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1-30 09:37
來源:發改委、中國水網
特許經營者應當將項目每季度建設運營情況、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有關會計數據、財務核算、資產管理情況和其他有關財務指標等信息,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并依法接受年度財務審計。
前款規定的應當公開的信息,不包括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以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信息。
第四十八條 社會公眾有權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向有關監管部門投訴,或者向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九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對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服務區域內所有用戶普遍地、無歧視地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不得對新增用戶實行差別待遇。
第五十條 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規定報有關部門。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保障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正常提供。
第五十一條 特許經營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確實無法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的,實施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持續穩定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
第六章 爭議解決
第五十二條 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就特許經營協議履行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并遵照執行。
第五十三條 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就特許經營協議中的專業技術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共同聘請專家或第三方機構進行調解。調解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并遵照執行。
第五十四條 特許經營者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特許經營協議的,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特許經營項目相關協議各方因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產生的民商事爭議,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十五條 特許經營協議存續期間發生爭議,當事各方在爭議解決過程中,應當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義務,保證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實施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干預特許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在特許經營管理服務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有關法律規定,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向特許經營者收取、攤派財物的;
(二)干預特許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故意刁難、吃拿卡要的;
(三)在特許經營管理服務活動中態度惡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四)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公開特許經營項目有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五)在特許經營者選擇程序中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競爭,對不同所有制經營主體實行歧視待遇的;
(六)其他侵犯特許經營管理服務對象利益的行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五十八條 公職人員在特許經營管理服務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三)工作中變相增設審批手續、審批環節、審批條件,違規延長審批時限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誤導、欺騙行為的;
(五)泄露特許經營項目相關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特許經營管理服務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公職人員因前款規定行為導致特許經營協議無法履行或者不正常中止,影響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持續性、穩定性的,參照前款規定予以處分。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由政府統一收取的特許經營項目用戶付費款額,導致未能按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向特許經營者支付服務費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機構應當督促盡快補齊拖欠款額,造成損失的,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補償或者賠償。
第六十條 特許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嚴重危害公共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許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收回特許經營項目,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特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依法予以曝光,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將政府機構特許經營協議履行情況納入政務誠信考核評價體系,有關違約失信行為依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制定的辦法予以認定和懲戒。
第六十三條 社會公眾、特許經營者認為特許經營項目參與方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損害自身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曉或者應當知曉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有監督管理職能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投訴。無法確定行業主管部門的,可以向特許經營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特許經營綜合協調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收到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投訴,維護投訴人合法權益。投訴處理期間不停止特許經營協議履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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