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2-08 14:36
來源:商務部
商務部公開征求《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建設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本文件代替SB/T 10719—2012《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建設管理規范》,本文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流通業發展司提出并歸口。全文如下: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建設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
1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B/T 10719—2012《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建設管理規范》。與SB/T 10719-2012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將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分為再生資源交投點及再生資源中轉站兩類,分別提出建設及管理規范;
——增加了總體要求(見第4章);
——更改了建設要求(見5.1-5.2,2012版的5.1、5.2);
——更改了設備設施要求(見5.3,2012版的第6章);
——增加了環保要求(見5.4)、安全要求(見5.5),刪除原消防設備要求(見2012版的6.3),相應內容調入到對應的安全要求章節;
——增加了管理要求(見5.6),刪除原經營管理及勞動保護要求(見2012版的第7章),相應內容調入管理要求;
——增加了再生資源中轉站建設與管理(見第6章)。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流通業發展司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江蘇斯瑞資源循環利用有限公司、北京環境有限公司、廣州市萬綠達集團有限公司、湖南萬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程勝環??萍加邢薰?、杭州舞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聯運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科博森智聯科技(廣東)有限公司、江蘇華展環境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綠環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中環創新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天津再生資源研究所、安徽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山東省再生資源協會、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南京再生資源行業協會、長沙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杭州市再生物資行業協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永剛、唐艷菊、曹陽、胡佳偉、張蒞莉、張菲菲、劉曉明、張沺、李乃丹、陳芳、鐘小勇、明果英、田冠雄、王愛華、王永、阮子健、丁小勇、伍楊、李震。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2012年首次發布為SB/T 10719-2012;
——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建設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文件界定了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建設管理的術語和定義,規定了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總體要求、再生資源交投點以及再生資源中轉站的建設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舊紡織品、廢橡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設立、建設和經營管理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T 2893.5 圖形符號安全色和安全標志第5部分:安全標志使用原則與要求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標準
GB 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22337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再生資源 recyclableresource
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重新獲得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3.2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 recyclableresources collection site
用于再生資源回收、分類、減容、存儲、轉運場所的統稱。
1注:包括再生資源交投點和再生資源中轉站。
3.3
再生資源交投點 recyclable resources collection station
用于再生資源投放、回收、初級分類和暫存的場所。包括固定交投點和流動交投點。
3.4
再生資源中轉站 recyclable resources transferstation
對再生資源進行集中回收、初級分類、減容、存儲和轉運的場所。
3.5
固定交投點 fixed collection station
具備再生資源投放、回收、初級分類和暫存功能的,位置相對固定的再生資源交投點。包括門店式交投點和箱體式交投點。
3.6
流動交投點 mobile collection station
具備提供定時定點回收服務等功能,采用電話、網絡、APP預約回收或車輛流動回收等方式提供再生資源投放和回收服務的交投點。
4 總體要求
4.1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建設應符合國家和本區域的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要求。
4.2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設置宜與垃圾分類可回收物收集轉運設施相結合,方便居民和產廢單位交投。
4.3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設置設立應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并持有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準予的運營證照。
5 再生資源交投點建設與管理
5.1 一般要求
5.1.1 居民居住區的再生資源固定交投點應以城鎮小區或行政村為單位設置,優先使用市政規劃用地、小區或村配套建設用地,或用市場租賃等形式。如采用市場租賃形式,經營者應持有該場地五年或五年以上的租賃合同。
5.1.2 再生資源交投點應以再生資源回收為主要功能,同時宜具備引導資源回收、宣傳資源循環利用、開展積分兌換等功能。
5.1.3 按照便于交投原則,每1000戶~2000戶居民設置1個再生資源固定交投點。除居民居住區外的聚集區,設置固定交投點宜綜合考慮人員數量、聚集區面積,每個聚集區至少設置1個固定交投點。條件不具備的區域應設置流動交投點。
5.1.4 流動交投點可采用流動回收車定時定點集中服務方式,應在定時定點服務區域設立明顯標識。也可通過預約方式進行回收,預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電話預約、APP預約和網絡預約。
5.2 建設要求
5.2.1 固定交投點
5.2.1.1 固定交投點宜建設門店式交投點。不具備門店式交投點建設條件的場所可建設成箱體式交投點。
5.2.1.2 固定交投點可采用有人值守交投方式或自助交投方式。
5.2.1.3 門店式交投點建設面積不宜小于6m2。當交投點兼具綜合型生活垃圾分類與再生資源回收功能時,應確保再生資源回收儲存的專用面積不少于門店式交投點建設面積的50%。
5.2.1.4 門店式交投點應為密閉式建筑,應具備供水、排水、供電、通風的功能,地面應作硬化。
5.2.1.5 箱體式交投點宜為智能型、大容器型等便于居民自助投放的且具備一定的交易或積分功能的回收箱(機),每個交投點可由多個箱體組成,總容積不宜小于4m3。
5.2.2 流動交投點
5.2.2.1 流動交投點應在提供服務的區域設立明顯標識。
5.2.2.2 流動交投點宜采用電話、網絡、APP預約服務或流動回收車定時定點集中服務等形式。
5.2.2.3 如采用流動回收車服務方式,應使用封閉式廂式貨車,并隨車配備再生資源收集袋(箱)。
5.2.2.4 如采用流動回收車服務方式,回收頻率應不低于每2周1次。
5.3 設施設備
5.3.1 固定交投點
5.3.1.1 應具有分類存儲設備。
5.3.1.2 應配備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5.3.1.3 應配備有害垃圾及其他不宜作為再生資源品類物品的暫存設施。
5.3.1.4 應配備終端信息采集設備。
5.3.1.5 宜配備消殺工具。
5.3.2 流動交投點
5.3.2.1 應配備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5.3.2.2 應配備相應的封閉式運輸車輛,車輛應安裝具備位置監控、車速監控以及通訊等功能的設備。
5.3.2.3 車輛應噴繪標識,應安裝車輛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5.3.2.4 應配備終端信息采集設備。
5.4 環保要求
5.4.1 再生資源交投點運營過程中應保持周圍環境干凈整潔,做到隨走隨清。
5.4.2 初級分類后產生的不可作為再生資源的廢棄物應集中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處。
5.4.3 如回收物品中夾帶有害品,應集中收集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處。
5.4.4 不應產生噪聲擾民,不應使用大音量擴音器。
5.4.5 回收物品中殘留的液體、回收過程中產生的污水應集中收集后排放至污水管網。
5.5 安全要求
5.5.1 再生資源交投點應按GB 50140的規定配備消防安全設備。
5.5.2 門店式交投點主體建筑的耐火等級、防火間距應符合GB 50016的要求。
5.5.3 箱體式交投點使用電源應有必要的遮蔽和保護,防止漏電。
5.5.4 應清理回收物品中可能夾帶的易燃易爆品,包括但不限于充電寶、手機電池,集中收集處理。
5.5.5 再生資源交投點應為工作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具。
5.6 管理要求
5.6.1 再生資源交投點應在顯著的位置設置公示牌,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運營單位及聯系信息;
——管理單位及聯系信息;
——再生資源價目表;
——服務時間;
——責任人證照。
5.6.2 再生資源交投點應對作業活動進行記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投人信息、交投品類、重量或數量、回收價格、轉運去向和轉運數量,并保留原始的記錄單據,如磅單、收據等。
5.6.3 再生資源交投點運營企業應建立信息平臺,定期對回收情況進行統計,可根據本地區行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報送記錄及統計信息。
5.6.4 再生資源交投點宜實施統一標識、統一車輛、統一服裝、統一計量、統一服務標準,實行回收人員信息公開、回收價格公開、回收品種公開、投訴電話公開、便民熱線公開的制度。
5.6.5 再生資源交投點的工作人員應接受業務、環保、安全、職業道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工作過程中,應有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
5.6.6 存儲過程應分類存放,碼放整齊,注意存放高度和穩固程度。
5.6.7 運輸過程應有必要的捆扎和固定,宜采用封閉式車輛運輸,并完成相關信息交接和確認。
5.6.8 再生資源交投點內不應有人員居住。
5.6.9 再生資源交投點的運營主體應將分類后的再生資源及時轉運至中轉站,或按照市場化原則交售給分揀中心。
6 再生資源中轉站建設與管理
6.1 一般要求
6.1.1 再生資源中轉站的設立宜使用市政空間規劃用地或公建用地,或采用市場方式租賃場地。如采用市場租賃方式,經營者應持有該場地5年及以上租賃合同。
6.1.2 再生資源中轉站宜優先保障區域內廢玻璃、廢泡沫塑料、廢織物等低值品類的托底回收。
6.1.3 原則上每個街道(鄉鎮)應設置1個再生資源中轉站。不具備條件的街道(鄉鎮)可與其他街道(鄉鎮)統籌共建。
6.2 建設要求
6.2.1 中轉站面積宜參考服務地區再生資源產生量設計。一般每個再生資源中轉站的面積不宜小于150m2,不宜大于5000m2。
6.2.2 中轉站的作業區和存儲區不應為露天,地面應作防水、防滲漏處理,屋頂應采用不燃材料。
6.2.3 再生資源中轉站與相鄰居民樓的最小距離應滿足相關消防規范要求,保障安全距離。
6.3 設施設備
6.3.1 應具有貨柜、分選筐等分類存儲設施。
6.3.2 應配備稱重、打包、減容、裝卸、轉運設備,包括但不限于:電子秤、地磅、泡沫塑料冷壓機、打包機、叉車、貨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宜設置立式分揀倉增加中轉站空間利用率。
6.3.3 不應配備生產性廢金屬切割、破碎設備。
6.3.4 應具備給供水供電系統。
6.4 環保要求
6.4.1 應為再生資源中轉站制定并實施企業環境管理制度,制定環境污染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6.4.2 再生資源中轉站在分類、減容、裝卸等各項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打掃、清理場地,保持內部及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6.4.3 回收物品中夾帶的或分選出的有害垃圾,應集中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處。
6.4.4 應在減容壓縮設備下方設置殘留液體收集裝置。殘留液體及作業過程中產生的污水排放至污水管網,無法排至污水管網的,應集中收集處理。
6.4.5 應采用低噪聲設備,并采用屏蔽、隔聲等減震降噪處理措施,噪聲排放應符合GB 12348的要求。
6.4.6 分選出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單獨收集,貯存、處置場應符合GB 18599的相關要求。
6.4.7 運行過程產生的危險廢物應單獨收集,貯存應符合GB 18597的要求,由專業運輸單位交由有資質企業處理。
6.5 安全要求
6.5.1 應建立安全生產組織管理制度、職工安全生產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消防演習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6.5.2 主體建筑的耐火等級、防火間距應符合GB 50016的要求。
6.5.3 應按GB 50140要求配備消防安全設備。
6.5.4 應按GB/T 2893.5、GB 2894的要求設置安全標志。
6.5.5 應建立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做到規范作業。
6.5.6 特種設備應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檢驗合格證書,并建立臺賬,由專人管理。
6.6 管理要求
6.6.1 再生資源中轉站應在顯著的位置設置公示牌,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負責區域;
——運營單位及聯系信息;
——管理單位及聯系信息;
——操作流程;
——再生資源價目表;
——服務時間;
——責任人證照。
6.6.2 再生資源中轉站應分區管理,合理設置收購區、作業區、存儲區、裝卸區。
6.6.3 再生資源中轉站應對作業活動進行記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再生資源的來源、去向,轉運方名稱、車牌號、單據填寫的內容、進出站日期、品類、重量或數量、價格、金額等,并保留原始的記錄單據,如磅單、收據等。
6.6.4 再生資源中轉站運營企業應建立信息平臺,定期對回收情況進行統計,可根據本地區行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報送記錄及統計信息。
6.6.5 再生資源中轉站的工作人員應接受業務、環保、安全、職業道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工作人員宜有地區或企業統一的服裝和標識。工作過程中,應有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措施。
6.6.6 分類減容后的再生資源應送至再生資源分揀中心或者其他再生資源加工利用場所,并完成相關信息交接和確認。
6.6.7 再生資源中轉站內不應開展生產性廢金屬和其他再生資源的切割、破碎等加工活動。
參考文獻
[1]商務部令〔2007〕第8號,商務部令〔2019〕第1號修改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2] 商流通發〔2015〕21號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中長期規劃(2015-2020年)
[3] 國發〔2021〕4號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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