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23 16:56
來源:西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西寧市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扎實開展各類專項行動,強化部門聯動,嚴格執法。截止2023年9月,市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共檢查各類企業(項目)2296家次,行政處罰43起,罰款443.4萬元,實施四個配套辦法案件8件。
為推進普法宣傳和典型案例學習,以案釋法,推行全程“說理式”執法,增強企業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守法意識,提升執法人員對生態環境違法案件偵辦能力和對企業監督幫扶效能,現公布我市7件8起典型案例。
一、西寧市某工程機械公司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案例
案情簡介:2022年8月9日,西寧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甘河工業園區環安分局移交問題線索對某工程機械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瀝青拌合生產線在生產過程中擅自將UV光解中的燈管等環保設施拆除閑置;改性瀝青生產線中柴油加熱爐在運行過程中配套的噴淋設施停運且引風機被拆除,柴油加熱爐廢氣排放口有煙氣外排。
查處情況:該單位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結合《青海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人民幣10萬元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將該單位環境違法案件材料移交西寧市公安局甘河公安分局處理。西寧市公安局甘河公安分局給予該單位相關負責人五日拘留的行政處罰決定。
下達處罰決定書后,該單位申請延期繳納罰款,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批準同意該單位延期繳納罰款。罰款延期繳納時限到期后,該單位仍未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向城西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協調,該單位繳納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
二、西寧市某廢機油收購點無許可證擅自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案例
案情簡介:2022年12月11日,湟中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協同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省公安廳聯合暗查人員現場檢查發現,過某某租賃位于湟中區多巴鎮小寨村某養殖專業合作社庫房,用于存貯從城北寧張公路二十里鋪沿街汽修店、海湖汽配城某汽車售后服務站等周邊汽修店收集的廢機油,然后轉運售賣。檢查時,該廢機油收購點未取得危險廢物拉運、儲存資質,未辦理任何手續。合作社院內停放有一輛重型半掛貨車,合作社倉庫內存放有廢機油,現場有一叉車正在將廢機油從倉庫裝載至貨車內,廢機油鐵皮桶共計有136桶,另有一箱式小貨車裝載20桶廢機油,廢機油共計156桶,過磅重量為29.05噸。
查處情況:過某某廢機油收購點無許可證擅自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結合《青海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市生態環境局責令過某某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人民幣12萬元罰款,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二章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156桶廢機油查封(扣押)于專用危廢庫房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第四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之規定,2023年3月20日市生態環境局將過某某非法收購廢機油案件移交至西寧市湟中區公安局食品藥品偵查大隊,西寧市湟中區公安局給予過某某十日拘留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3月20日下達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將查封在專用危廢庫房內的156桶廢機油解除查封、扣押。執法人員將督促過某某本人與有相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公司簽訂廢機油處置協議,將案件涉及的156桶廢機油進行規范處置,并向我局提交處置聯單。
三、西寧市某污水處理廠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案例
案情簡介:2023年1月29日,青海省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會同西寧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西寧市某污水處理廠檢查時發現該單位使用消防水帶將消防水排放至污水總排口前端進行稀釋排放。
查處情況:西寧市某污水處理廠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結合《青海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試行)》,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人民幣10萬元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湟源縣公安局。湟源縣公安局對該單位廠長處以5日的行政拘留。
四、西寧市某牧業公司違反環保“三同時”和私設暗管違法排污的案例
案情簡介:2023年5月17日,西寧市湟中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接青海省生態環境廳東部督查專員辦通知,對西寧市某牧業公司經營的某養殖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一是該養殖項目在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的情況下,奶牛存欄1400頭,未做到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二是該單位廠區尿液收集池內有大量尿液及清洗廢水,并有軟管延伸至窗外,池內放置有潛水泵,廠區東南側大門旁雨水排口有糞污排放痕跡,排水渠內遺留排污痕跡,連接至雨水排口的部分軟管正在拆除,排污行為已停止,未按要求建設標準堆糞場,廠區東北側牛糞未固液分離露天無序堆放,糞污通過滲坑由螺紋管排至廠區外農田,犢牛舍清洗廢水由軟管排放至廠區內,糞污匯集在廠區低洼地帶。
查處情況:該單位違反環保“三同時”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利用滲坑、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結合《青海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試行)》裁量標準,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分別處以人民幣40萬元罰款和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罰款人民幣15萬元整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將該單位私設暗管排污的違法事項移送公安機關。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五、西寧市某建設集團公司高(中)考期間夜間違規施工案
案情簡介:2023年6月4日,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和西寧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一隊工作人員對某工地進行現場時發現夜間22:30分,該工地現場內有一輛半掛貨車正停在五號樓地基施工處,塔吊正在從半掛貨車上吊卸鋼筋作業。
查處情況:該單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行為,違反了《西寧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依據《西寧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人民幣1萬元罰款。
六、西寧市某建設集團公司廢氣排放口與排污許可證規定不相符的案例
案情簡介:2023年6月20日,西寧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生產現場共有4個廢氣排放口,經對該單位《排污許可證(副本)》核查發現,該單位《排污許可證(副本)》大氣排放基本情況表內只對2個排放口進行登記,與實際排放口數量不符。
查處情況:該單位廢氣排放口與排污許可證規定不相符的行為,違法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結合《青海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人民幣2萬元罰款。
七、西寧市某水泥生產公司涉嫌篡改監測數據的案例
案情簡介:2023年7月14日,青海省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和湟源縣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該單位在線數據異常情況進行聯合核查。經查,發現該單位在線監測設施系統內響應濃度值變化的氮氧化物系數B備案參數被修改為0.3(原系數為1),含氧量系數B備案參數被修改為0.6(原系數為1),屬于篡改監測數據。
查處情況:該單位篡改監測數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之規定,西寧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湟源縣公安局追究刑事責任,縣公安局于9月1日正式受理,目前案件正在調查中。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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