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2-28 10:23
來源:生態環境部
12月25日,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主持召開部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簡稱《環評報告監管辦法》)。生態環境部黨組書記孫金龍出席會議。
會議指出,推進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是健全生態環境治理基礎制度的重要舉措,是健全美麗中國建設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黨的二十大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都對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提出明確要求。《排污許可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了排污許可證申請與審批要求,明確了主體責任,強化了監督檢查等內容,是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深化、細化和實化,對推動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具有重要作用。要以實施《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為契機和抓手,不斷健全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持續深化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制度的綜合效能,同時深度銜接其他環境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為推進精準科學依法治污提供有力支撐。
會議強調,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環評質量監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修訂《環評報告監管辦法》,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打擊環評弄虛作假行為、提高環評質量的重要舉措,旨在通過進一步完善環評管理機制,增強環評隊伍能力,從根本上規范環評市場,保障環評源頭預防作用有效發揮。要加強宣傳解讀,對修訂的重點措施和重要變化進行全面細致宣貫、釋疑解惑,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市場主體能夠及時了解并落實好新的政策要求,推動環評市場秩序持續向好。要組織做好環評信用平臺升級改版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加強對環評文件編制和審批質量的全鏈條監管,發現問題嚴格處理處罰,并加強與刑事司法銜接,切實發揮制度剛性約束作用。
據中國水網獲悉,生態環境部于2023年3月發布《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排污許可管理的目的、適用范圍、分類管理、分級管理等內容,明確了排污許可證內容、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以及變更、延續、撤銷、注銷、遺失補辦等各情形的相關程序、所需資料等內容,強化了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以及信息公開等實施與監管要求,規定了排污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第三方技術機構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內容。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明確,修訂重點如下:
(一)將排污登記單位和限期整改企業納入管理范圍。相對于 2018 版《辦法》,將排污登記單位以及限期整改排污單位納入,增加了填報內容、主體責任以及管理部門具體監管內容,對于排污登記單位以及限期整改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管理更具指導意義。
(二)在《條例》基礎上進一步規范流程。一是延續 2018 版《辦法》管理思路,細化排污許可證的基本事項、登記事項、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明確申請提交材料相關要求,增加部分審批部門審批過程中已經充分論證有用的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二是對于審批流程、審批時限進行了細化要求;三是提出了技術評估和現場核查等內容的具體要求;四是進一步與環評銜接,將涉及重大變動情形的處理進行了規定;五是增加重新申請審批流程及提交材料要求;六是修正了延續、變更各情形的相關程序及時限要求;七是對于注銷、撤銷、吊銷補充了《條例》中的適用 情形和相關程序規定。
(三)強化監督管理,細化依證監管內容。明確持證排污單位和排污登記單位日常管理內容,強化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推進“一證式”管理。一是明確監管機制和監管責任,明確執法方式和執法內容;二是增加了監測執法和執行報 告監管執法的具體要求及規定;三是法律責任進一步銜接了《條例》,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從輕處罰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條款;四是增加了對第三方技術支持機構和排污單位的信用監管和處罰條款;五是進一步強化了排污許可證審批階段的審查和質量管理要求,提出了數據應用要求。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如下:
總則部分:規定排污許可管理的目的、分類管理、分級管理等內容,對于信息化平臺、綜合許可等內容進行了優化,對費用管理、制度銜接進行了明確。
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表內容一章:延續 2018 年《辦法》管理要求,明確排污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兩個部分,其內容包括基本信息、登記事項、許可事項(含管理要求)3 個部分;優化許可排放量和許可濃度的確定原則;增加排污登記表的主要內容。
申請與審批一章:規定排污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批的一個完整周期內,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應當公開的信息,生態環境部門受理、審核的要求、審批的時限以及可行技術在申請與核發中的應用,明確了現場核查和技術評估的要求、涉及重大變動情形的處理以及排污許可證的延續、重新申請、變更、注銷、撤銷、吊銷、遺失補辦等各情形的相關程序、所需資料等內容。
排污管理一章:規定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在《條例》排污管理一章要求的基礎上,細化了持證排污單位及排污登記單位主體責任,補充了執行報告以及自行監測記錄相關要求,對排污登記的相關程序也進行了規定。
監督檢查一章:主要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機制、執法內容及方式,對于監測和執行報告的核查明確要求,補充了質量管理和數據應用的相關條款。
法律責任一章:進一步銜接《條例》的法律責任,加大對無證排污、未按證排污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和對典型違法案件的公開曝光力度,列出了從輕處罰和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要求,對第三方技術機構的責任進行明確,對第三方技術機構和排污單位強化了信用監管。
附則一章:明確限期整改要求和《辦法》實施時限,補充了保密規定、排污單位管理要求,明確了工作日、排污許可以及主要負責人 3 個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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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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