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10 10:54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三、創新鄉村建設推進機制
(十六)建立專項任務責任制。建立定期協商調度機制,按照一項任務、一個推進方案的要求,牽頭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制定專項推進方案,指導市縣組織實施。各地要細化措施,強化政策的銜接協調,及時共享資金支出和項目實施相關信息,統籌項目資金管理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加強項目和資金監督管理,防止造成資金和資源浪費。
(十七)建立項目庫管理制度。按照村申報、鄉審核、縣審定原則,在縣一級普遍建立鄉村建設相關項目庫,實現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共建共享。加強項目論證,優先納入群眾需求強烈、短板突出、兼顧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條件改善的項目,切實提高入庫項目質量。安排鄉村建設項目資金,原則上須從項目庫中選擇項目。各市縣可結合實際制定“負面清單”,防止形象工程。建立健全入庫項目審核機制和績效評估機制。
(十八)優化項目實施流程。對于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小型村莊建設項目,按規定施行簡易審批。對于采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的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的有關要求,可以不進行招標。對于農民投資投勞項目,采取直接補助、以獎代補等方式推進建設。對于重大鄉村建設項目,嚴格規范招投標項目范圍和實施程序,不得在法律法規外,針對投資規模、工程造價、招標文件編制等設立其他審批審核程序。嚴格規范鄉村建設用地審批管理,結合自然資源綜合監測監管快速反應機制,強化自然資源日常執法監督,穩妥推進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專項整治試點實施。統籌運用“田長+檢察長”協作機制等,堅決遏制亂占耕地建房。對于單體規模偏小、技術相對簡單的小型村莊建設項目,以及實施方案相對簡單、建設地點位于村莊內、符合村莊規劃的污水垃圾處理、廁所糞污處理、照明工程等非經營性項目,探索依法委托鄉鎮政府實施。
(十九)完善農民參與鄉村建設機制。健全黨組織領導的村民自治機制,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作用,堅持和完善“四議兩公開”制度,依托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議事會、村民理事會、村民監事會等,引導農民全程參與鄉村建設,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支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承接小型村莊建設項目。在項目謀劃環節,加強農民培訓和指導,組織農民議事,激發農民主動參與意愿,保障農民參與決策。在項目建設環節,鼓勵村民投工投勞、就地取材開展鄉村建設,積極推廣以工代賑方式,優先吸納監測戶、脫貧戶、其他農村低收入群體就地就近就業。在項目管護環節,適當開發鄉村建設公益性崗位,推行“門前三包”、受益農民認領、組建使用者協會等農民自管方式。完善農民參與鄉村建設程序和方法。在鄉村建設中深入開展美好環境與幸福生活共同締造活動。
(二十)健全鄉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機制。指導各地落實本地鄉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機制,以清單形式明確村莊公共基礎設施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管護方式、管護經費來源等,建立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縣級統籌的運行維護體系。供水、供電、供氣、環保、電信、郵政等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落實普遍服務要求,全面加強對所屬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的管護。有條件的地方推進公共基礎設施城鄉一體化管護。推行經營性、準經營性設施使用者付費制度,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和專業化企業有序參與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用電按規定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四、強化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二十一)加強投入保障。繼續通過現有渠道,按規定統籌相關涉農資金積極支持鄉村建設,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重點支持鄉村建設,并向脫貧地區適當傾斜。將鄉村建設作為各級政府財政支出的重點領域,合理安排資金投入。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部分可按規定統籌安排支持鄉村建設。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鄉村建設項目予以支持。允許縣級按規定統籌使用相關資金推進鄉村建設。
(二十二)創新金融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貸款投放,支持鄉村建設,加大鄉村道路交通、物流通信、供水供電、教育衛生、清潔能源、人居環境等領域金融支持力度,強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銀行、保險、擔保支持,不斷加大涉農貸款支持力度。重點加強對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金融支持,用好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富民貸等現有政策。運用支農支小再貸款、再貼現等政策工具,引導機構法人、業務在縣域的農信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把工作重心放在鄉村振興上。開展金融科技賦能鄉村振興示范工程,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量身定制鄉村建設金融產品,穩妥拓寬農業農村抵質押物范圍。探索銀行、保險、擔保、基金、企業合作模式,積極謀劃設立支持鄉村建設的基金,不斷拓寬鄉村建設融資渠道。加強涉農金融創新服務監管和風險防范。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
(二十三)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將鄉村建設納入粵桂東西部協作和中央單位定點幫扶重點支持領域。扎實開展“萬企興萬村”行動,采取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政策支持與民營企業參與相結合、集中發動與持續推動相結合、公益幫扶與投資經營相結合等方式,大力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投入鄉村建設。對經營性建設項目,規范有序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切實發揮運營企業作用。
(二十四)完善集約節約用地政策。合理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規范有序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保障鄉村建設行動重點工程項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優化用地審批流程,加快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管理合并辦理,由鄉鎮政府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除依法應當以招拍掛等方式公開出讓的土地外,可將集體建設用地批準和規劃許可手續合并辦理。在符合經依法批準的相關規劃前提下,可對依法登記的宅基地等農村建設用地進行復合利用,重點保障鄉村公共基礎設施用地。探索針對鄉村建設的混合用地模式。積極探索開展廣西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整體推進農用地整理和建設用地整理,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騰挪空間用于支持鄉村建設。
(二十五)強化人才技術標準支撐。加快培育各類技術技能和服務管理人員,探索建立鄉村工匠培養和管理制度,統籌推進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管護人才互通共享。深入開展鄉村規劃師掛點服務工作,支持熟悉鄉村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村莊規劃設計和項目建設。深入實施科技特派員制度,鼓勵支持企業、科研機構等開展鄉村建設領域新技術新產品研發。嚴格執行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技術指南、技術導則及相關工作要求。全面推進鄉鎮社會工作服務站和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鄉村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等標準體系,完善建設、運行維護、監管、服務等標準。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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