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5-14 11:33
來源:青海省發改委
近日,青海省發改委印發《青海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青海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加強用能管理,推進能源節約,防止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3年第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由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及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為當地節能審查主管部門。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納入各級節能審查機關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各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包括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市(州)節能審查機關包括市(州)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堅持“誰審批項目、誰節能審查”的部門分工原則,各節能審查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項目節能審查工作。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受理項目節能審查的,須由項目所在地市(州)節能審查機關就項目建成后對完成節能目標的影響進行預評價,并向省級節能審查機關提出項目節能審查申請。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制定節能審查的相關管理辦法,開展業務培訓,依據全省及各地能源消費形勢、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完成節能目標任務、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進展等情況,對重大高耗能項目的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督導。
第七條 各級節能審查機關應根據本地節能工作實際,對節能審查工作加強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
第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制定并公開服務指南,列明節能審查的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節能審查機關的工作指導。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與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加強工作銜接,根據“自下而上、分級把關、聯合審查、協調聯動”原則,對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的工業項目實行節能聯合審查,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出具批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的節能審查實施情況及時抄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項目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
(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至10000噸標準煤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項目所在地市(州)節能審查機關負責節能審查。
(三)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適時更新)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應對項目能源利用、節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進行分析。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四)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市(州)地區的且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10000噸標準煤以下,其節能審查工作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州)節能審查機關牽頭商其他市(州)節能審查機關研究確定后實施;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項目,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州)聯合其他市(州)上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實施。
第十二條 省級節能審查機關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結合工作實際,可另行制定區域節能審查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章節能審查
第十三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節能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單位產品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有關數據與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水平的全面比較;
(六)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具備碳排放統計核算條件的項目,應在節能報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指標,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項目碳排放情況對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
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
第十四條 新建項目實行可再生能源消費比例承諾制,具體消費比例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按上一年度本地區可再生能源消納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 新建“兩高”項目能效指標須全面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對部分現行標準指標落后,或尚未出臺節能標準的領域,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能效和能耗強度先進值作為項目審批的參考。
第十六條 節能報告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七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報告后,應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受委托的第三方評審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節能報告及附件材料修改完善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形成評審意見。項目情況復雜的,經節能審查機關批準后,可適當延長評審時限,但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評審機構不得評審由本機構編寫的節能報告,評審機構及評審人員應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科學性、合理性負責。
第十八條 對產能過剩、風險較高的新建項目,依據國家規定開展提級論證。重點審核論證項目實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需求、資源條件、風險隱患等內容。
第十九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要求;
(二)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三)項目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項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費等相關數據核算是否準確,是否符合本地區節能工作管理要求。
第二十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節能審查意見出具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節能審查機關門戶網站和“信用中國(青海)”網站進行公示。節能報告委托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時限內。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建成時間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間2年以上的項目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二十一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或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批復水平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經論證后,對主要產品結構、生產工藝、主要用能工藝、設備用能品種等未發生變動的項目,原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同意變更的意見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節能審查權限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移交有權審查機關辦理。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應對項目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技術采用情況以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并編制節能驗收報告。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二十三條 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審查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市(州)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分別組織節能驗收,節能驗收報告應在節能審查機關存檔備查,同時報送省級歸口節能審查機關備案,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節能驗收報告抄送省發展改革委。其他項目由各地依據實際情況確定。節能驗收工作經費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納入各節能審查機關部門預算。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送項目能源消費等情況。設計能耗(當量值)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項目,建成投產后要及時納入青海省重點用能單位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實行動態監測管理。
第二十五條 按照“誰審查、誰監管”的原則,節能審查機關應強化節能審查事中事后監管,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開展。
第二十六條 各級節能審查機關依法依規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形勢、開展節能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七條 各市(州)節能審查機關定期向歸口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報送本地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項目清單及實施情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季度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供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節能審查信息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
第二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全省節能審查實施動態監管,對各市(州)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節能驗收和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對各地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 市(州)節能審查機關違規審查或審查行為發生重大失誤的,省級節能審查主管部門有權撤銷其審查意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號)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節能審查機關、節能評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評審的有關人員在節能評審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市(州)節能審查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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