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05 14:34
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三)嚴格風險管控,全過程降低新污染物環境風險
6.嚴格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監督執法。嚴格執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加強宣貫和督導力度,深入開展排查,督促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企業落實環境風險防控主體責任。配合國家聯動監督執法,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事項納入環境執法年度工作計劃,嚴厲打擊涉新化學物質環境違法行為。(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7.嚴格實施淘汰和限用措施。嚴格管控國家淘汰和限用化學物質,按照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要求,禁止、限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生產、加工使用和進出口。嚴格落實國家產業結構調整要求,對納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工業化學品、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產品登記或生產許可證核發。對納入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的化學品,嚴格落實進出口管控要求。對納入《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嚴格落實進出口環境管理要求。嚴格落實國家關于履行化學品國際環境公約和國際化學品環境管理的任務部署。依法嚴厲打擊已淘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非法生產和加工使用。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源頭防控作用,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準入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導則、標準等強化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全面加強環評文件質量監管,嚴厲打擊涉新污染物企業環評弄虛作假行為,進一步落實環評監管長效機制。(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委、市商務局、天津海關、市市場監管委、市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8.加強產品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對采取含量控制且控制要求納入玩具、學生用品等相關產品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建立和動態更新監管產品目錄清單,嚴格監管企業落實相關標準。全面落實國家環境標志產品和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農業農村委、市市場監管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9.加強清潔生產和綠色制造。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清潔生產審核辦法》,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鼓勵其他化學物質生產或使用量大的企業,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推進原輔料無害化替代,促進生產過程中使用低毒低害或無毒無害原料。企業應采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名稱、濃度和數量等相關信息。對已納入排放標準的新污染物嚴格管控,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嚴格落實國家綠色制造體系建設要求,支持企業開發綠色產品,建設綠色工廠,打造綠色供應鏈,引導企業推進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市場監管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0.規范抗生素類藥品使用管理。推進落實天津市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級管理目錄,規范抗生素類藥物使用,加強抗菌藥物合理應用培訓考核和處方權管理,藥品零售企業必須憑執業醫師處方銷售處方藥類抗菌藥物。加強藥品零售企業監督檢查,對零售藥店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類抗菌藥物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加強安全合理用藥宣傳,提升群眾合理用藥意識。加強獸用抗菌藥監督管理,實施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行動,推行憑獸醫處方銷售使用獸用抗菌藥。(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委、市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1.強化農藥使用管理。加強農藥使用管理,嚴格管控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風險農藥及助劑。按照農業農村部部署,淘汰禁用農藥,加強限用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對禁限用農藥成分開展農藥監督性監測,嚴格監管禁限用農藥的使用,推廣應用高效低風險農藥。持續推進主要農作物統防統治,示范應用綠色防控。指導生產經營主體合理使用農藥。2025年底前,主要農作物化學農藥利用率提高到43%以上。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落實國家農藥包裝材質、規格、清洗、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系列標準。開展農藥包裝物回收行動,基本建立以“誰使用誰交回、誰銷售誰收集、專業機構處置、市場主體承擔、公共財政補充”為主要模式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體系。探索利用農村垃圾回收處置體系處置農藥包裝廢棄物。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環境監管,組織危廢處置單位及時做好農藥包裝廢棄物收運處置工作。(市農業農村委、市生態環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加強新污染物多環境介質協同治理。協同治理新污染物,加強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環境治理,落實相關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加強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與揮發性有機物協同控制。加強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探索開展新污染物與常規污染物協同治理。監督和指導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采取污染控制措施,達到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環境質量目標要求。加強排污許可管理,監督和指導企業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填寫排污登記表,依法依規將新污染物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等落實到排污許可中。將生產、加工使用或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中所列化學物質的企事業單位納入重點排污單位。監督和指導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對排放(污)口及其周邊環境定期開展環境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整治環境安全隱患,依法公開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環境風險。強化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監管執法,試點開展以排污許可證為依據的“審計式”執法監督、監測監管。強化土壤與地下水協同治理,完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監督和指導重點監管單位定期開展土壤及地下水環境自行監測、污染隱患排查,2025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輪排查整改,定期開展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地下水環境監測,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組織開展地下水復合污染協同去除技術研究,促進本市地下水高效低成本處理工藝開發應用。(市生態環境局、市科技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3.強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嚴格落實廢藥品、廢農藥以及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等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要求。嚴格落實國家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檢測方法、鑒定技術標準和利用處置污染控制技術規范,鼓勵科研單位參與國家相關方法、標準、規范研究制定工作。(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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