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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

論文類型 政策與市場 發表日期 2025-05-11
來源 中國環境法網
作者 竇玉珍;馮琳
關鍵詞 循環經濟;法律體系
摘要 循環經濟立法是一個系統工程,為確保循環經濟立法的內容完整性、內在統一性、結構嚴謹性和協調發展性,在具體立法之前,應當深入研究循環經濟立法體系的應然狀態,構建出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框架。本文認為循環經濟關注的核心是資源,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應圍繞者資源利用的動態過程建立以《循環經濟促進法》為基本法,《資源利用法》、《清潔生產法》、《廢棄物回收法》和《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為綜合法,各綜合法下設一系列專門法和行業法的完整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各法律規范內在統一與資源的減量化、再利用化和再循環化。
  一、 構建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循環經濟作為有效平衡經濟發展和環境資源保護兩者關系的重要手段,已成為我國現階段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解決資源匱乏、環境污染與經濟發展的矛盾,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為此,溫家寶總理在200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重申,中國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循環經濟是相異于傳統經濟的一種新型經濟運行模式。傳統經濟運行模式是一種“資源—產品—污染排放”的單向線性開放式經濟運行過程。其特點是資源的高開采、低利用和廢棄物的高排放。在這種經濟運行模式中,資源的利用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經濟增長是通過將資源持續不斷地變成廢物來實現的,其結果必然導致自然資源的匱乏和枯竭,并引發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隨著傳統經濟運行模式引發的資源和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人們不斷對傳統經濟模式進行反思,一種新的經濟運行模式即循環經濟應運而生。循環經濟運行模式是一種“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閉環反饋式循環經濟運行過程。其特點是資源的低開采、高效率和廢棄物的低排放。循環經濟本質上是一種建立在物質不斷循環利用基礎上,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的生態經濟,它組織成“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物質反復循環流動的過程,大大提高資源利用率,基本上不產生或者只產生很少的廢棄物。這種經濟運行模式可以從根本上解決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之間的沖突,使經濟系統和諧地納入到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過程中,實現經濟活動的可持續性。西方國家經濟循環經濟實踐取得的成效有力地證明了這一點。對于經濟快速增長的發展中國家而言,經濟發展中出現的資源浪費和資源短缺問題比發達國家嚴重得多。因此,建立一個以循環經濟為基礎的經濟運行模式,更為必要和緊迫。對于像我國這樣自然資源的人均占有量極低、環境容量不容樂觀的發展中大國,發展循環經濟具有更大的必要性和更強的緊迫性。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曾指出,按照中國現在的經濟發展勢頭,到2020年實現國內生產總值翻兩番應該不成問題,但如果繼續沿襲傳統經濟發展模式,資源將難以為繼,環境將不堪重負。因此,走以最有效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循環經濟之路,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現代化建設的必然選擇。為此,溫家寶總理在200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中國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發展循環經濟離不開法律的制度保障。循環經濟是一種新型經濟運行模式,是對傳統經濟運行模式的變革。這種變革是從理念到制度的徹底變革,而且迫于我國目前資源與環境的嚴峻形勢,這種變革的實現必須有明確的時間限制。法律以其特有的普遍性、權威性和強制性成為保障變革方向、實效及時間的有效、有力的手段。在依法治國戰略背景下,依法推進循環經濟的發展不僅是手段,也是必然要求。從西方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的實踐來看,大多數都是通過立法形式推進和保障其順利發展的。如德國、日本等國還建立起比較完整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促進經濟模式的變革,并為循環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我國學者及有關部門已充分認識到法律對循環經濟發展的促進和保障作用。研究和制定循環經濟法律法規已被擺到前所未有的地位。
  為確保所制定循環經濟法律法規內容完備、內在一致、結構嚴謹、協調發展,對循環經濟立法體系的應然狀態的研究應當先行。循環經濟是一種系統經濟,涉及到從宏觀到微觀;從生產到消費;從原材料、輔助材料和能源的輸入階段到中間生產階段再到產成品的輸出階段;涉及到各個經濟領域、各個經濟環節、各種經濟資源。為全面推進循環經濟,循環經濟立法也將是一項系統工程。為了避免制定循環經濟各個領域、各個環節、各個行業的法律法規時,只見樹木、不見森林,不注意左右上下前后的關系,在研究制定循環經濟法律法規之前,首先應研究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應然狀態,從而使現行的、正在制定的及需要制定的循環經濟法律法規成為門類齊全、內在統一、體系嚴謹的有機整體。
  二、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
  (一)構建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指導原則
  從理論上講,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具有主客觀雙重屬性。一方面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是人們意識的產物,是人們對所有與循環經濟有關各種法律法規構成的系統這一客觀存在、客觀社會現象的科學認識和科學抽象。所以法律系統對于立法實踐具有巨大的能動指導作用。另一方面,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又不能被人們隨心所欲地創造出來,它必須適應循環經濟的客觀要求,充分考慮社會的客觀需要與可能,充分注意體系本身的特性和邏輯。循環經濟立法在我國還處于萌芽和探索階段, 因此,我們在構建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時,一定要遵循循環經濟的客觀要求,從實際出發,以科學的發展觀為指導,科學借鑒國外的經驗教訓,緊密結合我國及各地區的實際,總結現行有關法律實踐的經驗和國內開展循環經濟試點的成功作法,避免任何脫離客觀規律和實際需要的主觀主義和形式主義的方法。
  (二) 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框架
  遵循上述指導原則,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以《循環經濟促進法》為名的循環經濟基本法。循環經濟是一種新型的、先進的經濟形態,是集經濟與社會,技術與管理于一體的系統工程。發展我國的循環經濟,需要政府、企業、科技界和廣大公眾的共同努力,需要從物質層面、體制層面、價值層面實行全方位的變革。我國經濟目前正處在變革、轉型階段,在這一時期,政府的宏觀調控與管理作用極大,客觀上需要從全局的高度,因此,制定一部能夠統攬全局的、帶有基本法性質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明確各級政府及其管理部門發展循環經濟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全社會發展循環經濟的途徑和方向,對于從國家發展戰略、規劃和決策層次規范循環經濟的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日本是發達國家中循環經濟立法最全面的國家,其法律體系的特點之一就是制定了循環經濟基本法《促進建立循環社會基本法》。實踐證明該基本法對于從國家發展戰略、規劃和決策層次規范循環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循環經濟基本的內容應包括:循環經濟的基本目標;促進循環經濟的基本原則;國家、政府、企事業單位、公民發展循環經濟的權利和義務;各級政府及其管理部門實施循環經濟的組織體制與決策機制、具體政策;循環經濟法律責任等。
  第二層次是以資源利用環節劃分的循環經濟綜合法。循環經濟關注的核心是資源的利用,資源的利用是一種動態的過程。只有在資源利用的每一個環節,都貫徹資源的減量化、再使用化和再循環化,才能確實保障循環經濟對經濟發展和資源環境保護的平衡作用。因此,在構建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框架時,可以在循環經濟基本法下,在資源利用的各個環節設立該環節應遵循的綜合法。
  資源利用的環節包括資源輸入環節、生產環節和產成品和副產品輸出環節、再生資源輸入環節。據此,可設立四個循環經濟綜合法,它們分別為《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法》和《廢棄物污染防治法》。
  《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側重于資源輸入環節資源的減量化,目的是用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來達到既定的生產目的或消費目的,進而從經濟活動的源頭就注意節約資源和減少污染。
  《清潔生產促進法》側重于資源在生產環節的減量化,目的旨在促進不斷采取改進設計、采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包括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法》側重于產成品及副產品的再利用、再循環,其目的在于促進增加產品的使用周期及通常被作為廢棄物的副產品的資源轉化和綜合利用。《廢棄物污染防治法》側重于對無法資源化的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其目的在于防治廢棄物對環境的污染。
  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第三個層次是各綜合法的子法,是針對各種資源或行業或產品制定的具體法律法規。這一層次是開放式的。
  在《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之下的子法,主要包括《能源有效利用促進法》、《礦產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等。在《清潔生產促進法》之下,主要的子法包括《工業生產清潔法》、《農業生產清潔法》、《服務業清潔生產法》等。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法》之下,主要的子法包括《建筑材料回收利用法》、《廢舊家電回收利用法》、《容器包裝回收利用法》、《食品回收利用法》等等。在《廢棄物污染防治法》之下,主要的子法有《廢棄液態物污染防治法》、《廢棄固體物污染防治法》、《廢棄氣體物污染防治法》等等。 參考文獻:4篇(編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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