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09 09:32
來源:中國固廢網
4月8日,啟迪環境發布公告稱,近日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行政調解書》((2024)湘03行初4號),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湖南靜脈園項目投資合作協議書》、《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處理特許經營協議》等所有與湖南湘潭固廢中心項目的相關協議等終止履行,并由湘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履行項目終止后的補償款項支付,共計7,000萬元。
根據《行政調解書》內容,啟迪環境及靜脈產業園公司取得賠償金額7,000萬元,與湖南靜脈園項目無形資產(250,390,388.37元)及固定資產(34,839.53元)價值的差額180,425,227.90元,將計入2023年度“資產處置損失”科目,本事項相關會計處理以審計結果為準。
公告顯示,2010年10月,湘潭市人民政府與北京桑德環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桑德環保”)簽訂《湖南靜脈園項目投資合作協議書》,約定由北京桑德環保集團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選擇的戰略投資人在湘潭九華示范區投資設立的產業公司作為項目的投資主體。2013年12月,經湘潭市人民政府及北京桑德環保授權,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與啟迪環境簽訂了《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處理特許經營協議》,由啟迪環境負責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及移交,該處理能力為 2,000 噸/日,地址為湘潭市雨湖區響水鄉湘潭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湖南桑德靜脈產業園,項目運營期為 28 年(含建設期)。
啟迪環境于2011年出資設立全資子公司靜脈產業園公司負責項目的投資建設及運營,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44,000 萬元,其中,啟迪環境出資 29,700 萬元,持有其 67.5%的股權;啟迪環境全資子公司啟迪合加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原合加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迪合加”)出資 14,300 萬元,持有其 32.5%股權。
2014年該項目因鄰避效應受到民眾的反對和質疑,為維護社會穩定,湘潭市城管局及相關主管部門要求靜脈產業園公司停止固廢項目建設,致使該項目自2014年5月起全面停工至今。
2016年8月,湘潭市人民政府與桑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桑德集團”)簽署《關 于湖南湘潭固體廢棄物綜合處置中心工程項目遺留問題處置諒解備忘錄》,明確湖南湘潭固體廢棄物綜合處置中心工程項目(含湘潭生活垃圾處理項目)不再建設,關于湖南湘潭固體廢棄物綜合處置中心工程項目在靜脈產業園停建造成的損失補償事宜,雙方同意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該項目停建以后有關投資和損失,進行投資審計和損失評估后由雙方協商處置。此后,啟迪環境與湘潭市人民政府圍繞《諒解備忘錄》以及后續項目處置事項進行了多輪談判。
為加快推動該項目歷史遺留問題解決,啟迪環境及靜脈產業園公司向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并于2022年5月收到一審判決“責令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與啟迪環境及靜脈產業園公司就特許協議不再履行后的損失補償、賠償問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啟迪環境及靜脈產業園公司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于2022年9月收到二審判決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啟迪環境繼續就該事項與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進行溝通。
為妥善解決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處理項目的歷史遺留問題,盡可能減少該項目退出對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啟迪環境管理層及相關業務部門積極與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進行溝通,于近日達成了調解意向并由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調解書》((2024)湘03行初4號)。
《行政調解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靜脈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處理特許經營協議》已解除,并判令補償、賠償相應損失。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1)湘03行初57號行政判決書,判決貴令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就《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處理特許經營協議》不再履行后的損失補償、賠償問題與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靜脈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在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駁回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靜脈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靜脈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湘行終543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3年11月10日,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作出潭管決字[2023]1號《行政補償決定書》,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靜脈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不服該補償決定書,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湘潭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潭復駁字[2024]1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以該案不屬于復議機關的管轄范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其行政復議申請。2024年2月5日,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靜脈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終止履行協議。各方一致確認,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湖南靜脈園項目投資合作協議書》、(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處理特許經營協議》、《關于湖南湘潭固體廢棄物綜合處置中心工程項目遺留問題處置諒解備忘錄》等所有與湖南湘潭固度中心項目的相關協議等終止履行。
2、補償范圍及金額。就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靜脈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因上述與湖南湘潭固廢中心項目有關協議終止履行后所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建設工程,設備、待攤費用投入:融資費用及融資成本、違約金、利息等)結合評估情況及綜合考慮各方責任,現各方同意由湘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補償啟地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靜脈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共計人民幣 7000 萬元。
3、支付安排。由湘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向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靜脈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指定賬戶(以下簡稱指定賬戶)支付補償款,具體支付方式如下:
(1)湘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于調解書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向指定賬戶支付 20%補償款,計人民幣1400萬元;
(2)湘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于調解書生效后6個月內向指定賬戶支付40%補償數,計人民幣2800萬元;
(3)湘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于調解書生效后12個月內向指定賬戶支付 40%補償款,計人民幣2800萬元;
(4)調解書生效后12個月內,若成功將第四條約定地塊完成出讓,湘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收到土地款后10日內優先用于支付上述補償款,直至上述支付義務全部履行完畢。
4、土地使用權退回與資產交接。調解書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靜脈產業發展有限公司退回湖南桑德靜脈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名下湖南湘潭固度中心項目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宗地編號:潭九國劃2014-01),地上已建建(構)筑物及現有設備按現狀交由湘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處理,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通期交付或未配合辦理收回手續的,祝為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靜脈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放棄該地塊上相關財產的所有權,由湘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自行處置。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靜脈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及其任何關聯方不得要求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湘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湘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其他任何方給予任何補償或賠償。
5、違約責任。
(1)若湘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未按調解內容第二條約定支付任何一期補償款的,則視為剩余未付各項補償款自逾期之日立即全部到期,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靜脈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有權要求湘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立即支付全部剩余款項并從逾期之日起以剩余全部未付補償款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二計算利息,并有權就全部剩余未付補償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若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靜脈產業發展有限公司違反第四條的約定,則湘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有權拒絕支付尚未支付的補償款。
6、其他事項:(1)湘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向指定賬戶支付完上述 7000 萬元補償款后,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靜脈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不得再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和湘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任何政府方以任何理由主張任何權利或費用,各方對此再無任何爭議。
(2)調解書生效后,潭管決字【2023】1 號《行政補償決定書》視為微銷,不再發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費 50 元,湘潭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自愿承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啟迪環境表示,本次交易目的及對公司的影響為解決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處理特許經營項目的歷史遺留問題,推動解決公司大額未決訴訟案件,盡可能降低該項目退出對公司造成的負面影響,公司與湘潭市人民政府進行了積極溝通。
根據《行政調解書》內容,公司及靜脈產業園公司取得賠償金額7,000萬元,與湖南靜脈園項目無形資產(250,390,388.37元)及固定資產(34,839.53元)價值的差額180,425,227.90元,將計入2023年度“資產處置損失”科目,本事項相關會計處理以審計結果為準。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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