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2-02 09:13
來源:生態環境部
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對此類醫療廢物作出豁免管理,明確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可以按照地方衛生健康部門、生態環境部門適合本地實際確定的方案進行處理處置,比如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自行處理處置,或者采取符合當地實際的集中收集轉運方式等,助力解決偏遠地區醫療廢物收集處置現實難題。
問:新《名錄》實施后,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和企業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首先要加強《名錄》的學習,同時要加強《名錄》修訂的解讀、宣傳培訓等工作,指導幫助相關企業準確把握修訂內容,及時解決危險廢物屬性認定有關問題。
《名錄》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企業還需要做好《名錄》有關修訂內容與危險廢物信息化管理以及管理計劃、轉移聯單、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銜接工作。例如:
(1)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企業應根據修訂情況調整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中危險廢物有關信息,保證相關數據及時更新;針對實施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應根據此次修訂內容,進一步核實相關豁免條件等信息,確保依法依規實施豁免管理。
(2)涉及本次修訂增加或合并危險廢物種類的產廢企業,應及時做好向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等工作,及時變更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排污許可證等信息。
(3)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如相關危險廢物種類和代碼等發生變化的,持證企業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作出變更。
(4)轉移危險廢物種類或代碼等發生變化的,相關企業也應對轉移申請和轉移聯單作出變更。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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