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13 14:45
來源:中國固廢網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第五十三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依法申請取得許可證,并執行許可證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第五十四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執行國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
轉移危險廢物出省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并將批準信息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進入本省的,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商函后,及時研究,未經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的,不得轉移進入本省。
嚴格控制含砷、鎘、汞、鉈等對環境和安全影響大的重金屬類危險廢物以及液態危險廢物轉移至本省,國家統籌布局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以及開展區域合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除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危險廢物轉移污染環境防治以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行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運輸危險廢物,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納入政府應急響應體系,加強危險廢物環境應急響應能力建設。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由有關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和完善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體系,支持危險廢物專業收集轉運和利用處置單位建設區域性收集網點和貯存設施,為小微企業、科研機構、學校等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運服務。
第六十條 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滲漏、擴散。
鼓勵發展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為偏遠地區提供處置服務。
第六十二條 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發生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環境衛生、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協同配合,依法履行應急處置職責。
第八章 其他固體廢物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泥處理設施納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推動同步建設污泥處理設施與污水處理設施,鼓勵協同處理,不斷提高污泥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證處理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建立污泥管理臺賬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后的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禁止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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