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18 13:43
來源: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5月11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上海市危險廢物豁免利用工作的實施方案》,《方案》豁免內容為,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以下簡稱《豁免清單》)要求,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將市內一家單位(以下統稱產廢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直接作為另一家單位(以下統稱利用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生產的替代原料利用,利用單位豁免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根據《豁免清單》,將其第1項至31項歸為非定向利用類型,將其第32項歸為“點對點”定向利用類型。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上海市危險廢物豁免利用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滬環土〔2023〕70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上海化工區管委會,上海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環境執法總隊,市固化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高標準推進“無廢城市”建設,以高水平資源化助推產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豁免利用活動,我局制定了《關于進一步推進上海市危險廢物豁免利用工作的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6日
關于進一步推進上海市危險廢物豁免利用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工作方案》(滬府辦發〔2023〕2號)、《上海市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滬府辦規〔2022〕8號)精神,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豁免利用活動,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科學審慎、規范有序、全程監管的原則,結合上海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豁免內容
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以下簡稱《豁免清單》)要求,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將市內一家單位(以下統稱產廢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直接作為另一家單位(以下統稱利用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生產的替代原料利用,利用單位豁免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根據《豁免清單》,將其第1項至31項歸為非定向利用類型,將其第32項歸為“點對點”定向利用類型。
二、豁免條件
(一)合規性要求。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均為本市合法設立,并符合國家及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未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掛牌督辦,未被列為環境信用較差(C級)及以下等級企業。
(二)利用要求。利用危險廢物替代原料所生產的產品,應符合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質量標準,所含有的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產產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
(三)產能和污染防治要求。利用單位應位于產業園區或長期規劃保留集中工業區塊內;應確保豁免利用量與被替代原料使用量之和不得超過原環評載明的相應被替代原料使用量;應確保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可穩定達標排放,且污染物排放因子及排放量不超過環評批復和排污許可規定。
(四)分類豁免要求。對于非定向利用,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應對照落實《豁免清單》已明確的利用要求。對“點對點”定向利用,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所利用的危險廢物須單一穩定,危險特性明確,具有50(含)噸/年以上的利用規模,且有效組分和有害物質成分清晰。
(2)所利用的危險廢物應作為替代原料直接利用,利用單位應具備與所利用危險廢物相適應的工藝,同一工藝接受產生同類危險廢物的產廢單位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10家;新增利用單位不得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限制類、淘汰類工藝,不得為專業危險廢物經營單位。
(3)利用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落實環境、安全相關標準規范并開展安全評估,確保風險可控。
三、實施程序
(一)首次申請。利用單位為首次的,利用單位會同產廢單位提交《上海市危險廢物豁免利用備案申請表》(附件1)、危險廢物豁免利用方案(附件2)及專家論證意見,其中對“點對點”定向利用,還需提交利用單位安全評估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相關專家論證意見由企業自行組織至少3名相應領域高級職稱及以上的專家論證形成。
(二)備案。對“點對點”定向利用和市管單位的非定向利用,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備案工作,可委托市固化管理中心開展技術審查,審核通過后予以備案。對市管單位以外的非定向利用,利用單位所在區生態環境局(含上海化工區管委會、上海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以下同)負責備案工作,由其組織開展技術審查,審核通過后予以備案,并將備案文件抄送市生態環境局和產廢單位所在區生態環境局。在備案審核時,市、區生態環境局相關固體廢物管理人員應當征求同級環評部門、執法部門意見,其中依法需辦理環評的,還應辦理環評手續。
(三)排污許可銜接。在進行資源化利用前,利用單位需對利用活動進行分析,提交已備案的利用方案、利用活動分析說明等材料,按有關規定重新申請或變更排污許可證。
(四)變更。單位法人名稱變化、增加或減少豁免利用的產廢單位等情形,利用單位會同產廢單位提交《上海市危險廢物豁免利用備案申請表》(附件3)和變更事項相關說明材料,向原備案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變更備案。
(五)延續。自利用單位備案之日起,首次危險廢物豁免利用有效期不超過3年,有效期滿繼續開展利用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備案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延續備案,每次延續期限為3年。
(六)重新申請。利用工藝、設施、地址、危險廢物類別、利用數量超過備案規模、有害或有用組分發生變化、不能按照利用方案利用等重大變化影響豁免利用的,需重新申請備案。
(七)終止(取消)。豁免利用期間,當產廢單位或利用單位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相關危險廢物豁免利用備案取消,相應責任單位應當立即終止危險廢物豁免利用活動,且在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產廢單位或利用單位自愿終止豁免利用活動的,須在終止前30日內,共同向原備案生態環境部門申請終止。豁免利用活動終止(取消)后,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應妥善做好經營場所、設施污染防治和殘余污染物處置。
四、管理要求
(一)落實主體責任。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應落實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轉移聯單、管理臺賬、應急預案等各項制度,按照利用方案規范利用危險廢物,每季度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固定污染源監督辦法》)規定的生態監管責任部門報告危險廢物豁免利用情況,其中市生態環境局備案的利用單位還應每季度向市固化管理中心報告危險廢物豁免利用情況,排污許可證持證單位還應按規定在年度執行報告中報告相關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
(二)聯合審核。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對排污許可證核發審查和執行報告檢查建立排污許可證審批人員與固體廢物管理人員的聯合審核機制,并加強審核把關,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按照已備案的利用方案落實廢物接收標準、檢測要求、產品質量標準與控制措施、污染防治措施等相關管理要求。
(三)技術支持。市固化管理中心應將豁免利用單位參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納入本市危險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并設置豁免利用備案規模為利用單位許可額度;對市生態環境局備案的豁免利用活動每年開展現場檢查和指導,指導相關區生態環境部門對其他豁免利用活動加強檢查,檢查發現的問題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并將違法違規問題移交至市環境執法總隊。
(四)強化監管。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固定污染源監督辦法》有關要求,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做好“三監”聯動,將利用單位納入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名錄,督促相關單位嚴格落實利用方案和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有關要求,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在產生、收集、貯存、運輸等環節中執行危險廢物管理相關制度。對涉嫌違規利用危險廢物的單位要依法嚴肅查處,并督促相關單位立即停止利用活動。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施行前已開展危險廢物豁免利用的,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一年期屆滿后按本方案要求執行。
附件:1. 上海市危險廢物豁免利用備案申請表(首次或重新申請)
2. 危險廢物豁免利用方案編制指南
3. 上海市危險廢物豁免利用備案申請表(變更、延續或終止)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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