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2 11:29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公布2023年第五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自動在線監測領域):
為認真落實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工作機制,推動“兩打”專項行動落地見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聯合公安、檢察部門,依法查處一批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案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現選取3起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各地繼續保持對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嚴厲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案例一 寧夏某科技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數據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寧夏某科技有限公司RTO焚燒爐煙氣自動在線監測設備開展現場檢查勘察,發現該設施全流程標定管上端一段管線被黑色膠布纏繞約5厘米,膠布下有一處長0.4厘米、寬0.1厘米的橫向切口,影響自動監測設施正常運行。經人工現場監測比對,煙氣自動在線監測設備流速、濕度兩項數據均不合格且偏差較大,在線數據不能準確反映其外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濃度值,煙氣自動在線監測設施運行不正常。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該公司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第七項: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規定的情形。
【查處情況】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破壞、損毀監控儀器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及其他監控設施的,以及破壞、損毀監控設施采樣管線、破壞、損毀監控儀器、儀表的”規定,于2023年6月10日,將案件移送至銀川市公安局食藥環分局立案偵查。目前,公安機關已對1名涉案的第三方運維人員實施行政拘留。同時,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規定,對寧夏某科技有限公司罰款60萬元。
【案件評析】
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設備具有連續、實時、可溯查等特點,它不僅是污染防治設施組成部分之一,也是了解排污單位排污狀況的重要途徑。本案中,排污單位無視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人為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該行為性質惡劣、后果嚴重,必須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一起。
案例二 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高清潔重烴改制裝置催化再生爐煙氣總排口在線監測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線監測設備工控機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濕度量程設置與實際分析儀設置不一致。經核實,該公司流量計算公式被修改,濕度參數設置為固定值,上傳至監控平臺的在線監測數據呈穩定達標狀態。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屬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第七項: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規定的情形。
【查處情況】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違反國家規定,對污染源監控系統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或者對污染源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的規定,于2023年6月11日,將案件移送至銀川市公安局食藥環分局立案偵查。目前,公安機關已對寧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2名涉案人員實施取保候審,并將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案件評析】
篡改、偽造在線監測數據案件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辦案時效性,需要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及時調取、鎖定證據,便于涉嫌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后續查辦。本案中,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在發現涉嫌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后,第一時間聯系公安機關趕赴現場,通力合作,在精準鎖定違法證據的情況下,連夜突擊詢問涉案人員,并及時將涉案人員羈押歸案。通過強化行刑銜接,聯合查辦修改參數的方式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排污單位形成強有力的震懾。
案例三 寧夏某甲醇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寧東管委會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寧夏某甲醇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COD在線監測設備消解時間被多次修改為5分鐘。經執法人員進一步核實,該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運維機構(寧夏某實業有限公司)為了確保在線監測數據上傳至監控平臺時呈穩定達標狀態,在公司未知情的情況下,第三方運維機構工作人員在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間,擅自多次縮短COD在線監測設備標定時間,將消解時間修改為3分鐘或5分鐘(正常消解時間應為20分鐘),完成標定后又將消解時間修改為20分鐘,致使COD在線監測設備監測數據嚴重失真。寧夏某甲醇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規定,屬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第七項: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規定的情形。
【查處情況】
寧東管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違反國家規定,對污染源監控系統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或者對污染源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的規定,于2023年6月16日,將案件移送至銀川市公安局食藥環分局立案偵查。目前,公安機關已對委托的第三方運維機構1名涉案人員實施取保候審,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同時,寧東管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對寧夏某甲醇公司處以人民幣20萬元的罰款。
【案件評析】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測監控聯網。自動監測設備應當定期檢定、校準,確保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第三方運維機構受重點排污單位委托承擔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運行維護,理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開展巡檢、校準、校驗、維修保養等日常運行維護工作,建立完備的自動監測技術檔案和運行維護記錄,對自動監測設備運行質量負責,并有義務協助排污單位建立全過程的污染源自動監測質量管理體系。本案中,第三方運維機構為了保證上傳數據的“達標性”,違規篡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偽造監測數據,觸犯了法律底線,委托方寧夏某甲醇公司雖對篡改監測數據行為不知情,但也存在監督管理不到位的情況。通過對本案的查處,不僅可以強化排污單位的主責意識,進一步加強對第三方運維機構的監督管理,還可對第三方運維公司弄虛作假行為起到震懾作用,杜絕其逃避監管、試探法律的僥幸心理。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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