工程,但是對于現有工程設施的運行狀況缺乏評估,部分污泥處理設施的運行效能有待提升。因此,《實施方案》提出建立健全污泥處理設施普查建檔制度,摸清現有污泥設施綜合效能,對不滿足要求的處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污水處理設施改擴建時,如廠區空間布局允許,應同步建設污泥減量化、穩定化處理設施,以實現污泥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同步提質增效。
二是補齊設施缺口。《實施方案》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了具體舉措。首先,污水管網建設會直接影響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進而影響污泥泥質。因此,加快補齊管網短板,解決部分污水處理廠進水生化需氧量濃度偏低的問題,以提升污泥有機質含量和污泥品質,對污泥處理處置至關重要。其次,我國污泥處理處置起步較晚,沒有做到污水和污泥處理設施的統籌規劃。對于新建污水廠,應按照泥水同步的要求,同步配建污泥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處理設施,也可考慮作為集中式污泥處理設施,協同處理周邊地區已建污水廠的污泥,補齊我國污泥穩定化無害化處理的短板。此外,由于我國污泥有機質含量較低,應積極鼓勵推廣污泥與城鄉有機質(餐廚垃圾、家庭廚余等)協同厭氧消化處理-生物質能回收-沼渣土地利用方式,提高處理設施的綜合效益。
強化過程管理,完善保障措施
為保障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的順利推進,《實施方案》提出了多項管理和保障措施,如強化有毒有害物質的源頭管控,確保污泥泥質符合要求;強化產生、運輸、處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實現精細化監管,嚴禁偷排、隨意傾倒;壓實城鎮污水、污泥處理企業的直接責任,確保污泥依法合規處理;重點突破共性和關鍵技術裝備,健全污泥無害化處理及資源化利用標準體系;推動建立與污泥無害化穩定化處理效果掛鉤的按效付費機制,完善污泥資源化產品市場化定價機制;各級政府建立完善多元化的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污泥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推動符合條件的規模化污泥集中處理設施項目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相關措施從組織、財政、管理等方面為《實施方案》的落地實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戴曉虎 同濟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教授,城市污染控制國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編輯: 趙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