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16 09:31
來源:沭陽縣城市管理局
為規范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關于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稅發〔2021〕51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實際,8月12日,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城市管理局就《沭陽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詳情如下:
關于對《沭陽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開始時間:2022-08-12 結束時間:2022-08-19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規范收費行為,提高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能力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關于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稅發〔2021〕51號)等文件精神,沭陽縣城市管理局組織起草了《沭陽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8月12日—8月19日,如有不同意見,請于8月19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反饋至沭陽縣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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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0527-83590189
沭陽縣城市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
沭陽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草案)
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關于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稅發〔2021〕51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 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城區范圍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城區生活垃圾從垃圾轉運站或指定的垃圾收集場所(設施)運往垃圾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不含清掃保潔和清運垃圾到指定收集場所的費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專項用于城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和個人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提供清掃、保潔及清運生活垃圾等服務的,除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外,還應當支付有償服務費。有償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條 城區范圍內(東至沭陽經濟開發區東界,南至宿遷大道接205國道接溫州路,西至淮河堤,北至威海路形成的合圍區域)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均應按本辦法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縣稅務部門負責全縣范圍內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縣財政局、城管局、發改局、住建局、民政局、人社局、醫保局、市監局、公安局、退役軍人事務局、總工會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稅務局要加強與各有關單位聯系,按照各司其責、密切協作、方便高效的原則,建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協調機制。縣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交通局、市監局等職能部門應提供以下涉費共享信息:
(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在職人數;
(二)賓館、招待所行業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登記的床位;
(三)商場、超市、餐飲、桑拿(浴室)、歌舞廳、美容美發、網吧等相關餐飲娛樂行業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時核準的經營場所面積;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七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按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方法,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征收。
第八條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以及方便繳費的原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由縣稅務局征收或者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會服務職能的機構代收,并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財政局、稅務局、相關受委托單位協同做好代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入庫工作,代收單位手續費由縣財政局納入預算安排。具體為:
(一)城區各類企業(不含建筑施工單位、學校、醫療單位、市場、商場、超市、賓館)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稅務部門在其申報繳納時征收;
(二)城區所有物業小區、居民區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城市供水單位在收水費過程中代征收,由住建局負責清算并督促城市供水單位及時上繳國庫,同時做好原物業公司按照每戶每月4元代收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不再收取的解釋工作;
(三)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戶、建筑施工單位、學校、醫療單位、市場、商場、超市、賓館、貨運車輛、客運車輛等所有稅務不具備征收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城管局環衛處負責代征收。
第九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分別執行以下標準:
(一)居民按戶計價定額收取,對城區范圍內的居民住戶(含暫住戶),按照每戶每月4元征收;
(二)對城區規劃區范圍內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省、部屬單位、外地駐沭單位、各類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根據人社局提供的該單位上一年度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職平均人數計價定額征收,按每人每月4元的標準向單位征收;
(三)對建筑施工單位,按現場實際人數每人每月2元標準向建筑施工單位征收;
(四)城區市場、商場、賓館、餐飲娛樂等行業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本辦法附件所列標準計征。
第十條 以下情形免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總工會認定的困難職工;
(二)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戶;
(三)退役軍人管理部門認定的重點優撫對象家庭;
(四)各級社會福利機構(含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五)其他特殊情況。
上述有關單位每年以函方式告知縣稅務局和縣城管局,并附有關免征證件的復印件。
第十一條 對連續兩個月用水量合計在2噸以下的住戶,免征該戶兩個月城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對城鎮生活垃圾按規定分類的居民戶、單位或個人,實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征收單位和代征收單位征收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稅務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等制度有關規定征收,及時足額將收入上繳入庫,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三條 縣稅務局會同縣城管局對違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相關問題作出說明。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與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或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四條 資金入庫后需要辦理退庫的,應當按照財政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局誤收需要退庫的,由財政局授權稅務局審核退庫,具體由繳費人直接向稅務局申請辦理;因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庫的,由縣稅務局、城管局聯合審核后,財政局按規定辦理退庫。
第十五條 對無正當理由拒繳、欠繳、漏繳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或個人,建立責任追究機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外,情節較為嚴重的,可納入單位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評價體系中。
第十六條 稅務局、城管局要建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定期統計和報告制度,加強對收費單位的指導,督促收費單位依法依規收費。財政局要按照職責依法加強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和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自立收費項目、超標準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城區范圍以外的鄉鎮、街道范圍內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征收方案。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以往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沭陽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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