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10 10:14
來源: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發布《江西省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管理細則(試行)》,以加強中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實施、驗收和監督管理,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支撐污染防治攻堅戰。
江西省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細化《江西省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加強我省中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實施、驗收和監督管理,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支撐污染防治攻堅戰,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參與分配管理的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的實施、驗收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實施
第三條 項目單位負責項目前期工作,申請納入儲備庫,組織項目實施和驗收。項目單位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單位承擔。原則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作為工程類項目的項目單位。
項目單位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由立項批復單位批準。
第四條涉及項目范圍、建設地點、主體工程、項目單位、技術路線或修復技術的變更,或調整幅度大于項目總投資10%的,屬于重大調整,應由項目單位提出變更方案,組織變更設計,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征求同級財政部門意見后,經項目立項批復單位同意,逐級報送設區的市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通過項目管理系統提出調整申請,生態環境部確認調整后予以調整。
涉及局部變更,不涉及項目范圍、建設地點、主體工程、項目單位、技術路線或修復技術且調整幅度在項目總經費10%以內的,屬于一般調整,非工程類項目經項目單位、中標單位雙方簽證同意并按程序報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和省生態環境廳備查即可實施;工程類項目經項目單位、設計、施工、監理四方簽證同意后即按程序報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和省生態環境廳備查即可實施,所有變更佐證均應上傳項目管理系統。
調增預算的,由項目單位在現有預算規模內調劑解決。調減預算的,按照結余結轉資金有關規定處理。總投資未降低的情況下,建設內容與規模調整降低超過10%的,原則上不允許調整。
第五條風險管控和修復項目單位應在項目施工現場按照國家相關要求設立公告牌和警示標識,公開污染地塊有關信息、項目相關信息和環境保護措施等內容,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 項目驗收
第六條項目單位全面完成項目任務后,應當及時組織開展項目驗收。涉及分期分區實施的,項目驗收應包括分期驗收、分區驗收的內容。
第七條項目單位應在項目驗收前按要求組織完成新建非長期地下水監測井的封井回填,在項目驗收時組織核驗土壤采樣巖芯和監測平行樣。
涉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效果評估的,應當按評審權限通過相關部門評審,其新建的土壤柱狀樣采樣點和地下水監測井應保留至相關部門評審時。
第八條 項目單位應組織專家,邀請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主管部門或單位,按照《江西省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驗收要點》(見附件1)開展驗收。驗收專家組應當包括財務類專家和省級以上土壤和地下水專家庫專家。
第九條項目單位和項目調查評估、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他有可能影響驗收公正性的人員不得作為驗收專家。
第十條項目驗收后,出具書面驗收意見。不合格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整改,重新驗收。
工程類項目出具合格驗收意見后,應在3個月內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并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批復。
第十一條工程類項目通過項目驗收后,其治理修復工程以及有關地塊,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落實具體相應的長期監測、管控等維護和管理措施,項目單位負責辦理移交手續。
項目驗收后,地下水長期監測井應按要求移交項目所在地管理維護。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應按照《江西省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管理細則檔案目錄》(見附件2)做好項目資料立卷、歸檔工作,并按照項目管理層級提交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工程類項目應在項目完成竣工財務批復后30個工作日內提交項目檔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項目實施過程中,設區的市、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績效目標、項目質量、設施運行、資金使用、工程成效、運行保障措施及其它有關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活動進行現場檢查。
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至少應當組織開展一次全覆蓋的現場檢查。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至少2年開展一次全覆蓋的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配合生態環境部開展資金項目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資金分配和監管總體情況,項目實施管理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
監督檢查結果作為加強資金管理、完善有關制度、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項目驗收實行終身責任制。參加項目驗收的專家,應遵守有關保密和廉潔規定,本著科學求實和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職責,客觀、公正地提出評審或驗收意見,誰驗收,誰負責。
依法將項目單位、第三方技術機構、專家納入環境信用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江西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贛環辦字〔2019〕10號)同時廢止。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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