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4-29 09:52
來源: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近日,重慶市12部門聯合發布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若干問題具體意見的通知》,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多方面問題提出具體意見,包括線索篩查、索賠啟動、鑒定評估等,推動改革深入開展 。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重慶市司法局等12部門
關于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若干問題具體意見的通知
渝環〔2025〕34號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和生態環境部等十二部門《關于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推動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深入開展,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改革問題的具體意見明確并通知如下。
一、關于負責具體工作的部門問題
市和各區縣(自治縣,含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各區縣)政府(管委會)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以下簡稱賠償權利人),根據有關職責分工,指定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應當建立部門內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協同推進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做好內部銜接,構建配合有力、銜接密切、運行順暢的工作體系。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涉及多個部門的,可以指定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牽頭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二、關于案件線索篩查問題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據《管理規定》要求,圍繞美麗重慶建設等重點工作,加密線索篩查頻次、加大線索篩查力度。按照《重慶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機制》要求,每季度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篩查,建立案件線索篩查清單并報送同級生態環境部門。通過行政執法、訴訟等其他途徑,已經實現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案件,不納入線索篩查范圍。
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委、市林業局等單位統籌推進本系統線索篩查,每半年收集匯總本系統篩查情況,并報送市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專項小組。市和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發揮牽頭指導作用,統籌推進本區域線索篩查整體工作,定期匯總分析線索篩查情況和有關工作進展,并做好信息共享。
三、關于案件索賠啟動問題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應當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是否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開展核查,對已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及時啟動索賠程序。對未及時啟動索賠的,賠償權利人應當要求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的部門及時啟動索賠。
通過行政執法、訴訟以及其他途徑,或賠償義務人采用生態修復、恢復原狀、認購碳匯等履責方式,已經實現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視為賠償責任已經履行,可以不啟動索賠。對檢察機關移送的線索決定不啟動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應當向移送線索的檢察機關及時反饋。
四、關于顯著輕微案件的判定問題
顯著輕微案件,是指《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且不需要賠償的”案件,其中“顯著輕微”情形指的是損害數額極小或生態環境損害行為并未造成明顯影響。
(一)損害數額極小的判定
對生態環境損害價值量化金額(不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未超過2000元的。
(二)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判定
1.對水、大氣、土壤污染案件,從排放的污染物性質、污染物超標倍數、pH值、污染排放持續時間、污染范圍、賠償義務人是否完成整改或清除污染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判;
2.對固體廢物案件,從固體廢物堆放面積、堆放時長、堆放數量,堆放區域,是否造成滲漏、擴散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判;
3.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破壞案件,從是否在國家、地方重點保護范圍,是否在《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內,是否對生物資源和多樣性造成損害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判;
4.符合本區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
5.市級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認為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其他情形。
對顯著輕微案件,可以不啟動索賠,但具備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損害區域為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內的案件;
(二)賠償義務人曾因違法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2年內再次發生的;
(三)市級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啟動索賠的其他情形。
五、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問題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啟動索賠后,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應當充分使用各項技術手段,運用物量平衡等分析方法,全面調查違法行為發生頻次、持續時間、影響范圍、造成的實際損害。案件涉及多個部門的,可以由牽頭部門組建聯合調查組,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
損害調查應當在30日內完成,開展鑒定評估時間不計入損害調查期限。
負有相關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勘驗筆錄或詢問筆錄、調查報告、行政處理決定、檢測或監測報告、鑒定意見或鑒定評估報告、生效法律文書等資料可以作為索賠的證明材料。
六、關于鑒定評估問題
損害調查期間,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委托符合條件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鑒定評估報告。對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可以委托專家評估并出具專家意見。
鑒定評估機構和專家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要求開展鑒定評估工作,并對出具的鑒定意見、鑒定評估報告或專家意見負責。鑒定意見、鑒定評估報告或專家意見應當明確生態環境損害是否可以修復,對于部分可以修復的,應當明確可以修復的區域范圍和要求。
市級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根據職責或者工作需要,推動制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相關專項工作指南、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方法。
七、關于賠償磋商問題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應當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意見、鑒定評估報告或專家意見,按照“誰損害、誰承擔修復責任”的原則,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
(一)磋商形式及期限
一般采用召開磋商會議的形式與賠償義務人開展磋商,可邀請檢察機關支持磋商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法律專家、社會組織或社會公眾等參與磋商。鼓勵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在磋商前就生態環境損害基本事實和程度、鑒定評估結論、環境修復要求等與賠償義務人進行充分溝通,保障磋商順利進行。
磋商期限原則上不超過90日,自向賠償義務人送達磋商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磋商會議原則上不超過3次。案情重大復雜的,經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增加會議次數。
(二)賠償協議
磋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賠償協議。賠償協議應當包含協議雙方基本信息,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相關證據和法律依據,協議雙方對鑒定評估結論、修復目標、修復方案等的意見,履行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及期限,修復效果評估的方式及期限,違約責任的承擔和其他有必要明確的內容等。
(三)磋商不成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視為磋商不成:
1.賠償義務人明確表示拒絕磋商或未在磋商書面通知規定時間內提交答復意見的;
2.賠償義務人無故不參與磋商會議或退出磋商會議的;
3.已召開磋商會議3次,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認為磋商難以達成一致的;
4.采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除公告送達以外的方式,均無法向賠償義務人送達磋商告知書的;
5.賠償義務人因處于被羈押等狀態,無法開展磋商的;
6.超過磋商期限,仍未達成賠償協議的;
7.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認為磋商不成的其他情形。
符合磋商不成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避免久磋不決。
(四)鼓勵履責
對積極參與磋商,并及時履行賠償協議、開展修復的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可以將其履責情況提供給相關行政機關,供其在作出行政處罰裁量時予以考慮,或提交司法機關,供其在審查辦理案件時參考。
八、關于司法確認問題
經磋商達成賠償協議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與賠償義務人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經人民法院審查未予司法確認的,應當根據裁判文書核實有關情況后重新磋商一次。重新磋商不成的,應當及時提起訴訟。
對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賠償義務人,由人民法院依法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九、關于簡單案件的辦理問題
簡單案件,是指《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損害事實簡單”,主要從生態環境違法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進行判斷。“責任認定無爭議”,主要是指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之間、賠償義務人相互之間,對責任認定、責任劃分無爭議。“損害較小”,主要是指造成的生態環境不利影響較小,生態環境損害數額(不含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不超過30萬元。
簡單案件的生態環境損害,可以采用專家評估,或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通過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文書、監測報告等資料,綜合作出認定。可以通過類案參考、典型案例評析等方式統一綜合認定尺度。
參與簡單案件鑒定評估的專家,原則上從市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庫中選取,根據案件需要也可以從相關領域專家庫或專家委員會中選取,一般不少于3人。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相關工作能力,依據國家和我市相關鑒定評估標準開展工作,出具專家意見。選取專家、開展評估、出具專家意見等程序按照《重慶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簡單案件專家評估程序規定》執行。
十、關于重大案件的范圍問題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重大案件”:
(一)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涉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
(二)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涉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
(三)重大及以上生態破壞事件;
(四)在全國或者本市有重大影響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
(五)市級賠償權利人認為其他屬于重大案件的。
十一、關于與行政執法的銜接問題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行政執法銜接機制,主要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行政執法常態化聯絡、信息共享、案件線索移交、調查聯動等內容,特別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線索篩查、調查、賠償責任履行情況與行政執法立案、執法調查、案件法制審核、作出執法決定等具體工作環節的銜接。
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向相關違法行為人說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鼓勵、引導違法行為人主動進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和賠償。
十二、關于與環境公益訴訟的銜接問題
在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后,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可以同時告知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和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可以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和訴訟提供法律支持。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可以對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提供證據材料和技術方面的支持。
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時,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可以邀請檢察機關支持磋商;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支持起訴;開展生態環境修復時,可邀請檢察機關參與監督,推進生態環境修復進展;在申請強制執行時,可以將有關情況通報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告知對被告行為負有環境資源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關部門接到告知后,應當及時與人民法院溝通對接相關工作。
十三、關于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問題
對生態環境損害可以修復的案件,應當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對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或無法完全修復的案件,鼓勵賠償義務人在符合有關生態環境修復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前提下,開展替代修復,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復。
賠償義務人應當依據賠償協議和生效判決自行修復或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修復受損生態環境,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做好監督等工作。在涉漁業等方面不宜由賠償義務人開展替代修復的,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按要求組織開展替代修復,由賠償義務人承擔修復費用。
鼓勵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結合工作實際構建替代修復項目庫,將本區域適宜開展替代修復的項目納入其中。在選擇替代修復項目時,優先考慮讓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改善有切實獲得感的項目。對賠償義務人繳納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區域國土空間規劃、生態修復規劃等相關規定,統籌組織在損害結果發生地開展替代修復。
鼓勵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因地制宜推進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基地建設,探索政策協同機制,提高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綜合效應。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可以與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共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基地。
賠償協議簽訂前,賠償義務人主動要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在雙方當事人書面確認損害事實后,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可以同意,并做好過程監管。簽訂協議時,應當將修復要求作為必備內容納入賠償協議。
十四、關于修復效果評估問題
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相關內容應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中予以規定。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在收到賠償義務人、第三方機構關于生態環境修復(包括替代性修復)完成的通報后,應當組織對受損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組織開展修復效果評估:
(一)相關監測報告、驗收報告、調查報告等已形成的報告,包括了修復情況的內容,且可以滿足修復效果評估需要的;
(二)以勞務代償等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
(三)其他可以不組織開展修復效果評估的情形。
修復效果未達到修復方案確定的修復目標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賠償協議或法院判決要求繼續開展修復。
十五、關于資金管理問題
對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案件,賠償義務人不開展替代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繳入同級國庫。賠償資金的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十六、關于落實改革責任問題
各區縣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負總責,應當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責任落實,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穩妥、有序進行。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規定》和本區域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實推進,不折不扣落實各項任務和措施,保障改革落地見效。
十七、關于加強培訓宣傳和信息報送問題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報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信息和重大案件信息,并加強對報送信息的審核,確保信息報送及時、準確、真實。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相關業務能力培訓,強化工作經驗、辦案技巧的交流學習。對于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事跡、形成的經驗做法和典型案例,應當運用各種形式和途徑積極宣傳,并及時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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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5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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