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7-02 09:33
來源:中國固廢網
作者:易星葉
近日,多地環衛領域經營權出讓項目密集落地,其中武漢硚口區與江蘇南通經開區的兩宗項目尤為吸睛——前者以約9.69億元投標報價位列第一,后者以9億元中標,且均由屬地國企成功摘標,引發行業對環衛市場化運營模式的關注。
01武漢硚口:9.69億“打包”環衛資源,30年長周期運營
6月30日,武漢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示硚口區環衛園林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第一標段評標結果,硚環(武漢)固廢物流有限公司以96934.99萬元(約9.69億元)的投標報價位列第一,成為該項目中標候選人。
該項目為存量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通過政府授權社會企業運營的方式,盤活環衛基礎設施與配套資源。其核心實施內容包括三大板塊:一是古田大型生活垃圾轉運站(含配套環衛車輛設備)的有償使用;二是轉運站旁閑置地塊配套建設的廢塑料回收處理生產線及生態停車場的運營;三是硚口公園配套服務設施及場地的運營權。
根據招標文件,中標企業將獲得30年經營權,負責提供垃圾壓縮轉運服務、配套生活垃圾資源化分揀回收、停車位及公園配套服務的運營,并有權收取垃圾轉運服務費、分揀垃圾銷售收入、停車費及公園經營服務收入。
值得關注的是,中國固廢網從企查查獲悉,中標方硚環(武漢)固廢物流有限公司為武漢市硚口環衛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實控人為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屬地方國資背景企業。
02南通市經開區:9億出讓環衛經營權,20年期滿移交
幾乎同一時間,江蘇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環衛經營權有償出讓項目發布中標公告,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衛生管理有限公司以9億元中標,服務期限20年。
該項目由南通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主導,通過對環衛作業區域的資產梳理,將經營權整體移交給經營者。根據約定,經營期屆滿后,經營者需將所涉項目原有設施完好無償移交給開發區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
中國固廢網從企查查獲悉,中標方南通開發區環境衛生管理有限公司為地方國有企業,實控人為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同樣具備屬地國資背景。
03從“特許經營權”到“有償使用經營權”,越來越多的環衛項目沒有了“特許”
武漢硚口與南通經開區的案例并非孤例。其實,我們會發現,最近一年左右,環衛項目中“經營權”轉讓的現象越來越多。
此前武漢市新洲區生活垃圾收運特許經營項目從被叫停到后期除卻“特許”再招標,也引起了行業熱議,同時這個項目也是比較能代表目前環衛項目招標中普遍的一種現象去“特許”。
1、政策突變:特許經營模式被“叫停”
2024年12月8 日,武漢市新洲區城市管理執法局首次推出“生活垃圾收運特許經營項目”,預算總金額約8.7億元(2901.06萬元/年×30年),擬通過TOT模式(移交-運營-移交)引入社會資本,運營內容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轉運、配套廣告位/停車場/充電樁經營等。
然而,僅10天后(2024年12月24日),國家發改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項目規范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24〕1013號),明確“垃圾清運服務等不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經營權或收費權轉讓等,不得采取特許經營模式”。新政出臺次日(2024年12月25日),新洲區項目緊急終止,原因為“采購任務取消”。
2、模式轉型:“非特許”經營權成功“接棒”
政策限制下,新洲區并未放棄環衛市場化目標。2025年4月9日,當地重新啟動招標,將項目更名為“環衛一體化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經營權轉讓”,不再采用“特許經營”模式,而是通過“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方式引入社會資本。最終,武漢問津城鄉建設投資集團全資子公司——武漢市新洲問津城市投資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6月,注冊資本4億元,實控人為新洲區國資委)以6.27億元中標,獲得30年經營權。
這一調整的關鍵在于:原“特許經營”模式因政策限制被叫停,而“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模式依據《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財稅〔2016〕116號),明確允許地方政府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轉讓市政公共資源的經營權、使用權及收益權,且適用范圍涵蓋垃圾收運、停車場、廣告位等場景,政策限制更少、操作更靈活。
04“特許”與“有償使用”的本質區別:政策邊界決定市場路徑
武漢新洲區的案例,本質上是地方政府在政策收緊下的“合規性創新”。要理解這種轉變,需明確“特許經營權”與“有償使用經營權”的核心差異:
特許經營權:依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特指政府通過協議授予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特定基礎設施(如垃圾焚燒廠、污水處理廠)的權利,通常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長期回報(20-30年)及排他性經營權。但新政明確限制“不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經營權或收費權轉讓等”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如單純的垃圾清運)。
有償使用經營權:依據《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指政府將市政公共資源(如垃圾轉運站、停車場、廣告位)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有償轉讓給社會資本,期限更靈活(可短至1年,長至30年),且不強制要求社會資本投資建設資產(可僅運營現有設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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