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8-19 13:22
來源:中國水網
第十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將中介機構遵守本規定的情況納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
第十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予以追回,并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存托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的背景和過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著力規范市場秩序,培育獨立、客觀、公正、規范的中介機構;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推動我國金融高質量發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關系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中介機構在推動公司上市和融資的過程中,發揮了“看門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機構在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收費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掛鉤,誘發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問題,有必要完善相關制度,規范相關收費行為。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司法部會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在深入實地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二、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規范中介機構服務中的相關收費問題,加強監管,增強中介機構的獨立性。二是堅持分類施策。在統一規范的前提下,針對行業特點,對不同中介機構提出特定的監管要求。三是堅持從嚴監管。彌補制度短板,明確中介機構、發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關禁止性規定和處罰措施。
草案共十九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立法目的與適用范圍。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進行收費等相關活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第一條、第二條)
二是規定中介機構執業和收費的基本準則。中介機構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不得以參與實施違法行為等形式幫助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合理確定收費標準。(第三條至第五條)
三是規定相關主體的執業規范與收付費具體要求。明確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律師事務所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關于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收費的禁止性行為;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責任;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為公司上市給予獎勵。(第六條至第十一條)
四是規定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明確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必要時采取聯合現場檢查等措施。針對違法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依法記入誠信檔案,并與其他相關法律做好銜接。(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
此外,草案還明確了參照適用的范圍,并授權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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