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8-16 10:05
來源:中國固廢網
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提高地方政府規章立法質量,現將《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網上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4年9月12日前將意見反饋至成都市司法局。
反饋方式:
1.在成都市政府門戶網站意見征集專欄提出寶貴意見并留下聯系方式
2.信函請寄至:高新區錦悅西路2號成都市司法局
郵編:610095
附件:1.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起草說明
附件1
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體健康,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術語含義)本辦法所稱的餐廚垃圾屬于生活垃圾范疇,包含一般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
本辦法所稱的一般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等易腐垃圾。
廢棄食用油脂,是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動植物油脂、從一般餐廚垃圾中提取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廢水經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分離處理后產生的油脂。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運、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基本原則)本市餐廚垃圾管理實行“誰產生、誰負責”“屬地管理、統一收運、集中處置”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
第五條 (產業發展)本市鼓勵和培育餐廚垃圾收集作業、資源化利用、設施設備制造等產業發展。
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研發和科技創新,完善餐廚垃圾產業生態鏈。
本市對廢棄食用油脂實行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資源化利用。
第六條 (源頭減量)本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踐行綠色低碳理念,采取措施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本市倡導通過凈菜上市、光盤行動、剩菜打包、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和合理膳食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第七條 (信息化管理)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餐廚垃圾排放、收運、處理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推動實行餐廚垃圾電子臺賬、電子聯單管理,提高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八條 (行業自律)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升從業人員專業水平,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第九條 (政府職責)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建設餐廚垃圾相關設施,保障餐廚垃圾管理的資金投入和土地供給。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 (部門職責)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區(市)縣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統籌指導全市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劃布局。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執行臺賬、聯單管理制度,督促、指導鎮、街道開展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餐飲、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制作食品、進行食用油或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經營銷售以餐廚垃圾、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產生、處理單位的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處理單位的違法排污行為。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環節的監督管理;加強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的肥料、飼料產品的監督管理;督促養殖場(戶)遵守國家關于禁止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的規定,協助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的違法行為。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餐飲服務經營者誠信經營的引導工作,監督餐飲經營者單獨收集餐廚垃圾并建立產生登記臺賬,督促餐飲經營者將餐廚垃圾交給取得收運、處理許可的企業收運和處理;并將餐廚垃圾的處理情況與企業的等級評定掛鉤。
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產生及處理單位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監督管理;負責對開啟排水井蓋收集廢棄油脂行為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運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收運、處理餐廚垃圾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教育、文廣旅、衛健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賓館、衛生醫療機構餐廚垃圾產生、收集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學校、賓館、衛生醫療機構建立餐廚垃圾產生臺賬,并將餐廚垃圾交給取得收運許可的企業收運。
發改、經信、財政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和區(市)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十一條 (處理費用)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一般餐廚垃圾處理費。具體的繳費標準和辦法,由市級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由屬地政府負責統一收取,專項用于一般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不得挪作他用。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由經許可的廢棄食用油脂收運單位收購,收購價格遵循市場化原則。
第十二條 (服務許可)從事一般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服務許可。未取得收運、處理服務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一般餐廚垃圾或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理活動。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服務許可由屬地區(市)縣城管部門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并明確服務內容、期限、區域、標準等。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許可由市或區(市)縣城管部門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
市和區(市)縣城管部門應當編制已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名單,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產生單位要求)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是餐廚垃圾收集、存放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餐廚垃圾貯存間(點)等收集設施設備;使用符合標準、標識清晰和具有信息化識別功能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存放設施設備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凈整潔。
(二)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門的規定設置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避免廢棄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三)按規定分類收集、密閉存放餐廚垃圾,不得混入其他廢物。
(四)與取得本轄區餐廚垃圾收運服務許可的單位簽訂收運協議,在餐廚垃圾產生后二十四小時內交其收運。
第十四條 (收運單位條件)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注冊資金,注冊經營范圍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或餐廚垃圾管理相關服務內容。
(二)配備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餐廚垃圾專用密閉運輸車輛,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相關許可證件。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收運單位要求)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免費為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提供符合標準、標識清晰和具有信息化識別功能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餐廚垃圾。每日至少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一次餐廚垃圾。
(三)在收運餐廚垃圾后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將餐廚垃圾清運至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
(四)密閉化運輸餐廚垃圾,并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五)嚴格執行餐廚垃圾信息化管理要求,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設備,收運數據應實時接入本市餐廚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六)嚴格按照許可服務的范圍、類別開展餐廚垃圾收運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處理單位條件)從事餐廚垃圾處理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注冊資金。
(二)餐廚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
(三)餐廚垃圾處理工藝和技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垃圾處理過程中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并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等相關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處理單位要求)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環境整潔。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所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垃圾的,應當符合微生物菌劑使用環境安全相關規定,并采取相應安全控制措施。
(五)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措施防止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噪聲等造成二次污染。
(六)對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并依法報市場監管部門或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七)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城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八)嚴格執行餐廚垃圾信息化管理要求,處理設施運行數據應實時接入本市餐廚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關閉拆除)未經批準,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不得關閉、歇業或者拆除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確需關閉、歇業或者拆除,應當經市或區(市)縣城管部門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運營的情況除外。
城管部門在批準餐廚垃圾處理設施關閉、歇業或者拆除前,應當落實保障及時收運、處理餐廚垃圾的措施。
第十九條 (應急管理)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污染防范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備案。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做好相關應急工作。
第二十條 (臺賬聯單管理制度)餐廚垃圾產生、收運和處理單位應使用餐廚垃圾管理信息系統建立電子臺賬,并對排放、收運和處置實行電子聯單管理,真實、完整記錄收運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去向、處理單位等情況。
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單位在餐廚垃圾交付收運、處置時應相互確認,核實電子聯單中種類、數量等信息。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建立電子臺賬、聯單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商務、教育、文廣旅、衛健等部門應當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建立電子臺賬、聯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城管部門應當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建立電子臺賬、聯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臺賬資料應當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核查。
第二十一條 (記分管理)本市對違反餐廚垃圾收運規定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計記分制度。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區(市)縣城管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協議;被解除協議的單位三年內不得參加本市餐廚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投標。
具體的記分辦法,由市城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聯動執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按照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實施聯動執法。
第二十三條 (投訴舉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實名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 (禁止行為)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隨意傾倒、裸露堆放。
(二)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運。
(三)將餐廚垃圾直接或粉碎后排放到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廁等。
(四)在餐廚垃圾收運過程中提取廢棄食用油脂;往餐廚垃圾中摻水或混入其他固體、液體廢物。
(五)收運途中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六)未經許可擅自收運、處理餐廚垃圾。
(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
(八)將餐廚垃圾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銷售。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五條 (法律責任)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未按規定設置使用餐廚垃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未保持其功能完好、環境整潔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未按規定將餐廚垃圾分類收集、密閉存放或者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臺賬、對臺賬弄虛作假或者臺賬不完整的,分別由商務、教育、文廣旅、衛健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未將餐廚垃圾交由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的,分別由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臺賬、對臺賬弄虛作假、臺賬不完整或未按規定報告登記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餐廚垃圾產生、收運和處理單位將餐廚垃圾直接或粉碎后排放到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廁的,由水務部門按照相應職責分工責令立即清除污染,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單位未按規定實行聯單管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在餐廚垃圾收運過程中提取廢棄食用油脂或混入其他生活垃圾運輸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將餐廚垃圾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銷售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轉致條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存量處理)本辦法生效前政府已授權的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項目或政府已執行的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服務合同,在項目規定期限或合同有效期內可以繼續按照項目規定或合同約定收運和處理餐廚垃圾。
第二十八條 (責任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6號)同時廢止。
附件2
起草說明
按照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要求和立法程序規定,市城管委負責《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6號)》(以下簡稱《辦法》)的修訂起草工作,起草了《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F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辦法》修訂的必要性
(一)《辦法》的主要成效。《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市和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廣泛宣傳和認真貫徹執行下,規劃建設了餐廚垃圾集中無害化處置項目,推進餐廚垃圾減量化、資源化處理,建立前端源頭分類減量、中端政府收運和社會收運并存、末端“集中規?;?分布小型化+社會協同處置”的工作模式?!掇k法》為我市餐廚垃圾規范化管理奠定了法治基礎,在加強本市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體健康、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的經濟、文化、社會效果。
(二)《辦法》存在的不足?!掇k法》自實施至今長達近十二年,隨著近年來生活垃圾分類提出的新要求和廢棄油脂管理出現的新形勢,《辦法》的內容已不能適應當前管理需要,亟待進一步修訂完善。一是餐廚廢棄油脂管理規定有待完善,二是有關術語定義需修改,三是部門職責有待進一步厘清,四是計量收費機制需進行明確。
二、《辦法》修訂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修訂);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修正);
3.《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19095-2019);
4.《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非居民廚余垃圾處理計量收費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1〕977號);
5.《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2019修正);
6.《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進四川省非居民廚余垃圾計量收費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22〕398號);
7.《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21年);
8.《成都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22年);
9.《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修正);
10.《成都市機構改革方案》(成委發〔2019〕2號)和《成都市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成機改〔2019〕3號)。
三、《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共29條,主要內容為:
一是進一步完善了餐廚垃圾、廢棄食用油脂的定義和餐廚垃圾管理基本原則,適應新形勢下的餐廚垃圾管理需要。
二是建立了餐廚垃圾信息化管理的工作機制,通過餐廚垃圾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餐廚垃圾排放、收運、處理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三是明確了餐廚垃圾管理工作中的各級政府職責,進一步厘清了政府工作部門職責分工。
四是按照“餐廚垃圾產生者付費,廢棄食用油脂有償收購”的工作思路,建立了非居民廚余垃圾計量收費機制,明確了廢棄食用油脂市場化收購原則。
五是進一步明確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理服務許可取得方式及決定作出層級。
六是強化了餐廚垃圾管理的執法監督工作,完善處罰條款,落實相關主體責任。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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