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5-08 10:57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3)符合條件的駕駛員人數與車輛規模相適應;
(4)具備健全的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配備相應的專門工作人員;
(5)具備停車場地和維修保養設施設備;
(6)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
2.滿足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相關要求:
(1)運輸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和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建筑垃圾運輸;
(2)運輸車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道路運輸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合法有效;
(3)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4)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3.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駕駛員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要求。
4.運輸工具數量、標識號和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范圍等信息發生改變的,應及時提出變更申請。
5.《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四)建筑垃圾處置(消納)核準。從事建筑垃圾處置的單位(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堆填場、填埋場和資源化利用廠)應當向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部門(設區的市級、縣級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或者審批服務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納核準。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部門應當在接到建筑垃圾消納核準申請后,通過材料審核、現場勘查等方式,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對符合核準條件的發放核準文件《建筑垃圾處置(消納)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說明。同時向社會公布本區域已經取得核準的《建筑垃圾處置單位名錄》。
1.從事建筑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土地使用證明;
(2)取得環評手續;
(3)具有工藝流程、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等;
(4)具有滿足設施運營管理、設備操作要求的相關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5)具有設備管理、生產運營、環境衛生、安全管理、質量控制、計量統計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6)具有與工藝相對應的攤鋪、碾壓、破碎、篩分等機械,排水、消防等配套設施。
2.經營主體、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處置能力及種類等信息發生改變的,應及時提出變更申請。
3.《建筑垃圾處置(消納)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五)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登記。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暢通井下充填、生態修復、路基材料等利用消納渠道,需要通過工地回填、礦坑修復、堆坡造景、低洼填平、園林綠化等方式直接利用建筑垃圾的單位,根據年度開工計劃等情況確定本單位年度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需求總量,建設單位將相關需求信息通過寧夏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業務)登記,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向社會動態公布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目錄。需求信息內容包括工程基本情況,可接納建筑垃圾數量、種類、利用處置方式、期限以及聯系方式等。鼓勵施工單位優先通過直接利用場所利用處置建筑垃圾。
依托寧夏政務服務網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全區實行統一的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處置核準和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登記辦理流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明確業務流程各環節責任部門分工,暢通業務辦理銜接渠道,持續優化線上線下服務,推動落實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和處置核準制度,及時解決難點堵點問題,實現集成高效辦理目標。同時,要加快推進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化平臺建設,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機制,完善電子聯單管理,堵塞監管漏洞,提升監管能力水平。寧夏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業務模塊上線啟用前,暫時采取線下方式辦理;正式上線后,統一通過網上平臺辦理。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附件:
1.城市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處置核準和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登記事項流程圖
2.城市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處置核準數據共享關系圖
3.城市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流程
4.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排放)核準辦理流程
5.城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核準辦理流程
6.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消納)核準辦理流程
7.城市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登記辦理流程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自治區公安廳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自治區水利廳
2025年4月28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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