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4 13:44
來源:中國人大網
申請人對兩個以上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分別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三)認為行政機關存在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
(四)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
對前款規定的情形,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節 行政復議管轄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轄下列行政復議案件:
(一)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二)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除前款規定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管轄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參照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權限,管轄相關行政復議案件。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派出機構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由本級人民政府管轄;其中,對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轄。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部門管轄下列行政復議案件:
(一)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二)對本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以派出機構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三)對本部門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第二十六條 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務院部門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二十七條 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八條 對履行行政復議機構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復議期間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章 行政復議受理
第三十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本法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本機關的管轄范圍;
(七)行政復議機關未受理過該申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過該申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審查期限內決定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還應當在不予受理決定中告知申請人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期限屆滿,行政復議機關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受理。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無法判斷行政復議申請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一次性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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