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9-10 09:47
來源:江門市人民政府網
2021年8月17日,江門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江門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二次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截止時間2021年9月17日。
關于公開征求《江門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二次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江門市2021年度政府規章制定計劃》的要求,我局起草了《江門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前期征求各市(區)政府和市有關單位的基礎上,參考《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我局對《江門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江門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現將《辦法(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歡迎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1年9月17日前書面反饋我局(注明聯系人、聯系電話)。
郵寄地址:廣東省江門市江海區江海一路83號住建大廈809室
郵箱:jmscsglhzhzfjfghxfk@jiangmen.gov.cn。
聯系電話:0750-3835650
聯系人:聶***
附件:《江門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二次征求意見稿)》.docx
江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年8月17日
江門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目的和依據】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適用范圍】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排放、運輸、消納、資源化利用等處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基本原則】第三條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理責任的原則。
【政府職責】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將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污染防治制度,并落實相關保障措施與扶持政策,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處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做好轄區內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居民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部門職責】第五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建筑垃圾 處理的日常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建設相關責任單位在施工圖設計、施工、排放中的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理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推廣應用建筑垃圾資源利用化產品。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的建筑垃圾消納、資源化利用場所建設專項規劃中涉及空間安排的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優先保障項目及其配套設施用地需求。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營業性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核準,加強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及其他違法運輸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對交通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 處理實施監督管理,研究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推廣應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公安交警部門負責核發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禁行路段道路通行證,查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在道路上的交通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對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稅務、水利、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分類處理制度】第六條 建筑垃圾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進行劃分,實行分類排放、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分類管理制度。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分類規范,明確分類標準和管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危險廢物與建筑垃圾混合處理。
【處理核準】第七條 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等處理活動實行核準管理,具體核準條件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
【聯單管理】第八條 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資源化利用施行全過程聯單管理制度。
具體聯單管理制度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
【信息管理服務】第九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建筑垃圾全過程管控和信息化溯源制度建設,建立互聯共享的建筑垃圾管理與服務信息平臺,對建筑垃圾管理與服務信息進行動態管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跨區域平衡】第十條 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理相關工作,及時與其他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進行對接和信息共享。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轄區內建筑垃圾平衡處理相關工作。
【普及宣傳教育】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加強建筑垃圾分類、源頭減量、消納、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民眾建筑垃圾處理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意識。
【投訴舉報監督】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相關主管部門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章 源頭減排
【源頭減排原則】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減排遵循源頭減量、分類管理、就地處理、排放控制的原則。
【建設單位減排】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納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用納入工程概算,并監督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
【設計建造減排】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對建筑垃圾減排和資源化利用進行專項設計,鼓勵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創新設計、發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廣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施行菜單式全裝修、裝配化裝修,減少城市建筑垃圾的源頭排放。
【施工單位減排】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優化施工設計,編制建筑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明確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職責分工,提出源頭減量、分類管理、就地處理、排放控制的具體措施,組織、強化質量管控、提高設施和材料的重復利用率,實施分類管理、引導現場建筑垃圾再利用,減少現場建筑垃圾排放。
施工單位編制的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應當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并將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向社會公示。
【排放核準】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筑垃圾排放前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建筑垃圾申請排放核準。
【排放核準文件事項】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排放核準文件,應當載明如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名稱、地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
(二)建筑垃圾種類、排放量;
(三)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運輸車輛牌號;
(四)建筑垃圾受納場所的名稱、地點。
建筑垃圾排放核準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或備案。
【施工場地管理】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如下管理規定:
(一)建筑垃圾分類投放、堆存,采用密閉式防塵、防滑坡等措施,現場最大限度回收利用;
(二)設置硬質圍擋、公示牌,硬化工地進出口道路;
(三)配置車輛清洗設備,或者采取保潔措施,確保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出場;
(四)拆除工程作業采取噴淋除塵措施,并設置立體式遮擋塵土防護設施;
(五)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保持工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六)建筑垃圾排放量超過5萬立方米或者施工期限超過6個月的,應在施工現場安裝視頻管理監控系統,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與服務信息平臺實施實時監控;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裝修垃圾排放管理】第二十條 業主、使用人或者施工單位實施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裝飾裝修、修繕維護等活動,應當在施工前向物業服務企業備案,并將裝修建筑垃圾袋裝投放到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地點,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有資質的運輸單位清運,費用由裝修建筑垃圾產生人支付;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業主、使用人或者施工單位可將裝修建筑垃圾袋裝投放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并委托有資質的運輸單位進行清運。
第三章 運輸管理
【運輸核準】第二十一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建筑垃圾運輸核準。
【運輸車輛條件】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車輛行駛證,總質量大于4.5噸的車輛應同時具有合法的車輛營運證;
(二)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
(三)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按要求接入建筑垃圾管理與服務信息平臺,保持正常使用。
【運輸規范】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運輸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要求將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至經核準設置的消納場、資源化利用企業或利用建筑垃圾的工程;
(二)運輸車輛離開施工場地前應當沖洗干凈,確保車輛外觀整潔、密閉裝載,禁止車輪、車廂外側帶泥行駛;
(三)運輸車輛沿途運輸不得泄露、拋灑、傾倒建筑垃圾;
(四)運輸車輛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
(五)運輸車輛規范使用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等電子裝置,接入建筑垃圾管理與服務信息平臺并保持正常使用,嚴格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六)不得超出核準范圍運輸建筑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
【運輸動態信息】第二十四條 運輸單位應當加強運輸車輛及其駕駛員的動態管理。運輸車輛轉讓或者報廢的,應當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建筑垃圾準運證變更或者注銷申請。
第四章 消納與資源化利用
【消納與資源化利用場地規劃】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及建筑垃圾管理相關要求,編制建筑垃圾消納、資源化利用專項規劃,明確建筑垃圾消納、資源化利用場地設置布局、規模及建設計劃等,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建設發展實際需要,優先保障建筑垃圾消納、資源化利用項目的用地需求。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經規劃確定的建筑垃圾消納、資源化利用的土地用途。
【消納場選址】第二十六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選址,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規,與學校、醫院、集中居住區等環境敏感目標保持防護距離。
下列區域,禁止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
(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四)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
【資源化利用場選址】第二十七條 資源化利用企業布局應根據區域內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預測情況、運輸半徑、應用條件等,統籌協調確定。
資源化利用企業選址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統籌資源、能源、環境、物流和市場等因素合理選址并在當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優先考慮利用現有建筑垃圾填埋場。
【消納、資源化利用核準】第二十八條 從事建筑垃圾消納、資源化利用的單位,應當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建筑垃圾消納、資源化利用核準。
【消納場管理】第二十九條 從事建筑垃圾消納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險廢棄物;
(二)實施分類作業,采取圍擋、覆蓋、噴淋、硬化出入口道路、沖洗等降塵措施;
(三)配備攤鋪、碾壓、降塵、照明、排水、消防等設施設備;
(四)作業區安裝視頻管理監控系統,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與服務信息平臺;
(五)建立規范完整的臺賬,記錄出入場車輛、消納種類、數量等情況,并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數據;
(六)采取有效措施落實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要求。
【消納場關停】第三十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堆填高度和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受納建筑垃圾的,消納場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在停止受納三十日前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經核實后向社會公布,并對建筑垃圾消納場進行安全性評估,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封場。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建筑垃圾消納場。
【資源化利用規范】第三十一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規范完整的生產臺賬,并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數據;
(二)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機械設備等;
(三)采用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生產資源化利用產品;
(四)資源化利用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地方、行業的有關規定;
(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產,防止環境污染、水土流失或者其他危害。
【資源化利用扶持政策】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扶持和發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研發、生產。
【資源化利用產品推廣】第三十三條 政府財政性資金以及國有投資控股或者居主導地位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等公益項目應當優先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具體使用比例、產品使用范圍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其他社會資本投資的工程項目,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信息平臺動態監管】第三十四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利用建筑垃圾管理與信息服務平臺互聯共享的信息,加強對建筑垃圾處理活動的實時監督管理。
【協助、聯合執法】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筑垃圾執法協調機制,明確相關部門協助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執法義務,強化日常管理和機動巡查、專項執法、聯合執法行動,及時發現和查處建筑垃圾隨意傾倒、堆放、填埋等違法行為。
【信息共享全程管理】第三十六條 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資源化利用單位應當向建筑垃圾管理與信息服務平臺及時共享建筑垃圾處理信息,監管部門予以全程監督管理。
【信用記錄制度】第三十七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資源化利用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行業內部監管】第三十八條 建設、施工、運輸、環境衛生等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與政府有關部門共享信息,接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委托,參與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督促會員單位加強建筑垃圾處理活動的管理,規范建筑垃圾處理行為,促進建筑垃圾處理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追究主要負責人行政責任。
縣級以上環境衛生、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責任】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一)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備的,或者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的;
(二)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法律責任】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相關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相關術語界定】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
資源化利用,是指建筑垃圾經處理轉化為再生材料和資源化利用產品的過程。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是指已建成的具有固定場所、從事建筑垃圾處理利用的企業。
工程棄土,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基礎開挖過程中產生的棄土,包括表層土和深層土;
工程泥漿,是指施工現場產生的泥土和水混合而成的半流體狀物質,包括鉆孔樁基施工、地下連續墻施工、泥水盾構施工、水平定向鉆及泥水頂管等施工產生的泥漿;
工程垃圾,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棄料,包括廢混凝土塊、廢瀝青、廢砂漿、廢砂石、廢瓷磚和廢磚瓦等;
拆除垃圾,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棄料,包括磚石、混凝土和鋼筋、木材等;
裝修垃圾,是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磚石、混凝土、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涂料等。
【施行日期】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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