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12-13 15:15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和場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升級改造。
第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新增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旗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商本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采取措施引導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過度包裝和包裝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
生產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優先選擇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材料,簡化包裝結構,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使用規格、強度符合快遞封裝用品要求的包裝材料,提高包裝綠色化、減量化和循環利用水平,優先采用電子運單和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第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市場和超市的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
第二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使用。
餐飲、娛樂、洗浴、洗車等經營者,應當以能夠重復使用的產品替代一次性使用的產品,采取環境保護提示和費用優惠等措施,鼓勵、引導消費者減少一次性產品的使用量。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有固定門店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一條 ?鼓勵、引導減少使用和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第二十二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應當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廣無紙化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為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玻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棄家具、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容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產生的廢棄食材、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茶渣等廚余垃圾;飲食服務企業、單位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超市、農貿市場、農畜產品批發市場等廢棄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產品、動物內臟及其他易腐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燈管,廢藥品、溫度計、血壓計,廢油漆、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生活垃圾處理需要等,制定并公布分地域、場所、單位的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和配套的投放規范,指導單位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情況,生活垃圾需要進行特殊分類、消毒處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會同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制定相關規定并指導實施。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業主自行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單位自行管理的居住區,由單位負責;沒有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單位的居住區,由居民委員會(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農村牧區居住區,由嘎查村民委員會負責;
(四)車站、機場、碼頭、商場、超市、市場、旅游景區、體育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場所,由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負責;
(六)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清掃保潔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七)河湖及其管理范圍,由河湖管理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或者由其確定管理責任人。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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