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12 10:04
來源:安徽生態環境
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中“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有效震懾排污許可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求,進一步強化排污單位守法意識,做到“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甄選了3起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的違反排污許可制度的典型案例。現予以集中公開!
案例一:蕪湖強盛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蕪湖強盛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拋丸工序生成的粉塵等污染物通過無組織方式向大氣排放,2020年8月3日,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2021年7月16日,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年產3000噸閥門銅配件生產線正常生產,違法排放粉塵等大氣污染物。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钡囊幎?,2021年9月29日,蕪湖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及《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裁量,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萬元。
案例二:蕭縣豐達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3日,宿州市蕭縣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蕭縣豐達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正常生產,違法排放顆粒物等大氣污染物。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規定。2021年8月27日,宿州市蕭縣生態環境分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及《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裁量,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8萬元。
案例三:安徽卡博爾金屬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5日,滁州市天長市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安徽卡博爾金屬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年產8萬噸鍍鋅磷化特種彈簧鋼絲等生產制造項目正常生產,違法排放顆粒物等大氣污染物,以及懸浮物等水污染物。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規定。滁州市天長市生態環境分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及《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裁量,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4萬元。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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