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1-13 09:21
來源:生態環境部
第十五條 企業應采取措施,減少項目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要求。
第十六條 企業應根據項目環境風險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制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按規定及時向國內投資主體、我駐外使領館、當地管理部門等報告,國內投資主體按規定及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內容一般包括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體系與職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以及事后恢復與重建等。鼓勵企業組織預案演練,及時對預案進行優化更新。
第十七條 企業應關注全球和東道國(地區)關于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自身條件積極參與低碳和碳匯項目,支持發展中國家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為東道國(地區)應對氣候變化作出積極貢獻。
第十八條 企業應關注東道國(地區)制定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和行動計劃,充分考慮項目所在區域的生態功能定位,減少對當地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推動實現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第十九條 企業應遵循清潔生產理念,推進綠色設計和循環利用,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材料、資源利用效率,減少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第二十條 企業應開展綠色價值鏈創新和實踐,構建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實施綠色采購,推行綠色生產,優先購買環境友好產品。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申請有關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能源管理體系認證以及相關產品的節能節水低碳環保等綠色認證。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生態環境保護合規信息。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加強與當地環境管理部門的聯系與溝通,交流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主動征詢其意見和建議。主動加強與可能受影響社區、相關社會團體和公眾的溝通,通過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就項目環境影響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加強信息發布和經驗共享,定期發布項目執行東道國(地區)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環境績效等情況,分享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理念和最佳實踐。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依法或參照國際慣例,做好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退役、拆除、關閉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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