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12-01 09:52
來源: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可以在中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動等期間,規定一定區域禁止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
社會生活噪聲和交通噪聲的污染防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禁止在中心城區或者其他居民集中區域設立商用輻照裝置、γ探傷源庫。禁止在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內生產、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類、Ⅱ類射線裝置。禁止將含放射源探傷裝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以及其他公共場所。
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活動。
在本市從事移動探傷的單位應當在開始作業十日前,向所在地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按照規定對移動探傷源建立實時定位跟蹤系統。
發現無主放射源及放射性廢物的,市或者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立即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收貯或者處置,所需費用由市或者區財政負擔。
第五十七條設置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設施或者設備,設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屏蔽防護措施,確保環境中電場、磁場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防護要求。
第五十八條本市嚴格控制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組織光反射環境影響論證,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建設的監督管理。
室外燈光廣告、照明設備應當符合本市環境照明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未按照技術規范要求使用的,由綠化市容、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五十九條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市和區生態環境部門以及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環境保護規劃、環境保護行動計劃、環境行政許可、環境行政處罰、重點排污單位名單和地址、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發布有關信息。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環境保護信息平臺,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本領域的環境保護信息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信息平臺歸集,并共享相關信息。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公布排放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總量、排放濃度、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信息:
(一)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
(二)重點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污染物超標排放的;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單位應當在市生態環境部門建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上發布前款規定的環境信息。
第六十一條本市規劃編制部門在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向社會公開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征求公眾意見。
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報批前向社會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征求公眾意見。負責審批的生態環境部門受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應當通過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征求公眾意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內容,依法不予公開。
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示施工期間采取環保措施的情況。
第六十二條本市推進企業環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設。市和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采集、記錄排污單位、第三方機構等企業及相關負責人環境信用信息,并定期進行信用評價。環境信用信息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同時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市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環境信用獎懲機制,將環境信用信息作為行政監管的依據。
第六十三條本市推動石油、化工、鋼鐵、涉重金屬排放、垃圾處置等重點排污單位定期向公眾介紹企業的排污情況和污染防治情況,主動接受公眾的監督。
第六十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可以通過市民服務熱線、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舉報。
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本市推動發展環保志愿者組織,鼓勵環保志愿者及環保社會組織積極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推動綠色生活方式,監督環境違法行為。
本市鼓勵和支持符合法律規定的環保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許可證,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四)不正常運行環境保護設施,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雨水排放口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違反建設項目管理制度,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七)擅自傾倒危險廢物,或者對危險廢物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違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線裝置的;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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