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10 16:37
來源:甘肅省生態環境廳
3月8日,甘肅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征求《甘肅省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的公告,詳情如下:
關于征求《甘肅省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和人民銀行、原環境保護部、保監會等7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要求,2月10日,副省長程曉波同志主持召開省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工作臺賬》,明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關于“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改革舉措要求。3月1日,省生態環境廳與甘肅銀保監局、省金融監管局召開座談會,并在去年征求《甘肅省生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實施方案(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了《甘肅省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充分了解各有關方面意見,現就《甘肅省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2年3月27日。
聯系人: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與標準處 馬力
地址:甘肅省蘭州市廣場南路77號統辦二號樓
郵編:730030
電話:(0931)—8790017(兼傳真)
郵箱:gshbtfgc@163.com
附件:《甘肅省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甘肅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3月8日
甘肅省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有效發揮保險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社會管理功能,充分運用市場手段構建生態環境風險防控體系,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助力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7部委《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和《甘肅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甘辦發〔2018〕51號)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
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意見》(甘政辦發〔2018〕1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金融助力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辦發〔2021〕35號),探索金融服務環境市場治理路徑,幫助企業提升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降低環境污染和違法風險,支持服務企業綠色發展,努力形成政府搭建平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企業)、社會力量參與環境市場治理的良好局面,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
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是深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利用“大數法則”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能力和建立環境風險防控管理的長效機制。要堅持以市場化為導向,按照高危先行、重點突破、分步實施的方法積極穩妥推進,進一步拓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渠道,在不斷總結運行經驗基礎上,力爭在“十四五”期間建立健全職責明確、費率合理、賠付及時、運行規范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體系。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充分發揮政府部門政策制度的引領推動作用,引導保險市場激發活力、提高效率,鼓勵支持管理平臺主體、承保機構和企業參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
(二)重點突破,逐步推進。堅持以污染重、風險大、環境敏感的行業企業為重點,按照先重后輕、先急后緩的順序,分類別分階段逐步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向自主責任保險推進。
(三)賠付及時,修復有效。堅決落實“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制度規定,依法嚴格履行保險責任義務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確保環境風險得到及時控制,受損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修復。
三、主要工作任務
(一)工作責任。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甘肅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管理平臺主體,承保機構及投保企業要嚴格依法各司其職,加強工作指導、強化監督,統籌協調推動我省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開展。
1.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甘肅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統籌推進全省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制定實施方案和管理辦法,明確保險范圍和賠償責任范圍。充分利用環境監管手段,推動環境風險高的企業積極投保。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信用好、賠付能力強、業務網絡廣的承保機構參與保險工作。市級生態環境局根據確定的投保企業范圍,確定強制責任保險企業名單,加強配合承保機構與投保企業的協調聯絡,加強對企業參加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管理。
2.甘肅銀保監局依法進行業務監督,指導承保機構開展好各項承保、理賠等工作,督促承保機構合規經營、有序競爭;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的問題。
3.省金融監管局負責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做好承保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督促其積極開展承保理賠、查勘定損等工作,引導其提升保險保障服務水平,確保市場有序、合規、穩健發展。
4.管理平臺主體嚴格履行委托責任和義務,積極為政府部門發揮監督管理作用提供咨詢服務,對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服務數據和情況進行分析,制定評分規則,及時調整服務差或不到位的承保機構,督促承保機構幫助投保企業提升抗風險管理和防范能力。
5.參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應當提供較為完善的責任保險承保、理賠、風險管理、保險服務等業務保障,并按有關規定向監管部門進行備案。
6.投保企業應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積極配合承保機構做好環境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等工作,及時提交相關投保手續,配合開展事故調查和保險賠償定損。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依法履行賠償責任。
(二)強制保險企業范圍。企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范圍:
1.涉重金屬行業:從事銅、鉛鋅、鎳鈷、錫、銻采選冶煉,鉛蓄電池極板制造、組裝,皮革鞣制加工,電鍍,生產活動中使用含汞催化劑生產氯乙烯、氯堿、乙醛、聚氨酯等;
2.涉危險廢物行業: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自行焚燒、填埋危險廢物的;
3.使用尾礦庫,且環境風險等級根據原環境保護部印發的《尾礦庫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導則(試行)》評估結果為較大及以上的;
4.其它環境高風險行業:從事石油和天然氣開采的,石油加工、管道(石油、天然氣)運輸的,化學原料、化學藥品原料藥以及化學制品制造等,擁有Ⅲ類以上移動輻射源的,排放二噁英的;運輸或搬運危險化學品的,以及其他根據原環境保護部印發的《企業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方法》(HJ941—2018)評估結果為較大以上的;
5.曾經發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甘肅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突發環境事件的;
6.生產《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所列具有高環境風險特性產品,或者生產《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中所列化學品的產品;7.國務院規定或者國務院授權生態環境部門會同金融監管部門規定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其他情形。
鼓勵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排污企業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三)強制保險賠償范圍。保險條款載明的保險責任賠償范圍應當包括下列情形:
1.第三者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在保險期間內或保險單載明的追溯期內,投保企業在保險單載明的生產經營場所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由于突發環境事件或生產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導致承保區域內的第三者的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造成人體疾病、傷殘、死亡等,以及第三者財產損毀或價值減少,由受到損害的第三者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法應由投保企業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承保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2.生態環境損害。在保險期間內或保險單載明的追溯期內,投保企業在保險單載明的生產經營場所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者發生嚴重影響生態環境的行為,導致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投保企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法應由投保企業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等合理費用,承保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3.應急處置與清污費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環境污染事故,投保企業、第三者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為避免或減少第三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者生態環境損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應急監測及處置費用、污染物清理及處置費用,承保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4.法律費用。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企業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承保機構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承保機構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費用,承保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四、投保程序
(一)開展環境風險評估。企業投保或者續簽保險合同前,通過管理平臺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如實反映環境風險信息。擬投保企業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應當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的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和說明材料提交承保機構。
(二)協商確定責任限額和保費。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實行全省統一的保險條款、基礎保險費率及其調節系數、最低責任限額,并根據投保企業的環境風險變化情況實行浮動費率。承保機構應當向擬投保企業如實、完整地說明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內容,在全省統一基礎上與企業協商確定保額和費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費率包括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基準費率按照擬投保企業主營業務行業類型、生產經營規模、風險等級、服務頻次等因素確定;浮動費率,在基準費率基礎上,綜合考慮擬投保企業管理水平、事故情況、環境信用評價等級等因素,實行差別化浮動。擬投保企業和承保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不得低于最低責任限額。
(三)訂立合同。經過環境風險評估、協商確定責任限額和費率后,應當及時簽訂保險合同,并將投保信息報送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承保機構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投保企業為所屬集團公司在本省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本省要求單獨購買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省內同一法人單位在本省不同地點設立的企業,可以統一購買。簽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合同時,承保機構不得強制擬投保企業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免賠額(率)由擬投保企業與承保機構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同時約定了免賠額和免賠率的,免賠金額以免賠額和按照免賠率計算的金額二者以高者為準。
(四)開展環境風險管理。投保后,承保機構應委托專業機構建檔開展環境風險管理。主要包含環境風險管理指導、排查企業環境安全隱患、及時預警風險隱患、提出環境安全隱患整改措施等工作。專業機構應及時將環境風險管理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書面形式告知承保機構和投保企業及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投保企業應積極整改環境風險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并按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制度規定做好公開工作。專業機構應及時對投保企業問題整改完成情況進行認定,并書面向承保機構和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環境風險服務費用由承保機構實行分級管理,統籌安排,專款專用,據實列支。
(五)及時進行理賠。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投保企業應當及時通知承保機構,承保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進行現場查勘、定損和責任認定,并履行賠償義務。承保機構對投保企業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可以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行政檢查、執法中發現發生生態環境損害的,檢查單位應當及時告知投保企業和承保機構。損害情況出現爭議的,承保機構會同投保企業委托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或者專家團隊,就第三者損害出具相關鑒定評估意見,作為保險理賠的重要參考依據。已被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侵權民事訴訟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可以直接作為理賠依據。
(六)辦理續保手續。企業投保期滿應當及時續保(關停企業除外)。投保期間按照規定做好環境污染防范,且未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續保時承保機構應當降低其保險費率。對未按照規定做好環境污染防范,或投保期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續保時承保機構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環境污染事件,或者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承保機構可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和責任限額由保險雙方以合同形式通過協商確定。
(七)依法處理爭議。投保企業與承保機構就保險合同、保險事故認定、保險索賠和賠付等問題發生爭議時,按照合同約定協商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實施步驟
(一)啟動準備階段(2022年1月至6月)
開展調研論證,加強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相關工作研究。在此基礎上,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甘肅銀保監局制定印發《甘肅省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實施意見》。
(二)組織實施階段(2022年6月至12月)
1.省生態環境廳協商省金融監督管理局、甘肅銀保監局,組織招標確定入圍承保機構。
2.保險監管部門指導入圍承保機構制定保險產品及條款,厘定費率,報保險監督管理部門。
3.市、州生態環境局組織轄區開展調查摸底,根據確定的保險范圍,統計應投保企業名錄清單,組織配合承保機構和企業開展保險工作。
4.建設“甘肅省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服務管理平臺”,提供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技術支持和保障。
5.組織開展政府部門、承保機構及投保企業工作人員培訓,提升推進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能力。
6.設立甘肅省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服務中心,加掛在省生態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單位性質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核定編制20人,辦公場所自行租賃。主要為政府部門提供咨詢服務;受承保機構委托,對投保企業開展環境風險管理;協助投保企業開展生態環境風險教育培訓、事故預防、應急處置和保險索賠工作。
(三)總結推廣階段(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
認真總結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查找問題,持續指導工作開展,進一步探索各項政策支撐、完善制度機制、擴大規范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市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金融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責任義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堅持把這項工作作為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強化企業環境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納入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體系;作為實施分級分類管理的重要舉措,納入企業環保信用評價體系,統籌謀劃、整體推進。
(二)加強協調配合。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金融監管部門、管理平臺主體及承保機構要積極增強協作配合意識,建立聯動機制,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不斷為企業提供優質保險服務,促進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管理平臺主體、金融監管部門及承保機構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多種渠道,廣泛宣傳全省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情況,提高企業認知度,消除思想障礙,提升投保積極性,努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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