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1-29 09:00
來源:江邊日出、農業行業觀察、環境經濟
水體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是環境污染治理的三個主要領域。在過去幾十年的環保行業發展中,大致上經歷了從水污染治理開始,到大氣污染治理,再到土壤污染治理依次啟動的過程。土壤污染由于其隱蔽性和相對較弱的跨區域流動性,一直未能引起公眾的關注和監管部門的重視。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標志著土壤修復行業的正式開啟。
然而,目前我國土壤修復行業尚處于起步階段,面臨一些問題。本文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主要分析了土壤修復的行業前景、土壤修復的模式、土壤修復面臨的問題,以及土壤修復未來發展路徑等。
潛在總市場5.2萬億但看不到大規模落地的前景
自《土十條》拉開了土壤污染治理的序幕以來,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土壤污染防治等相關政策亦頻頻發力。然而,作為根本性改變這個市場商業模式困境的金鑰匙,大家在期待“誰污染、誰付費”這個新型付費模式,來打開這個”從無到有”的市場,然而現實很骨感,這個模式大規模落地依然看不到曙光。
隨著政策體系不斷完善,資金扶持也沒有斷。數據顯示,2016年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數達112億元;2017年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執行數為65.35億元;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預算數為65億元;結合2017年的預算結轉資金,2018年實際專項資金預算調整為111.65億元。
據行業機構測算,中國土壤污染防治修復產業的產值在環保產業總產值中占比不足1%,遠遠低于歐美發達國家30%的比重。場地與耕地領銜,短期理論空間超千億。工業場地修復方面,根據南京大學生態研究院對省會城市污染地塊的統計,假設未來兩年場地修復需求約為1044 塊,根據現有修復項目的場地約 100 畝的平均面積和 50 萬元/畝的修復均價,未來空間約522億元。
第一財經曾在其報道中指出:“包括場地修復、耕地修復、礦山修復等在內,土壤修復潛在總市場空間合計將超過5.2萬億。隨著華東、西南等地詳查和治理方案制定的完成,修復需求逐步明確,有望支撐2020年以后的市場增長。” 然而,實際上的市場數據統計顯示離此目標相距甚遠。
相關數據顯示,2020年土壤修復行業在資金構成方面較往年基本一致,其中,工程類業務資金中,工業污染場地資金占主要部分,約90.5億元,咨詢類業務資金約22.6億,也即2020年土壤修復市場中工業污染場地總規模約100多億元,再加上耕地、礦山修復等領域,雖然對比五年前的十幾億的規模有了較大增長,2020年的總規模也不過400億左右,距離萬億市場落地依然是杯水車薪。
在潛在市場空間與目前實際市場投資總額差距懸殊的情況下,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早在五年前即向中國環境報表示,從現有條件看,土壤治理領域形成巨大市場的條件尚不成熟?;貓竽J胶唾Y產屬性兩大基本要素,決定了土壤治理本身不會形成很大的市場(詳情請點擊:薛濤:土壤治理有哪些投資空間?)。
從回報模式上看,根源依然在于土壤治理領域很難建立有效的回報模式。由于土壤污染涉及方方面面問題,在找到受益者付費模式或找到污染者來支付費用兩方面難度都不小,缺乏具體支付主體,政府的財力又十分有限,很難建立適合的商業模式,要想打開土壤治理市場困難不小。
土壤修復五種模式中的關鍵模式落地難
土壤修復產業發展至今,面臨宏觀經濟和行業外部形勢的變化,各企業也都在探索各種模式。江邊日出(微信公號:hjxfnet)在《土壤修復的模式》一文中指出,土壤修復的模式目前主要還是傳統的工程模式,對專業性的修復工程企業來講,目前上市的最佳窗口期已過去,未來幾年通過并購退出將成為趨勢。另外,隨著一些攜資本之利的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的進入,投資+工程的開始逐步走上了行業舞臺(詳情請點擊:土壤修復的模式)。總體上看,目前土壤修復模式理論上存在5種,但是最關鍵的第一種模式落地十分艱難。
1.污染方付費模式
污染方為治理責任人為土壤修復付費為土壤修復的主要原則。對于搬遷企業造成土壤污染的,由企業承擔治污責任?!锻潦畻l》出臺后,更是明確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明確責任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承擔。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然而現實總是骨感,并非每一塊受污染土地都像上述案例一樣確認污染方且污染方有能力承擔治污責任。在實際操作中由于許多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搬遷已久,一些企業甚至已經倒閉,污染責任人難以確認,受資金限制一些受污染土地無法得到及時修復。
2.受益方付費模式
部分具有商業用地價值的土地修復采取受益方付費模式,對修復后土地進行再利用的房地產開發商或地方土地儲備部門承擔土壤修復費用。該模式對于無法落實污染責任人的一二線城市工廠搬遷地塊修復項目中具有普適性。由于城市地價較高,修復后的土地作為商業用地具有較高經濟價值,房地產開發商和地方土地儲備部分可以直接從修復后的土地使用或流轉中獲得利潤,可行性較高。
受益方付費模式分為兩種:一是政府直接出讓受污染土地給土地開發商,由土地開發商出資負責土壤修復,對修復后達標的土地進行再利用獲得收益;二是由政府出資負責污染土地修復再將修復后達標的土地出讓給土地開發商,有關部門從土地流轉中獲益。
該盈利模式理論上易于推行:負責土地修復的機構可以從修復后土地獲益,因此可以使用該模式修復的土地有望率先得到治理。但在實際操作中,受制于當前土地開放程序的限制,一二級開發很難聯動,導致這個模式實際上落地困難。此外,由土地開發商負責的土壤修復工程可能會出現為了節省成本偷工減料致使修復不達標的情況,對監管提出較高要求。另外,這種模式僅僅適用于城市中的工業場地修復,其他兩個領域難以適用。
3.財政直接出資方式
出于我國土壤修復的實際情況,大量受污染土壤已經無法找到污染責任人而治理土壤污染又缺乏良好的收益機制。許多缺乏收益機制的受污染土地的治理只能依靠政府資金。大部分項目甚至只依靠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區區百億元(前述的專項資金),連地方配套資金都無法落實。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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