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4 13:44
來源:中國人大網
第五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下列行政復議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是當場作出;
(二)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是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三)案件涉及款額三千元以下;
(四)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行政復議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第五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可以書面審理。
第五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經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第五節 行政復議附帶審查
第五十六條 申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出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有權處理有關規范性文件或者依據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中止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規范性文件或者依據的制定機關就相關條款的合法性提出書面答復。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書面答復及相關材料。
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規范性文件或者依據的制定機關當面說明理由,制定機關應當配合。
第五十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有權處理有關規范性文件或者依據,認為相關條款合法的,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一并告知;認為相關條款超越權限或者違反上位法的,決定停止該條款的執行,并責令制定機關予以糾正。
第六十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接受轉送的行政機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處理意見回復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
第五章 行政復議決定
第六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本法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由行政復議機構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以行政復議機關的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經過聽證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本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提請行政復議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將咨詢意見作為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十二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六十三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變更該行政行為: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但是內容不適當;
(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確適用依據;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行政復議機關查清事實和證據。
行政復議機關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變更決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請求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并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違反法定程序;
(三)適用的依據不合法;
(四)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除外。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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