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18 10:18
來源:安徽生態環境
二、查處情況
該機構上述行為,違反《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及《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向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機構停業整頓,分別處以罰款17萬元、2萬元。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啟示
近年來,少數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為攫取非法利益,置公眾環境利益于不顧,采取弄虛作假方式,違規開展檢測服務,不僅干擾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而且影響了生態環境部門的科學決策,性質極其惡劣。安徽省生態環境部門將保持嚴的基調,常態化打擊此類環境違法行為,形成強力震懾,確保監測數據客觀真實,倒逼包括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在內的環保服務機構健康、規范發展,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發揮法治保障作用。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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